征收劃撥土地怎樣補償2025,國有劃撥土地被征收該怎樣賠償,國有劃撥土地被征收的賠償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需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這種補償是針對土地本身的價值,確保被征地
國有劃撥土地被征收的賠償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需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這種補償是針對土地本身的價值,確保被征地單位的經濟利益得到妥善安排。
二、青苗補償費
如果被征用土地上存在青苗,用地單位需要對這些因征地而受到毀損的青苗進行補償。這種補償支付給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以彌補其因征地而產生的損失。
三、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還需要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他設施等,進行補償。這種補償針對因征地被毀損的附著物,確保所有權人的財產權益不受損害。
四、安置補助費
為了妥善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富余勞動力,用地單位需要支付安置補助費。這種費用用于幫助被征地單位重新安排勞動力,確保其生活和工作得到保障。
除了上述幾種主要的賠償方式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征收人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如果選擇貨幣補償,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如果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差價。
總的來說,國有劃撥土地被征收的賠償方式涵蓋了土地本身的價值、附著物的價值以及因征地產生的其他相關損失。具體的賠償方式和標準會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確定。
法律分析:國有劃撥土地,需要通過征地獲得,因而具有土地取得成本。為了實現單位或企業的生產服務功能,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土地熟化過程,因而具有開發成本,正是這些成本構成劃撥土地的價值基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人基于法定原因并經政府批準,通過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當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劃撥土地的房子拆遷是不賠償的,只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具體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規定有所不一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劃撥土地的房子拆遷的補償是拆遷對劃撥土地是不賠償的,只對土地上的附作物進行賠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國有劃撥土地被征收賠償方式如下: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 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征地補償流程如下:1、公告。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公告,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鄉、村予以公告;2、登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3、公告、征地補償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4、爭議的處理。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5、補償費用的支付。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專款專用,根據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情況支付。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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