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荒山荒地的補償歸誰所有2025,荒山拍賣后征地外償歸誰所有,荒山拍賣后征地外償的歸屬問題,主要取決于荒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情況。一、如果荒山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那么征地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費將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
荒山拍賣后征地外償的歸屬問題,主要取決于荒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情況。
一、如果荒山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那么征地補償款中的土地補償費將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則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如果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專款專用,那么這筆費用也不能挪作他用。具體來說,需要安置的人員如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那么安置補助費就會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二、如果荒山是被個人開荒并長期使用的,那么在荒山被征收時,開荒者有權主張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這些費用是為了保障被征地者的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因此會依法及時足額支付。
總的來說,荒山拍賣后征地外償的歸屬,取決于荒山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情況。如果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補償款將主要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果是個人開荒的荒山,開荒者則有權主張相應的補償費用。在具體操作中,還需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來確定補償的具體數額和方式。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處理荒山拍賣后征地外償的問題時,應遵循法律法規,確保補償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的項目是比較多的,如果開墾的荒地荒山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的,土地補償款歸村集體所有,而青苗補助、地上附著物等的補償歸開墾者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農村征地補償款糾紛應該以什么案由立案?
農村征地補償款糾紛應該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或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為案由立案。具體有:
1、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和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前7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是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成立及其歸屬和內容的發生的糾紛;
(2)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是指承包經營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失地者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由此而發生的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在其項下又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等5種四級案由。前述8種類型的矛盾糾紛的第8種即確定為此類案由。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給其他人承包而簽訂的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經營而簽訂的合同。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他人互換而簽訂的合同。
征地荒山補償款歸誰
一般情況下,承包山地合同上會有明確的補償協議的,按合同上的條款執行就可以了。如果簽訂合同時對征地補償沒有具體協議,征地補償款的處理方法一般為:土地補償款歸甲方(村集體),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承包期內建設的)補償款歸乙方(承包者)。
當前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突出表現、處理原則、解決辦法:
當前,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突出表現在于村委會或村民小組擅自決定分配事務,對出嫁女、招婿、喪偶、離異及繼子女、大中專在校生、義務兵等處理不當。筆者認為,處理此類案件時既要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權,也不能剝奪公民的財產權,要處理好二者的關系。村民的自治權并不能對抗公民的生存權和財產權,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土地補償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質又具有財產權性質,該權利非法律不得剝奪。因此,村委會、村民小組在決策時必須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程序提請村民會議討論,其無權擅自作主。村民會議作出的決策亦必須符合該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民主原則和第二十條規定的合法原則,應明確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具體地說,應該遵守以下原則: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一些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收益權得不到保護,與人們對村民自治的模糊認識有很大的關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制度所賦予的一些權力,其實這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國家的依法行政相違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國家的法律相抵觸,任何形式的社區民主決定都不能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在明確了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受益主體和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處理原則后,對當前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合理的予以解決:
1、關于嫁城女及所生子女的問題。與城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婦女(嫁城姑娘),由于政策規定不能到男方落戶的,且居住地也未遷離、享有地權的,應當保證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其所生子女是農村戶口的,屬有地權主體,應與其母等額分配。
2、關于入贅婿的問題。對于入贅婿及其所帶的子女,只要戶口已遷入,且居住在當地,其遷出地已不享有地權的,應保證其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3、關于離婚或喪偶的婦女的問題。婦女離婚或喪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戶籍仍在當地,且原居住地村(組)保留其原有地權的,應與本村村民等額分配土地收益;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地權尚未落實的,原居住地所在村(組)應保留其地權,并與村民等額分配收益。
4、關于農村五保戶收養子女的問題。對依據《收養法》辦理了相關手續,已在當地村組落戶的養子女,也應與村民等額分配。
5、關于農業戶口入學的大、中專在校學生的問題。農業戶口入學的大、中專學生以及畢業后未就業前,因就學已將戶口從農村遷出,但從經濟來源看,家鄉地權仍是他們主要的依賴條件,為確保學生能完成學業,可當有地權看待,應與村民等額分配或適當分配。
6、關于進城打工人員的問題。進城打工人員,戶籍仍在當地,仍依附于村集體土地,而不是對地權的放棄,打工是為了掙錢彌補生產和生活所需,不能取消村民待遇,必須與本村村民等額分配。
7、關于超生子女的問題。對于違反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如已接受處罰,并已執行到位、戶口已登記的,應當給予地權,與村民等額分配
8、關于服現役的義務兵的問題。凡農業戶口的服現役的義務兵,不能停止其受益分配;如在部隊一旦提干或轉志愿兵,有了固定工資,應停止其受益分配。
法律分析:
有補償,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村集體的荒山荒地進行征收的,經濟補償的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安置補償、地上隨著物和青苗補償歸開墾者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主觀:法律沒有規定統一的補償標準。對于征收農村村民開墾荒地的補償,按耕地的補償標準,由省市自治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我國《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的項目是比較多的,如果開墾的荒地荒山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的,土地補償款歸村集體所有,而青苗補助、地上附著物等的補償歸開墾者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農村修路占用宅基地需要向誰支付補償費用
農村修路占用宅基地需要向宅基地的使用者、村集體同時支付補償費用,支付的補償費用具體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征收荒山荒地的補償歸誰所有呢
●征收荒山的補償給誰
●荒山征地補償款的有關規定
●征地荒山補償標準
●荒山荒地征收土地補償糾紛案例
●荒山被征收后土地補償款分配案件的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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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征收荒山的補償給誰,荒山被征收后土地補償款分配案件的裁判文書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陶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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