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包含什么2025,房屋征收名詞解釋,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據具體如下:1、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據具體如下:
1、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土地征用名詞解釋如下:1、土地征收一般是指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橋梁建設、道路建設、城市發展等;2、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改變集體土地的性質為國有土地是必要的;3、國有土地可以依法進行一系列建設,如無征地建設。住房,即小產權房,國家建成后,是商品房。關于土地征收的國家補償標準如下:1、要綜合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利用等諸多因素;2、我所居住的城市是相對發達的東部沿海城市,但其立場卻相對落后;3、在不同的地方,如位于城郊的地方,補償的方式差別很大。土地征用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關系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國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2、征用土地具有強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補償性;4、征用土地將發生土地所有權轉移。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1、房屋征收的概念
房屋征收也叫房屋拆遷,是國家在征用或征收國有土地的過程中發生的一種社會現象,它與土地征收有著相同的性質和密切關系。所謂房屋征收,就是指國家為了城市發展的需要,根據城市的整體規劃,通過法定程序,對原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構筑物進行拆除,并依法給予被拆除房屋及附屬物所有權和使用人安置和適當補償的行為。
2、房屋征收的法律特征
(1)國家意志性:房屋征收關系的發生,體現了國家意志。
(2)計劃性:A、國家建設需要B、法定程序(征收許可證)C、城市規劃
(3)民事協商與行政命令的交叉性:房屋征收是國家建設需要并經法定程序批準而進行,被征收人應服從國家的整體利益;但是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凡涉及安置、補償的方式或數額等利益問題時,則征收當事人雙方的關系又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的關系。因此,房屋征收既具有行政法律的性質,又具有民事法律的性質,具有交叉性。
一、房屋征收與房屋搬遷的區別
房屋拆遷,是民事法律關系,它并非是屬于“公共利益”,實施主體是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在取得拆遷許可證后,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并將該范圍內的群眾給予以安置。房屋征收,是屬于國家行為,也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它的主體是國家。也是為了“公共利益”去改變土地、房屋等的所有權。
二、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怎么算
拆遷安置補償費用計算方式為房屋拆遷費加上居民臨時安置費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的補償數額會根據每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水平來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征收具體是指當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為了國家安全和社會發展,經過科學論證和征集意見,需要征收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并且對征收人給予補償的一種行為。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房屋征收決定是什么
房屋征收決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是什么
房屋征收補償款包括以下內容:房屋價值補償費和房屋裝修費、征收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費、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費、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費。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是什么2022年?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房屋征收可以拿到什么補償
征收房屋的補償通常有:基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房屋裝修費、被征收人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征收調查登記包括什么內容
房屋征收調查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1、房屋權屬情況,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權歸屬;2、區位情況,由于房屋是不動產,區位對于房屋的價值有時起著決定性的作用。3、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或其他。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指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利于通過經濟手段,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變土地的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適當調節不同地區、不同地段之間的土地級整收入,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包括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占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在占用之前3年內屬于規定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法律分析: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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