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儲和征收的區別是什么2025,收儲和征收的區別,土地收儲和征收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概念差異土地收儲是指政府依法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旨
土地收儲和征收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概念差異
土地收儲是指政府依法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旨在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提高地方財政收入,優化城市基礎設備建設,并拉升土地市場的公正性和規范性。
土地征收則是指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和批準權限,在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進行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其出發點通常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行為目的與實施不同
在土地收儲中,政府的行為主要是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市場,通過收購、儲備和出讓等流程來調控土地供應,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土地征收則是一個更為復雜的過程,它涉及到國家因公共利益需求而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這一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并確保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綜上所述,土地收儲和征收在概念、行為目的與實施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區別使得兩者在各自適用的場景和目的下發揮著不同的作用。
法律分析:
土地收儲是指提高地方財政收入,優化城市基礎設備建設,拉升土地市場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而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大家的共有利益,把集體土地變更為國家所有,同時會對被征收的土地所有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土地收儲是什么意思1、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二、土地收儲得條件有哪些土地收儲得條件包括:1、未利用的國有土地;2、經依法處理后收回的各類違法用地;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4、無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5、未登記土地使用權的公益設施用地、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用地和基礎設施用地;6、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7、市人民政府統一征收后暫不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8、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收回的國有土地;9、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土地;10、因流轉價格低于基準地價20%,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收購權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12、其他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儲備的國有土地。
土地收儲指國家土地儲備機構動用國家優先購買權力,對流入土地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購買,通過土地整理后作為儲備用地的過程。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與土地儲備是不一樣的,土地征收后的土地可以作為土地收儲的來源之一。對老百姓來講,征收和收儲的區別主要在于補償標準,征收可能會高一些,另外征收會更強制一些。
一、農村土地征用遵循的原則
(一)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收土地,要注意節約用地。各級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掌握用地控制指標,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模,確定征收土地的面積,不得多征、早征。
(二)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
國家也要給予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當補償,對因征收土地而受損失的個人給予妥善安置和補助。
(三)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收的補償,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收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五)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收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收土地是國家政治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二、最新農民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草案還對征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并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后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復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
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后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土地收儲就是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簡稱。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制度。土地收儲得條件有哪些土地收儲得條件包括:1、未利用的國有土地;2、經依法處理后收回的各類違法用地;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4、無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5、未登記土地使用權的公益設施用地、非經營性的公共設施用地和基礎設施用地;6、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7、市人民政府統一征收后暫不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8、為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收回的國有土地;9、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土地;10、因流轉價格低于基準地價20%,市人民政府行使優先收購權取得的土地;11、市人民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土地;12、其他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儲備的國有土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法律解析:
收儲和征收都是指國家對特定物品的管理和控制。但是兩者的目的和實施方式不同。收儲是指國家根據市場需求和供給情況,收購一定數量的商品,以維護市場價格的平穩運行。收儲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市場供需平衡,避免價格大幅波動,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而征收則是指國家向個人或企業收取稅款或其他形式的費用,用于支付政府支出和維護公共服務。征收的主要目的是增加財政收入,提高政府的執政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收繳稅款及其他款項。對拒不繳納稅款及其他款項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土地收儲和征收的區別是什么呢
●土地收儲與征收區別
●土地收儲和拆遷
●土地收儲和土地征收的區別
●土地征收 收儲
●國有土地收儲與征收的區別
●征收與收儲
●土地收儲是不是意味著拆遷
●征收和收儲哪種賠償合適
●征收和收儲哪種賠償合適
●收儲和征收的區別是什么
●收儲和征收的區別是什么
●收儲和征收的區別和聯系
●土地收儲與征收的區別
●征收與收儲是什么意思
●征收和收儲哪種賠償合適
●征收收儲 收購收儲
●征地和收儲有什么區別
●土地征收與收儲的區別
●土地收儲和征收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土地收儲與征收區別,國有土地收儲與征收的區別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成華冬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