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預存款含不含房屋不含房屋拆遷費用,土地預存款一般不含房屋拆遷費用。具體分析如下:土地預存款通常是指在土地出讓過程中,由開發商或相關方提前支付的一筆款項,用于確保土地交易的順利進行。這筆款項主要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權費用,但并不包括與土地上房
土地預存款一般不含房屋拆遷費用。
具體分析如下:
土地預存款通常是指在土地出讓過程中,由開發商或相關方提前支付的一筆款項,用于確保土地交易的順利進行。這筆款項主要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權費用,但并不包括與土地上房屋拆遷相關的費用。
房屋拆遷費用是指在土地開發或城市更新過程中,因拆除現有房屋而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等,與土地預存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雖然規定了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并未明確將房屋拆遷費用納入土地預存款的范疇。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三條雖然規定了政府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但也未提及土地預存款是否包含房屋拆遷費用。
因此,結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土地預存款一般不含房屋拆遷費用。這兩者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是分開計算和支付的。
法律分析:土地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為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生活,由用地單位向被征地單位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國家對失去土地后農民的生產、生活的補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征地預存款制度是指申請用地單位在征地報批材料報送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查之前,將依法計列的征地補償費足額預先存入征地預存款專戶,確保征地補償款能夠及時足額兌付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市國土資源局關于積極推行征地預存款制度的通知》
第二條 縣(區)財政部門負責開設征地預存款專戶,并與國土資源部門共同管理。征地預存款數額由縣(區)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進行核算。申請用地單位依據國土部門出具的預存款通知單按期繳納至專戶。財政部門出具預存款繳納憑證作為縣(區)政府報批建設用地的必備材料。
第三條 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復文件10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轉送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按批次或項目提供征地具體批復信息,包括: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項目征地情況明細表(村居名稱、征地面積、區片價標準、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社保費用等)。縣(區)財政部門必須在征地批準后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兌付到位。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直接兌付產權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兌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征地預存款不計利息,多退少補。征地預存款不足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督促用地單位足額補繳。土地征收部分或全部未獲批準的,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應通知財政部門及時將征地預存款部分或全部退回申請用地單位。
第五條 征地預存款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不同建設項目、批次建設用地的征地預存款不得混用。
第六條 縣(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征地預存款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征地預存款專戶中調度挪用資金。對發現截留、私分、貪污、挪用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3>四、土地安置費是什么法律分析:土地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為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生活,由用地單位向被征地單位支付的款項。其實質是國家對失去土地后農民的生產、生活的補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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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預存款含不含房屋不含房屋拆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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