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協議鎮政府可以作為主體嗎2025,鎮街能否作為房屋征收補償主體,鎮街不能作為房屋征收補償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這意味著,鎮街一級政府并沒有征收土地以及
鎮街不能作為房屋征收補償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這意味著,鎮街一級政府并沒有征收土地以及進行補償的法定權力,這一權力被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也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來承擔具體的征收與補償工作。然而,這并不意味著鎮街可以作為征收補償的主體,因為它們并沒有被法律明確授權進行此類活動。
總的來說,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房屋征收,鎮街都不能作為征收補償的主體,這一角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扮演。
房屋征收補償的主體是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其中征收補償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而不是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
一、農村征地是怎么征的
農村征地的程序:
1、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2、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發布征地公告;
3、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對征地方案進行風險評估。
二、拆遷局不找我談拆遷,為什么不說
建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方判決拆遷違法,對方沒有經過同意,也沒有相應的催告期就強拆是違法的。拆遷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回遷房私下簽訂協議生效嗎
回遷房私下協議是否生效,要結合具體的情況考慮。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擁有100%產權,可以自由交易,私下簽訂的協議會生效;
2、如果不是100%產權,就不能隨意交易,私下簽訂的協議有可能無效,這種房子按理說不可出售;
3、要了解土地性質,如果是集體的,買后就無法辦理產權證。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相關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在實際的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記的是住房,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是在底層,用作經營,這種登記是住房,實際是商業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補償,現在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實踐中爭議很大,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此規定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償依據。具體而言: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用于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一、征地拆遷政策有哪些
1、先補償后搬遷,先安置后搬遷: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其確定了:不論是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還是商業性開發拆遷,拆遷方均須通過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遷人同意、達成協議后,并給予被拆遷人充分補償,才可對房屋進行拆遷。
而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2、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的生計、有保證:
必須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這是征地時,當地政府,必須主動滿足的最基本要求。
而征地補償,必須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長久穩定生活來源和基本保障,將失地農民恰當的納入,相應的就業、社保體系。
在《土地管理法》中,四十七條中規定了: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3、禁止采用非法的方式,進行強拆;強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強拆: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4、手續不全,不得征地拆遷:
(一)合法征地行為的前提,首先是法定主體適格,包括:
征地批復機關主體:只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權對上報的征地材料,進行批準。
制定、做出拆遷補償方案的主體:應為縣、市級以上政府。
房屋強拆主體:強拆裁定書,應是由法院,根據相關行政機關的申請做出的。
(二)拆遷過程中,法定的程序,應包括:
發布擬征地公告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擬訂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發布征地公告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落實補償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絕達成協議、或拒交土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二、被征收房屋如何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協商選定是確定評估機構的首選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時,才可以通過多數決定等其他方式確定。征收人未與被征收人協商,直接采取單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確定評估機構的,屬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不能采用。
房屋征收補償的主體具體是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而非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的主體規定為市、縣級人民府,而鄉、鎮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一、房屋征收的程序
(1)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進行相應修改,及時公布相關情況。
(2)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布。
(5)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
(6)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多數人選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7)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周期、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協商并訂立補償協議。
(8)因故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9)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后,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10)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拆遷重建,被征收人在搬遷期內拒不搬遷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房屋征收糾紛的幾種表現形式
房屋征收糾紛,是指在城市房屋征收過程中,有關征收法律關系主體間,因房屋征收活動而產生的需要由第三方介入并處理的爭議或爭執。
從房屋征收的法律特征不難看出,房屋征收帶有國家的強制性,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律行為,它不以被征收人是否同意為條件。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對被征收人又必須予以妥善安置與合理補償。說到底,房屋征收實際上是政府、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三者之間的一個利益平衡與博弈的問題。
在這里,國家作為土地的最終所有人,當然要保證土地的保值和增值;而作為征收人,一般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要力圖讓其自身利潤最大化;而作為被征收人,房屋是其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具有高價值的資產,絕不會輕言放棄。因此糾紛的產生在所難免。
按照房屋征收活動的性質,可以將房屋征收糾紛主要概況為兩種。
(1)是房屋征收當事人之間因房屋征收活動中的民事權利義務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包括因征收、安置、補償、補助等各項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所產生的糾紛;
(2)是當事人對房屋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產生的行政糾紛,包括與土地、規劃、建設、環保、房管等部門產生的爭議。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征收拆遷,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權決定征收的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經過省級或者國務院批準后,由市縣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拆遷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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