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2025,違法強拆后的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違法強拆后的賠償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違法強拆后的賠償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根據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但必須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強拆違反了這一規定,被征收人有權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在違法強拆的情況下,被拆遷人的不動產(即房屋)受到了毀損,因此可以依法要求相應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如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并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因此,如果強拆行為被認定為違法,并且導致了被拆遷人的財產損失,被拆遷人可以依據這一規定申請國家賠償。
第四條明確列出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的情形,其中包括違法征收、征用財產。違法強拆可以被視為這一情形的一種,因此被拆遷人有權要求賠償。
此外,被拆遷人還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
綜上所述,違法強拆后的賠償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也提供了相關的規定。被拆遷人在面臨違法強拆導致的損失時,可以依法要求相應的賠償。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遭遇違法強拆后的賠償標準要包含房屋拆遷的補償款、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所遭受損失的補償費。同時,因為強拆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也需要進行賠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拆遷違法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嚴重侵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違法拆遷行為,通過前期的政府信息公開、查處申請以及啟動復議或訴訟程序依法維權,一旦房屋被違法拆除,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政府賠償其合理損失。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法強拆是五倍賠償。強制拆除的部門,既可以是執法部門,也可以是法院,但如果涉及到罰款的話,則必須由法院執行。從你陳述的情況看,你們當地的執法部門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則他們的執法涉嫌程序違法,你可以到當地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市政府或區政府法制辦,看執法單位的行政級別和隸屬)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法律分析: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賠償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項目和數額時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賠償請求人依照補償安置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能讓賠償請求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低于依法征收可能獲得的補償數額。此時,對強拆過程中“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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