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區別是什么2025,房屋拆遷中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有什么區別,房屋拆遷中的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存在顯著的區別。一、性質不同行政強拆是行政機關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
房屋拆遷中的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存在顯著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行政強拆是行政機關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進行的強制拆除行為。其性質屬于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強制力。
司法強拆則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拒不履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或者裁決的義務人進行的強制拆除行為。其性質屬于司法行為,具有司法強制力。
二、依據不同
行政強拆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行政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這些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賦予了行政機關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強制拆除的權力。
司法強拆的依據則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訴訟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可以依法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并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義務人進行強制拆除。
三、程序不同
行政強拆的程序相對簡單,一般由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后,依法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司法強拆的程序則相對復雜,需要經過起訴、受理、審理、判決等多個環節。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會依法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強制執行,包括強制拆除。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中的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在性質、依據和程序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司法強拆的前提是什么1、司法強拆的前提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上述情況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二、司法強制拆遷流程是什么司法強制拆遷流程如下:1、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2、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3、到場強制拆除被執行人的房屋。
法律分析:民事主體享有姓名權,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盜用、假冒其姓名。搶注名人姓名作為商標屬于侵犯他人姓名權與名譽權,違法嚴重會受到法律處理。搶注者有可能會面臨所屬權的糾紛,如果利用搶注的域名獲得了經濟收益,不僅可能會面臨巨大的經濟賠償,更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房屋拆遷中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有什么區別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是房屋拆遷過程中政府與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拆遷房屋的法律行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作出具有實體內容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其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門強制執行的,系行政強制拆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法院審查之后強制執行的,系司法強制拆遷。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共同之處在于:強遷的啟動時間是相同的,均在區、縣房地局作出拆遷補償的安置裁決之后;強遷的申請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請的人均系區、縣房地局;強遷的對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予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三是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沖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序,相對于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律師分析: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有權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而司法強拆一定要同時滿足兩個前提條件:(1)被征收人在征收拆遷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個月。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行政賠償時,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標準。原告請求賠償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獎勵,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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