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連式強拆到底有辦法嗎2025,遇到株連式強拆怎么辦,遇到株連式強拆時,被拆遷人應當采取一系列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建議:一、確認拆遷主體并保存證據在強拆發生前,盡可能完整拍攝房屋內外情況,妥善保管土地或房屋合法證件,以
遇到株連式強拆時,被拆遷人應當采取一系列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建議:
一、確認拆遷主體并保存證據
在強拆發生前,盡可能完整拍攝房屋內外情況,妥善保管土地或房屋合法證件,以及拆遷方發送的所有材料。
如情況允許,可以在房屋周圍的隱蔽處安裝攝像頭,以拍下強拆人員和強拆行為,從而確認暴力拆遷主體。
靈活保存現場證據,可以事先與周邊的親戚、鄰居協商,一旦遭強拆,讓他們從旁幫忙拍照或錄像。同時,及時報警,避免自己直接與強拆人員產生沖突。
二、及時報警并立案
遭遇強拆時,應第一時間電話報警或者到當地派出所、公安局現場報警,要求立案。報警記錄和受案回執單等重要證據要妥善保留。
公安機關應及時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記表,調查處理并交與報案人受案回執單。如公安機關未及時處理,被拆遷人可向其上級機關投訴。
三、尋求法律救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物權受到侵害的問題。在強拆行為發生后,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未搬遷,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在此過程中,被拆遷人仍有權提出異議并尋求法律救濟。
四、保護自身財產與人身安全
在強拆過程中,被拆遷人應確保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避免與強拆人員產生直接沖突。如有必要,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保全。
在訴訟期間,被拆遷人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人身及財產安全保護,以確保自己及家人的安全與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分析:遇到強征強拆時的處理辦法如下:1、及時報警;2、固定現場證據;3、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向當地有關部門舉報,或是直接報警求助,具體面對強制拆遷解決方法: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4、及早求助律師,并向法院提起訴訟;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和維權,取得合理的補償和賠償。被拆遷人可以通過起訴開發商的方式要求賠償,如果非法強拆也可以去紀委那邊舉報,亦可以去信訪部門尋求幫助。強制拆遷是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如有證據證明強制拆遷不合法,可投訴。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1.協商解決 根據國家征地賠償標準進行賠償,違法強拆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申請。
2.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回轉。
3.同時可將訴訟中了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房屋被強制拆遷了,如果需要打官司,此時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或造成財產損害的以及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強制拆除的程序是: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市政府法制辦作出限期拆遷決定書;送達決定書;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召開聯席會制訂執行措施并作好被拆遷人最后一次說服工作;張貼強拆公告;實施強制拆遷?!痉梢罁俊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缎姓娭品ā返谒氖臈l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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