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來安縣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2025,敲黑板“無過錯補償原則”,這個詞你學會了嗎 多問律師 工傷,敲黑板“無過錯補償原則”,這個詞你學會了嗎 多問律師 工傷
法律分析:
無過錯責任原則有明顯的懲戒和預防作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無過失責任原則只適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權行為:1、產品侵權損害賠償;2、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損害賠償;3、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損害賠償;4、動物致害責任;工傷事故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事故損害發生以后,不問加害人有無過失,只要加害人之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加害人均得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歸責原則,其目的在于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的無過錯補償原則意味著勞動者在遭遇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后,無論雇主是否有過錯,只要勞動者不是故意受傷,均予以賠付。工傷保險待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只要已經發生了損害后果,無過錯的行為人就要承擔民事責任。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我國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無責任補償原則,即發生工傷,不管行為人有無過錯,只要有損害結果,就應認定為工傷。員工凡屬意外疏忽,即使是違反企業的操作規程或行為,對負傷、致殘、死亡負有責任或過錯,只要不是自殺或自殘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最直接的任務是經濟補償,這是保障傷殘職工和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必須嚴格區分因工和非因工界限,明確因工傷事故發生的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來承擔,而且醫療康復待遇,即不僅要考慮勞動者維持原來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同時還要根據傷害程度、傷害性質及職業康復等因素進行適當經濟補償。工傷事故不同于一般民事責任事故。對于既有工傷、增進和恢復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一條龍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不論雇主或雇員是否存在過錯,可以減少工作場所中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分析:無過錯責任原則有明顯的懲戒和預防作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無過失責任原則只適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權行為:1、產品侵權損害賠償;2、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損害賠償;3、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損害賠償;4、動物致害責任;工傷事故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只要已經發生了損害后果,無過錯的行為人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當前,對于工傷保險賠償,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所謂工傷賠償的無過錯原則,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于用人單位、他人還是自己,受害者都應得到必要的補償;這種補償是無條件的,而不管勞動者個人是否有過錯。
一、工傷賠償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理論依據
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加重了雇主的責任,有利于保護經濟與談判地位相對弱小的雇員,體現了勞動法保護弱者、實現社會實質正義的思想。該原則有一系列完整的支撐理論和理由,主要如下:
(一)勞動者勞動環境的危險性,即人與機器相比總是處于相對弱小的地位,勞動者受到傷害是難免的;
(二)勞動者的危險來自于用人單位,即凡利用機器從事生產活動的用人單位都有可能對其勞動者造成的職業傷害;
(三)勞動者受到傷害都是非自愿的,即便勞動者受到傷害有時是自己的過失造成的,但也并非出于自愿。工業社會的法律推定勞動者不會傷害自己。
(四)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利于保護雇員的權益。雇員與雇主相比,無論在經濟上還是談判力量上,均是相對弱小的一方,在遭受人身傷害的情況下,雇員的處境更加不利,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可以使勞動者受到傷害能夠及時獲得救濟。
(五)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表面上加重了雇主的責任,但雇主可以通過提高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或依責任保險的方式,將所受的損失分配給社會大眾。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工傷的認定
我國200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工傷的概念進行定義,而是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采用列舉的方法,將工傷分為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視同工傷的情形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三種,進行界定,具體如下:
(一)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2)醉酒導致傷亡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所列舉的界定工傷的各種情形,與世界各主要國家如日、德等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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