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房屋拆遷如何補償2025,征遷土地補償金分配方案,法律主觀:1、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配置補助費、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2、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3、征用土地的青苗補
1、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配置補助費、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2、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3、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4、征用土地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考建筑成本的折扣,補償多少。5、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針對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系對物因征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基于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后一項對象為人,系對征地后失地農民的勞力安置,該項是基于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一、征地補償款被冒領應該怎么追回
1、行政訴訟法針對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交叉的問題提出了一個較好的解決方案設立了類似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制度,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
在他人冒領自己補償款的情況下,一般要直接提起行政,同時申請一并解決民事爭議。
2、如有的房屋出租給他人,租客以房主的名義冒領拆遷補償款。這時房主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申請一并解決民事訴訟。一個訴訟解決兩個問題,只要一份訴訟費用,既節省成本也節約時間。
3、還有的當事人在房屋安置補償中,偽造簽名將共有房屋登記到一人名下,如何解決?同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申請一并解決民事訴訟,法院不僅會判決登記無效,還會協助將登記改正以及索取民事賠償等問題。
這種簡單的訴訟方式,不只是為了訴訟而訴訟,也是本著解決行政爭議,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最大限度地節約訴訟成本,為行政相對人提供訴訟便利,及時解決糾紛。這種訴訟更加適合行政訴訟中民、行交叉案件的解決,也為我國行政訴訟開拓了一個全新的解決方式。
二、征地補償款糾紛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1、原告的身份證明,證明其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
2、原告與征用方簽訂的補償合同或者協議,確定原告應該取得的補償款數額
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況,工商登記信息情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010年7月13日,國土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法律分析:農村征地補償的分配原則如下: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一、征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筑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
二、征地補償費
征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被征地單位的補償各項費用。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總和。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建設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后,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難所給予的補助費用。青苗補償費是指征用土地時,對被征用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其他補償費是指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征用土地給被征用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附:村規民約的法律效應
1、村規民約的法律性質
村規民約的法律性質村民自治應當“依法而治”。這里的“法”,首先是指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的政策。所謂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就是村民自己的“小憲法”,是村民共同認可的“公約”,是村民實施村民自治的基本依據。它是村民基于法律的授權,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依照村民集體的意愿,經過民主程序而制定的規章制度。/2
2、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
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基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村民都應當受其約束。村規民約,不僅是村民自治的依據,也是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對當地農村進行管理的依據,因此,那些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以及不屬于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雖然不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也應當遵守有關的村規民約,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
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并不是規約中的任何內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于法律授權而制定的,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來替代法律的,更不能與已有的法律相沖突。因此,村規民約中的內容,凡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用來約束村民。
3、規民約是否可隨意設定處罰權
村規民約,雖然是村民通過村民會議自主制定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村民們愿意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合法性”是對村規民約最基本的要求,這就意味著章程或規約不得含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等合法權利的內容。如果規約中含有侵犯村民權利的條款,即使已經過村民會議的多數同意,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處罰權的設定,直接影響到村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只能由法定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來制定,我國的《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執行規定了非常嚴格的程序。村民會議,并非國家機關,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無權擅自設定處罰權。
村民的賭博、打架斗毆等行為如果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村民委員會可將其扭送當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其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農村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2、平等原則,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應當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二)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三)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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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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