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拆房子不同意能強拆嗎2025,修路拆遷房屋不同意可以強拆嗎,法律主觀:一、棚戶區改造是國家的政策,如果有人不同意經過協商還是不同意國家是可以強制拆遷的。棚戶區是指建筑密度大、結構簡陋、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礎設施不配套的住房較為
一、棚戶區改造是國家的政策,如果有人不同意經過協商還是不同意國家是可以強制拆遷的。棚戶區是指建筑密度大、結構簡陋、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礎設施不配套的住房較為集中的區域。目前,我國把棚戶區分為城市及國有工礦、林區、墾區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五大類。棚戶區居民多為低收入群體,很多還是企業老職工,曾為國家建設作出很大貢獻。改革開放后,部分城市對棚戶區進行過一些改造。2004年,遼寧省在全國率先啟動了全省范圍內的棚戶區改造。之后,全國不少地區也陸續加大了棚戶區改造力度。2005年,國家啟動了對中央下放東北三省煤礦棚戶區的改造。2008年四季度起,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將各類棚戶區改造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拉開了全國大規模推進實施城市和國有工礦、國有林區(場)棚戶區(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的大幕。2008-2012年五年內,全國開工改造各類棚戶區1260萬戶,占同期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3100萬套(戶)開工量的40%;基本建成各類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750萬套。通過改造,幾千萬群眾圓了“住房夢”,生活質量提高了,財產也增多了,一步跨越幾十年。通過改造,不少城市面貌、人居環境、功能都有了很大改善。二、棚戶區改造的意義從這幾年的情況看,加快實施棚戶區改造,能夠幫助困難群眾改善住房條件,圓上他們的“住房夢”,使他們感受到了黨和政府的溫暖。同時,棚戶區改造還能夠拉動投資、消費需求,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破解城市二元結構,提高城鎮化質量,為企業發展提供機遇,為擴大就業增添崗位。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形勢總體平穩,要繼續積極采取既穩增長、又調結構,既利當前、又利長遠,一舉多得的有效措施,著力擴大內需。在此背景下,繼續大規模實施棚戶區改造,能使千百萬困難群眾告別“憂居”,可以接續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能夠同步發揮助推經濟實現持續健康發展和民生不斷改善的積極效應,受棚戶區居民歡迎,也能得到社會普遍認可和積極評價。
法律分析:1.不同意拆遷,或者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是不能阻止拆遷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遷人如果堅持不同意拆遷的話,政府行政部門會作出征收補償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對相關房屋進行強拆處理,這種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遷的。
2.有效阻止拆遷的唯一途徑是通過法律程序撤銷征收決定。
對于被拆遷戶不想拆遷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申請行政裁決。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門宣布撤銷該征收決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該拆遷行為。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到房屋拆遷之間是有一定的時間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處理。
3.行政救濟措施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政府發布征收補償決定后,并進行公告后,被拆遷人可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于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北京公積金離職后是可以全部提取出來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規定,北京公積金全部提取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購房、銷戶、退休。其中只有非北京戶籍繳存人離職離京的,且未在當地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是可以辦理銷戶提取的。
北京公積金離職后辦理銷戶提取主要有兩種提取方式,一是通過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申請;二是直接前往北京住房公積金柜臺辦理提取。在辦理公積金賬戶提取的時候,其繳存狀態必須是“封存”才可以辦理銷戶提取。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分析:可以司法強拆。司法強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修路拆遷補償標準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4、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5、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征用的耕地數量÷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
可以司法強拆。司法強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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