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房屋可以強制拆遷嗎2025,國有土地上房屋強制拆除若干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強制拆除的若干規定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以下是對這些規定的詳細解讀:一
國有土地上房屋強制拆除的若干規定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以下是對這些規定的詳細解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如繼續施工,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進行制止。
起訴與強制執行:建設單位或個人如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相關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責令停止建設與限期拆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相關決定后,若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責成相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強制拆除程序:對違法的建筑物等需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依法進行強制拆除。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上房屋強制拆除的規定包括責令限期拆除、起訴與強制執行、責令停止建設與強制拆除以及強制拆除程序等。這些規定確保了違法建筑的合法處理,并維護了城鄉規劃的秩序。
法律分析:政府可以強制性拆房屋。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同時經過一方當事人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行政裁決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沒有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的,可以依法強行拆遷房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審核通過
一、國家允許強制拆拆除房屋嗎?
國家是否允許強制拆拆除房屋,應當是根據強拆行為是否合法來確定。
看政府是否可以強拆或者看強拆行為是否合法,關鍵在于是否簽訂了拆遷協議,或者就拆遷問題政府是否已經作出了生效裁決,如果已經簽訂了拆遷協議,或者政府已經作出了裁決且已生效,但被拆遷人拒不自行拆遷的,那么政府就可以組織強拆。當然,強拆遷是有嚴格程序規定的,《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了行政強制行為的法律程序,強拆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如果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的程序規定,那么強拆行為也是違法的,也就是說,強拆行為既要實體合法,也要程序合法,即使已經簽訂了拆遷協議或者政府已作出了生效裁決,但仍然必須遵守《行政強制法》的程序規定,否則,強拆行為仍然是違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強遷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1、造成被拆遷人受傷的,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視情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遷人財物損毀的,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將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強制性拆除房屋是否是被允許的,應當是根據不同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斷的,比如說房屋拆遷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已經經過了相關的審批的流程。同時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已經對于相關的人員做出了安置。這種情況之下,強拆就是合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違法強拆的話,可以先到公安局進行報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廠房遭受到非法強拆的,被拆遷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可以進行強制拆遷的條件: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的申請。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并依法進行了調解: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并經行政機關審查決定受理以后,進行調解。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p>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
5、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自行搬遷。
6、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一、違法強拆有什么辦法
非法拆遷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法律分析:承包的耕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更不能轉化為建設用地。房子建在耕地是違法的。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按照規定應該對所建的違章建筑強行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钣糜陂_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強制拆遷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
條之規定,土地征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
國家因為建設或者是其他的需要,可能會對土地以及房屋來進行征收,一旦政府做出了征收決定,那么就具有法律的強制力以及強制性而被征收的房屋,都需要依法來進行拆遷。不管是在程序上還是條件上,都需要依法實施。
二、政府征收土地和拆遷需要什么手續
(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
(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
(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
(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
(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拆遷人的安置意見;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給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關于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
(13)縣政府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而像是關乎到被拆遷者的安置補償資金存款證明也一定要有,還要有國土使用權批準文件,但是在拆遷之前一定要與當地的百姓進行協商以便能有順利的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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