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確認強拆行為無效2025,有證合法屋政襯以違章強拆是無效行政行為嗎,有證合法房屋被以違章建筑名義強拆,該行政行為是否無效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但一般來說,如果將合法房屋錯誤地認定為違章建筑并進行強拆,這種行政行為很可能存在違法性。首先,強
有證合法房屋被以違章建筑名義強拆,該行政行為是否無效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但一般來說,如果將合法房屋錯誤地認定為違章建筑并進行強拆,這種行政行為很可能存在違法性。
首先,強制拆除通常屬于行政強制執行,而非行政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行政強制措施是暫時性限制或控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而行政強制執行則是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更符合行政強制執行的定義。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然而,這一規定是針對違法建筑的,對于有證合法的房屋,行政機關不能隨意進行強制拆除。
因此,如果有證合法房屋被錯誤地認定為違章建筑并進行了強制拆除,這種行政行為可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說,是否構成無效行政行為需結合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準確的法律意見。
行政機關不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對違法的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據強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相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決定。
即使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當地張貼公告且不得在夜間拆除。
一、強拆的法定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拆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二、違法建筑的類型有哪些?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一、強制拆除違章建筑屬于什么行政行為?
屬于行政處罰,行政屬于是很常見的行政行為。
《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違章建筑的類型有哪些?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三、強制拆除違章建筑應當遵守哪些基本流程?
1、調查取證,調查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
2、立案告知,向有關人員告知拆除事項;
3、審核決定,有關部門決定是否拆除;
4、強制執行,對違法建筑進行拆除。
四、行政行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
只有行政機關才有權利依法拆除違章建筑,所以強制拆除違章建筑屬于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拆除的通知以后能夠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城鄉規劃局就不會再采取強拆這種強制措施。被處罰人認為個人的建筑不是違章建筑的,可以向城鄉規劃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強拆違章建筑是合法的,對違章建筑,行政機關可依法強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一、違章建筑的強拆流程是什么?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筑,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筑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筑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筑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后,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并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采納;規劃部門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并注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于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筑物明顯位置,并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關要求,制作報批卷宗,然后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違法強拆是行政違法行為,強拆行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既然是行政行為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否則就是違法行為。目前,我國已經沒有了行政強拆的權利,只有司法強拆。司法強拆之前要通知被拆遷人,而且在達不成協議時應當先進行行政裁決,行政裁決以后,政府相關部門還要進行相關申請,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只有審批通過后才能實施強拆,而且就算要強拆,也要給被拆遷人留下足夠的搬遷時間,否則就是程序違法,侵害被拆遷人利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一、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并送達拆遷當事人;
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
3、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提供周轉用房的;
4、拆遷人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的;
5、有要求必須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理由的。
二、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實施流程怎么走?
1、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2、受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部門擬定實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各種準備;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
3、通知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有關證據保全;
4、準備工作就緒后,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強制拆遷時間,要求屆時到現場配合執行;
5、通知有關單位、基層組織強制拆遷時間,派員現場協助執行;
6、做好裝運、保管的各種準備;
7、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強制拆遷。
一、責令拆除違法建筑是什么行政行為1、責令拆除違法建筑是行政強制措施。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二、制拆遷的程序怎么走1、拆遷部門提出強制拆遷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2、區、縣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3、《決定書》要載明下列事項:(1)被強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地址;(2)強制拆遷的事實和理由;(3)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4)強制拆遷的期限;(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物;(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8)制作《決定書》的機關名稱和時間。4、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須在強制拆遷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5、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6、強制拆遷開始,執行人員要向被強拆人宣讀《決定書》,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7、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要將強制拆遷過程記入筆錄,搬遷財物要制作清單,清單一式兩份,由執行人、被強拆人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不簽名或者蓋章的,要注明情況;8、強制拆遷房屋中搬出的財物,由執行強制拆遷的部門運送到指定場所,交給被強拆人。被強拆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可否確認強拆行為無效的情形
●可否確認強拆行為無效
●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確認強拆行為違法有起訴期限嗎
●確認強拆違法怎樣才能刑事立案
●確認強拆違法必須賠償哪些
●確認強拆違法后申請賠償的訴訟時效
●確認強拆行為違法行政判決書
●強拆確認行政違法后怎么追究
●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但是是違建
●有證的違章建筑能強制拆除嗎
●有證的違章建筑能強制拆除嗎
●合法房屋政府強拆怎么辦
●合法房子可以行政強拆嗎
●有證拆遷和無證拆遷的區別
●有證房屋被強拆
●房子有合法手續,政府能強拆嗎
●有證房產是違建怎么辦
●政府征收可以強拆無證房屋嗎
●政府違法強拆造成證據滅失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可否確認強拆行為無效,確認強拆違法必須賠償哪些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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