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被法院終結可以恢復嗎2025,強制執行取消后還可以恢復嗎,強制執行取消后還可以恢復。強制執行措施的取消,并不意味著永遠失去了執行的機會。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強制執行是可以恢復的。具體來說,恢復強制執行的可能性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一
強制執行取消后還可以恢復。
強制執行措施的取消,并不意味著永遠失去了執行的機會。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強制執行是可以恢復的。具體來說,恢復強制執行的可能性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執行人的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時,法院會重新審查申請,并可能恢復執行程序。
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如果被執行人在取消強制執行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申請執行人提供了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也有可能依職權恢復強制執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違反執行和解協議等,也可能導致強制執行的恢復。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取消后,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恢復的。但具體能否恢復以及恢復的條件,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案情來判斷。如有需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準確的法律意見。
強制執行撤銷了還能恢復。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后,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法院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民事執行,又稱為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強制執行撤銷了還能恢復。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后,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法院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一、民事債務已經判決怎么執行
1、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②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③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④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⑤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⑥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程序中享有依法處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實體權利,申請變更、追回被執行人等權利,并承擔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3、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看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本。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申請執行人的特別授權。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線索,不得干擾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5、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同產采取法定執行措施,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暫緩或撤銷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措施,但必須經人民法院核準。對已控制的被執行人財產,申請執行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續凍、續封手續。
6、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一致,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沒錢執行該如何辦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法院強制執行六個月會結束。案件在判決生效之后的兩年內要是侵權人都沒有履行義務的話,被侵權人都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一旦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侵權人是一定要按照判決書的要求執行的,而凍結侵權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是六個月,要是逾期還沒有辦理的話就會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所以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六個月就會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分析:終結執行后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申請人有撤銷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等情況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條 執行實施類案件類型代字為“執字”,按照立案時間的先后順序確定案件編號,單獨進行排序;但執行財產保全裁定的,案件類型代字為“執保字”,按照立案時間的先后順序確定案件編號,單獨進行排序;恢復執行的,案件類型代字為“執恢字”,按照立案時間的先后順序確定案件編號,單獨進行排序。
第六條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恢復執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三)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四)執行實施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后,確因委托不當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而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
法律分析:
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后,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法院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還可以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超過兩年申請執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百二十條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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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拆遷 法院強制執行,拆遷戶被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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