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征地的法律程序有哪些2025,拆遷征地的法律程序都有什么,拆遷征地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一、征收方案公告與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
拆遷征地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征收方案公告與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公告需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至少公告三十日。
公告內容應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信息。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與聽證
在公告期間,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三、補償登記與協議簽訂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測算并落實相關費用,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補償、安置等協議。
四、征地拆遷實施
完成前期工作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五、拆遷程序
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需調查核實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及房產情況。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逐戶走訪被拆遷人,了解拆遷安置愿望。
編制拆遷計劃和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步驟和形式,并申請拆遷許可證。
發出拆遷公告,明確拆遷人、范圍、期限等,并做好宣傳工作。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書,明確補償、安置、搬遷等事項。
實施拆遷,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完成拆遷工作。
綜上所述,拆遷征地的法律程序涉及征收方案公告與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與聽證、補償登記與協議簽訂、征地拆遷實施以及具體的拆遷程序等多個環節。在整個過程中,應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被征地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征地拆遷程序是: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并發布拆遷公告;拆遷人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被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了解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和搬遷過渡方式等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施拆遷。【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不包括。其實二者有本質的區別,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征地拆遷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拆遷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行為。法律規定其程序是:發布擬征地通告;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交付土地?!痉梢罁俊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法律規定其程序是:發布擬征地通告;征詢村民意見,并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并公告;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2、征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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