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有什么區別2025,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與區別,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與區別在于程序不同、受理機關不同、審理范圍不同。行政復議受理后六十日內做出決定,若案件情況特殊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行政復議與行政訴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與區別在于程序不同、受理機關不同、審理范圍不同。行政復議受理后六十日內做出決定,若案件情況特殊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與區別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聯系與區別在于:
1.性質不同。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屬于司法行為。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而受理行政訴訟的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圍不同。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而法律規定行政復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審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5.審理依據和對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之間矛盾的處理不同。
6.審理程序不同。這就為大家解答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這問題。
一、行政復議受理后多久做出決定
行政復議受理后六十日內做出決定。也就是說,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內要完成整個的復議工作。如遇到情況復雜的,期限經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行政復議的流程怎么走
行政復議的流程:
1.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
2.復議機關受理申請后,在七天內把復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復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復;
4.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并且提出和通過復議意見;
5.復議機關制作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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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如下: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其他法律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有相關法對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此外,法律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訴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1、審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行政復議依據的是《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而行政訴訟則是依據《行政訴訟法》。 3、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只有一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對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不服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4、結案方式不同。行政復議可以由行政機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與本申請人也可自愿達成和解;而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5、審理的內容不同。行政復議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審查其適當性;而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6、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兩者的區別在于,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一、行政訴訟是什么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二、行政復議是什么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它對于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三、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在很多方面都有著很大的區別,比如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人民法院,行政復議的處理機關則是行政機關。二者的性質也不同,行政復議是屬于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而行政復議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行政復議的范圍要遠大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如果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提起刑事訴訟后,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最高行政機關能夠對其行政復議有最終的裁決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于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第二,依賴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于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系,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系,出于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復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于司法監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也有利于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法律分析:二者的區別:
1、審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行政復議依據的是《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而行政訴訟則是依據《行政訴訟法》。
3、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只有一級,即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行政復議程序即終止,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對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不服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在審理過程中,行政復議一般是書面審,只有在必要時,才可舉行聽證或當面聽取有關人員意見。而行政訴訟除特殊案件外,一般均可公開審理,且具有交換證據、法庭調查、質證、辯論等程序。
行政復議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行政復議結論的決定權由行政機關層級審批,行政首長最終決定。而行政訴訟實行合議制。
4、結案方式不同。行政復議可以由行政機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與本申請人也可自愿達成和解,而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5、審理的內容不同。行政復議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審查其適當性,并可依法作出復議決定。而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雖也對適當性進行審查,但一般不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作出裁決。
6、行政復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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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拆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拆遷補償行政復議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蘇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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