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怎么辦2025,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怎么辦,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表達和解決:一、申請協調與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如果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
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表達和解決:
一、申請協調與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如果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農民可以通過參加聽證會的方式表達意見。
如果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仍有異議,農民可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以及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
若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調解,農民可以進一步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如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如果農民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
若行政復議結果仍不能滿足農民的訴求,農民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活動。
請注意,在整個過程中,農民應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征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會記錄等,以便在需要時提供證明。同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可以在不同的階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維護權益。
1.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階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發表意見,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2.對實施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一、撤銷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需要復議嗎
1、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有權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土地主管部門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系為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故以公告期滿作為起算時點而作出針對人民政府關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提起的復議申請已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認定不能成立。
二、征用土地所需手續
(一)擬訂、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用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三)辦理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四)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詢意見期限為15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三、大棚拆遷的合法流程
1、發布征地公告
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范圍內(如果系鄉、鎮農民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范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發布《集體土地拆遷擬征地公告》,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土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一)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
(一)在征地依法報批之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書面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二)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以上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三)《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1)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2)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4、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前述程序,按照《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即:“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報批。
5、征收土地公告
(一)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級政府或國務院征地批復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組進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征收土地公告由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6、征地補償登記
(一)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7、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之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取意見、聽證)
8、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
(一)安置資金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
(二、)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9、依法交出土地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農村征地補償的分配原則如下: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它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咋辦
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可以在不同的階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維護權益。
1.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階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方案有不同意見的,可以發表意見,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2.對實施中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注意,對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應當先以批準該補償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對于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征地安置補償方案的內容
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包括如下內容: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三、征地補償安置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征地補償安置中存在問題的對策如下:
1.規范農村土地征用和補償程序,實行陽光操作。農村土地的征用和補償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為主體組織實施,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2.強化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對采取安置補償的,應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次性直達農戶手中,防止被擠占、挪用和克扣。
3.完善征地補償配套辦法,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資源狀況等制訂科學合理的征用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三條 對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分析:農村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原則: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2、平等原則,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應當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二)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三)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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