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有什么參與人2025,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有什么參與人,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參與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他們是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要參與方。因為征地將直接影響他們的土地利用權益,所以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參與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
他們是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要參與方。因為征地將直接影響他們的土地利用權益,所以他們對征地的態度、意見和反饋對于評估社會穩定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二、村民委員會
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在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他們不僅需要參與評估過程,還需要協助政府部門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協調工作。
三、其他利害關系人
除了上述兩類人群外,其他與征地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或組織也應被納入評估參與人的范圍。這些利害關系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相鄰權人、土地承租人等。他們的參與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和評估征地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
總結來說,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參與人主要包括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他們的充分參與和反饋是確保評估結果準確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法律主觀:土地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征地的原因; 2、征地動員; 3、征地范圍; 4、征地補償方案。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國家征收土地 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及其成員、 村民委員會 和其他 利害關系人 的意見。
法律客觀:估價風險主要是估價結果與房地產真實價值偏差的程度及發生較大偏差的可能性。這種偏差,即是風險的發生源,主要包括下面幾個方面:1、技術風險。為估價行業廣為接受的基本估價方法是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從估價理論角度這三種方法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管采用哪一種方法,都需要詳實的基礎資料來支撐。因此,在利用具體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時,是否掌握豐富的基礎資料是估價結果能否準確的重要保障。實際評估過程中,由于我國房地產估價業起步較晚,許多技術資料無法在短時期內積累下來,比如市場基準收益率水平、房地產價格分類變動指數等等。這樣使得估價機構和估價人員將在房地產價格預期的技術上面臨極大的不確定性。另外,估價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參數的獲取能力不同,在技術運用上存在或多或少的不確定性,特別是許多因素判定都要靠估價師的主觀判斷能力。再者就是估價人員素質水平不一,雖然通過估價師考試但缺乏實際估價經驗,在參數選擇和方法運用上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偏差,也會產生一定的估價風險。因此,估價技術也是一個風險源。2、政策風險。房地產價格的變化一方面受到供求變化的影響;另一方面政策變動也同樣會對房地產價格產生重要影響。政策的變化是一般估價人員無法或者說是沒有能力預期的。政策的變化,包括稅收政策、金融政策以及產業政策都必然會對房地產價格產生影響。同時,政策的變動往往還會對估價方法產生影響,如《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修改,使得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方法也發生了變化。3、估價對象手續不全產生的風險。房地產估價主要是對房地產權益的估價。我國房地產市場雖然在逐步規范,但是由于歷史原因,在產權界定方面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某企業通過政府對原農民所有的土地通過征地取得了劃撥土地使用權。企業為了節省費用不去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這種情況在估價實踐中經常遇到,給估價的結果帶來一定的風險。4、不端正執業態度引發的風險。這已成為房地產估價風險的重要來源,主要表現有估價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估價報告質量低劣,或受自身執業能力限制,使估價結論發生較大偏差。在未能掌握房地產的有關情況下,就盲目估價導致估價不實不準。另外,在對國家政策理解不充分的情況下,輕率確定經濟性貶值率或貶值額;以及估價人員與委托方有利害關系,使估價結論失去公允性,從而發生經濟糾紛的風險。5、客觀因素引發的風險。除估價人員本身原因外,由客觀外界不確定因素引發的風險也比較多。通常情況下有,委托評估房地產的情況未能真實告知評估人員,或有意借口拖延提供有關證件而造成評估不準確,出現經濟糾紛。如產權不明晰,產權證明文件不完整等情況,致使估價值嚴重失實。同時,法律、經濟政策等方面不可預料的變化也會導致某些風險。另外,由于我國統計資料的發布存在不系統、不完全、嚴重滯后的問題,給估價操作帶來難度,易造成估價值失實而引發爭議。還有,委托方對估價報告使用不當,也易造成經濟糾紛。6、房地產估價自身特性而導致的風險。房地產評估是評估人員根據評估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活動。評估價格是評估人員對房地產理論價格作出的一種估測、推斷。由于房地產市場波動很大,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的因素時,國家產業政策、金融貨幣政策對房地產價格的影響方向、影響幅度等預測,在實際把握中難以做到絲毫不差。
法律分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活動等重大事項在制定出臺、組織實施或審批審核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為有效規避、預防、控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為更好的確保重大事項順利實施。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所以社會風險評估是必須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一、拆遷評估的環節
1、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2、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3、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
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向征收部門提供整體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6、雙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7、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所以社會風險評估是必須的。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拆遷評估的環節
1、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2、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3、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
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向征收部門提供整體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6、雙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7、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一、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內容
對土地進行征收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內容包括: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二、對征地補償不滿意,該怎么辦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是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是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就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補償費以及附著物補償費,是按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賠償標準予以賠償。
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5、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6、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跟上面的標準比照過后,確定補償款不對的話,那你可以按照下面的途徑維權:
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
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裁決。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通常上,你可以拿來用的證據如下:
1、你自己的身份證明,證明你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
2、你與征用方簽訂的補償合同或者協議,確定你應該取得的補償款數額。
3、被告的身份信息情況,工商登記信息情況。
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明。如承包合同等。
5、地上附著物估價的證明。如房屋的數量、面積、種植物的品種、糧食的市場價格等。
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等政府征地的文件。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案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案
●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意義
●關于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
●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審查要點
●土地征收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該由誰發起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流程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收費標準
●征地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有什么參與人員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有什么參與人員
●關于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
●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意義
●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審查要點
●土地征收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該由誰發起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流程
●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收費標準
●征地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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