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征收簽約期限怎么確定2025,房屋拆遷征收簽約期限怎么確定,房屋拆遷征收簽約期限的確定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一、簽約期限的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屋征收部門會與被征收人進行協商,就補
房屋拆遷征收簽約期限的確定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一、簽約期限的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屋征收部門會與被征收人進行協商,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這個過程中,簽約期限通常會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也就是說,簽約期限是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制定征收補償方案時確定的,被征收人需要在這個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二、未能達成協議的處理
如果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能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那么房屋征收部門會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總的來說,房屋拆遷征收簽約期限是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的,被征收人需要在這個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協商并達成補償協議。如果期限內未能達成協議,將由相關部門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拆遷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期限,一般由征收補償方案確定,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門征按照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房屋被征收安置補償方式有哪些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房屋征收中最常見的補償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中,根據被征收人的選擇,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貨幣的形式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價值給予補償的方式。
2、產權調換
所謂產權調換,是指在房屋征收補償中,根據征收人的選擇,市、縣級人民政府用自己購買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權補償給被征收人,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用于產權補償的價值進行差價結算的補償方式,被征收的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價值均由相應的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規則評估確定。
3、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
在征收補償中,對被征收房屋一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補償,即是貨幣補償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補償方式。這種補償方式,在法律實務中是普遍存在的。在實行產權調換時,調換房屋面積的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很難正好相等;即使相當,也可能在結構上不相同,需要進行價格結算。因此,這是就需要通過貨幣補償的形式,對產權調換補償不足部分加以補償。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的簽約期限是沒有統一規定的,要根據征地工作進程的快慢來決定。按相關規定,對于搬遷期限,由房屋征收部分與被征收人依照相關規定,雙方協商確定,所以具體的搬遷期限請根據房屋征收部分與被征收人的約定進行確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通常拆遷協議的簽訂時間是在頒發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公告,與拆遷人進行協商后簽訂的。拆遷協議的簽署前,被拆遷人在確定拆遷行為合法、程序正當的基礎上。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問題進行多次磋商后,方可以簽訂拆遷協議。通常這個協商的過程還伴隨著證據的保全和公證。總而言之,拆遷協議不可輕易簽訂。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協議應當拆遷之前由拆遷方與拆遷戶協商簽訂。在拆遷協議其中最重要的條款,就是拆遷補償的數額。拆遷補償條款需要雙方協商確定,主要依據是現行法律和拆遷房屋的面積。拆遷補償款支付和建房的程度是沒有關系的,一般拆遷補償款的支付時間是要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上約定的,一般只要你原來的房子拆除之后就可以支付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法律分析:沒有明確的法定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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