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體土地有哪些程序2025,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一、發布征地通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擬申請征收土地時,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并將征收范圍、
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發布征地通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擬申請征收土地時,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進行公告,至少持續三十日。此步驟旨在確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了解征地相關信息。
二、征詢村民意見與組織聽證
在公告期間,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若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這一步驟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三、地籍調查與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地籍調查,核實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
四、編制與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調查情況,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方案應包括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具體內容。
五、實施補償與安置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地農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同時,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得到妥善安排。
六、移交土地與后續監管
在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后,被征地農民應按規定時間交付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征收土地進行清理,并移交給用地單位。此后,還應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必須依法進行,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農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不能。農村集體土地有三種所有權:
1.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權;
2.村農民集體所有權;
3.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權。其中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鎮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法律分析:所謂土地征收,系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土地經過國家征收,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所以,農村土地征收后,土地性質發生了改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第一步:前置程序。第二步:征地審批。第三步:征地公告。第四步:補償安置。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是,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五條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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