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暫行)2025,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法律主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式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房屋造成搬遷而需要進行臨時安置的費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式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房屋造成搬遷而需要進行臨時安置的費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勇當制定補助和獎勵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拆遷條例》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屋拆遷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重慶農村拆遷賠償標準:
1、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4、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5、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6、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發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號:渝辦發〔2011〕123號
發布日期:2011-5-5
執行日期:2011-5-5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確定辦法(暫行)》、《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暫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應當依法確定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負責處理城市房屋拆遷遺留問題。
第五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在委托范圍內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六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依照《征收條例》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八條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土地、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房屋征收項目,報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審查確定。
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確定后,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征收范圍內按職責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暫停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抵押、典當、分戶、出租、改變用途、調配等手續,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監督售貨亭、攤位等臨時服務網點在征收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出。
第九條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在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土地、房屋、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當地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組織召集被征收人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隨機選定應當由公證機關監督實施。多數決定和隨機選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規定開展預評估工作,并為制訂征收補償方案提供預評估單價。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組織論證后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的,過半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簽約時間及期限、征收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征收補償方式、評估機構提供的預評單價和產權調換房源情況、征收個人住房保障、補助及獎勵辦法等內容。
第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重慶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四條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征收補償費用,確保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使用。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應當編制計劃,組織新建或購買房屋,確保征收產權調換房源的落實。
第十五條主城區內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均含本數,下同)以上的,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作出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方案論證意見、資金和房源情況等相關資料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房屋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作出征收決定。
被征收人戶數在100戶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北部新區全委會)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征收補償
第十八條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被征收人反映的確屬錯估的部分,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并報請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被征收范圍內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收人送達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一條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由區縣(自治縣)、北部新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明一并交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依照《征收條例》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信訪部門、被征收房屋所在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做好宣傳、解釋和協調工作。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進一步協調仍未達成協議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北部新區管委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公攤系數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攤系數計算應補償的住宅建筑面積,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公攤系數高于15%的,按實際面積計算房屋補償。
第二十六條征收范圍內的個人住宅,經申請并審查公示,以產權戶為單位,家庭實際居住且在他處無住宅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補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按建筑面積30平方米給予補償;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住房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補償。對不符合上述條件騙取保障性補償的,經查實,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補償。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居民遷出原地后的義務教育入學,征收之時可一次性選擇6年內繼續在原戶籍所在地按原招生辦法入學,或在遷入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劃片招生的就近學校入學。
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困難家庭,因居住地發生變化造成人戶分離的,在征收補償完成1年內,憑遷出地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由遷入地民政部門審查核定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后,按規定向遷入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因征收遷入的居民與遷入地原居民在就業、培訓、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屬地原則在遷入地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第二十八條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書面申請住宅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情況統籌考慮。
鼓勵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進入工業園區安置,并享受工業園區范圍內相應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征收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批準,將住宅房屋改為營業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住宅房屋進行評估補償;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座落與工商、稅務登記的證明一致,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前連續合法經營,并能夠提供2年以上納稅記錄的,按規定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條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和北部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助獎勵等費額執行統一標準。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標準。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按照《征收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征收條例》出臺前已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其評估、補償、安置等按原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繼續履行職責,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等程序,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拆遷人委托拆遷代辦單位實施拆遷的,拆遷代辦單位應繼續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法律主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屋拆遷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房屋征收補償費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按國家政策確定。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分析:1、土地補償費16500元/畝。2、青苗費:3000元/畝。3、附著物補償費:7000元/畝。4、房屋及構筑物補償費:據實丈量,計算補償費。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法律依據:《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四條,征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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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重慶市征收土地補償標準2021年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任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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