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沙市中商拆遷方案,沙市中商拆遷方案可能包含以下幾個主要方面:一、拆遷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沙市中商拆遷方案應當明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
沙市中商拆遷方案可能包含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一、拆遷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沙市中商拆遷方案應當明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可能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總體原則應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房屋價值補償:將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以類似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補償。評估過程應公開透明,確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針對因拆遷導致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方案應提供合理的補償標準。這可能包括搬遷費用的補助以及臨時安置期間的租金補貼等。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于因拆遷導致停產停業的商業設施,方案應提供相應的補償措施。這可能涉及根據停產停業期間的損失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提供其他合理的解決方案。
二、拆遷流程和時間安排
沙市中商拆遷方案還應明確拆遷的具體流程和時間安排。這包括從公示到拆遷的整個過程,以及各階段的時間節點。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征收補償方案應進行公示并征求公眾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此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告。因此,從公示到拆遷的實施可能需要一定的時間來完成整個流程。
三、其他相關事項
除了上述的補償和流程外,沙市中商拆遷方案還可能涉及其他相關事項。例如,對于被征收人的安置問題,方案應提供明確的解決方案,包括安置地點的選擇、安置房的質量和標準等。同時,方案還應關注被征收人的權益保護問題,確保在整個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綜上所述,沙市中商拆遷方案應是一個全面、細致且合法的計劃,旨在確保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具體方案的內容可能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調整,但總體上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充分考慮被征收人的實際需求和利益。
一、總則
第一條凡在沙市城市規劃范圍內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均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城市規劃范圍內的所有建設用地,由城市規劃部門統一管理。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房管部門管理。建設單位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必須報房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理。否則,城市規劃部門不簽發建筑許可證,銀行拒絕付款。
第三條因建設需要搬遷單位和住戶時,房管、城建部門必須共同負責做好拆遷動員和安置工作;被遷單位和住戶,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建設的需要,按規定時間搬遷騰地;建設單位以及被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遷居民的所在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拆遷動員工作。
二、居民拆遷安置
第四條對被遷城市居民的住房,應予安排。就地安置的,由拆遷戶自找地方臨時借住,借住確有困難的,由建設單位幫助解決,被遷居民的所在單位協助搞好這一工作;建設單位必須在居民遷出十二個月內建好安置房,安置好借住的拆遷戶;拆遷戶在臨時借住期間,由建設單位按《拆遷戶借住期補助費標準》發給臨時借住補助費。它地安置的,建設單位要事先把拆遷安置房準備好,并經房管部門驗收后再搬遷。
第五條安排新房的數量,根據家庭人口狀況確定。有本市正式戶口的常住居民,屬安置對象;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也應予安置。拆遷范圍確定后遷入的戶口,不屬安置對象。
第六條在職被遷居民參加拆遷會議和搬家,占用工作時間,由房管部門出具證明,所在單位按公假處理,工資照發,不影響評比、獎勵,但累計占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周。
第七條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居民住房,根據拆遷戶所需面積,按新建住房價格和合理的配套建設費用(含拆房后的材料折價款),由建設單位一次付款給房管部門。拆除居民私房,按《沙市市民房拆遷作價計算辦法》所計價格,由建設單位一次付款給房主,拆除的材料由安排住房的單位處理。
第八條私房拆除后要求遷建的,由房主提出申請,房管部門批準,在房管部門監督下自建或由建設單位遷建還原。自建的,由建設單位按《沙市市民房拆遷作價計算辦法》所計價格增加百分之五十,發給房主遷建補償費,遷建資金的不足部分,由房主自己解決。用地和材料指標,由城市規劃、計劃部門審批解決,房管部門統一承辦。私房遷建,由房主自己解決臨時借住問題。
三、單位拆遷安置
第九條拆除單位自管房中的非住宅建筑物,由建設單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積、原結構類型的新建價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價款),付款給被遷單位自行遷建,自行遷建確有困難的,建設單位可以按同一價款在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地區協助遷建。拆除單位的住宅(不包括集體寢室),由建設單位提供安置房,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安置住戶。
第十條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單位用房,由建設單位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積、原結構類型的新建價格(含拆房后的材料折價款),付款給房管部門。商業用房應參照國務院〔1981〕103號文件精神由房管部門安排;生產用房由生產單位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由房管部門協助解決。
四、農村人民公社社員拆遷安置
第十一條拆遷郊區農民私有房屋,應本著充分利用原房舊料遷建還原的原則,由建設單位按《沙市市民房拆遷作價計算辦法》所計價格,發給房主補償費和必要的材料指標,委托生產隊包建或農民自建。生產隊包建或農民自建有困難的,由建設單位按上述標準遷建還原。擴大面積和改善條件所需費用,由房主自己承擔。
第十二條遷建農民房屋所需地基,由社隊在城市規劃的郊區居民點范圍內解決。建設單位按土地征用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付給社隊地基補償費,在它隊安排的按百分之百付給地基補償費,新地基仍歸原生產隊所有。
第十三條農民因征地拆遷后轉為城市居民的,其拆遷安置按本辦法中城市居民拆遷安置的有關條款辦理。
五、其他
第十四條因上述拆遷引起的新的拆遷,按同一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拆遷外僑、教會、寺廟的房屋和紀念性建筑,拆移建設用地上的市政、公用設施(如人防、公廁、電桿、綠化物、各種管線等),或建設用地內遇有名勝古跡和發現文物,應與各主管部門聯系,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已經確定拆遷的房屋,任何被遷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如損壞或拆除其中材料,視情況降低補償價格。
第十七條單位和私人的違章建筑、臨時建筑,應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拆除的材料由單位和本人自行處理。
六、違章處理
第十八條對已按有關規定作了補償、安置,仍然堅持過高要求,拖延搬遷的單位和個人,經動員無效,由房管、城建部門限令其搬遷;對故意刁難,拒不搬遷,嚴重影響建設的,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強行搬遷。
法律分析:
荊州被拆分為五個市,荊州市,荊門市,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分析:
海濱街道小陡村、建新村、沙中村、沙南村、蟾鐘村已列入2021年城中村改造計劃,其中小陡、建新、沙中村計劃2021年6月底七月初啟動拆遷工作,沙南、蟾鐘預計下半年啟動,具體以實際公告時間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這一法律條款明確規定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嚴格按照這一規定實施的很少,大多數情況是,由政府成立一個臨時機構,有的叫開發區,有的叫工業園,也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設項目指揮部,人員由各個部門臨時抽調政府將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機構實施,也有的縣一級政府直接將某一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委托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實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組織實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這兩條所規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上地才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這兩條規范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時即發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
征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并將產生嚴重的后果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法律分析:
海濱街道小陡村、建新村、沙中村、沙南村、蟾鐘村已列入2021年城中村改造計劃,其中小陡、建新、沙中村計劃2021年6月底七月初啟動拆遷工作,沙南、蟾鐘預計下半年啟動,具體以實際公告時間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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