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倉山郭宅村拆遷補償標準2025,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上山路會拆遷嗎今年,對于“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上山路會拆遷嗎今年”這一問題,目前無法給出明確的答復,因為拆遷計劃的具體實施時間通常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規劃、資金安排、拆遷進度等。這
對于“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上山路會拆遷嗎今年”這一問題,目前無法給出明確的答復,因為拆遷計劃的具體實施時間通常受多種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規劃、資金安排、拆遷進度等。這些因素都是動態變化的,因此無法僅憑地理位置就確定今年是否會進行拆遷。
一般來說,拆遷工作會在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詳細的規劃和準備之后進行。這包括制定拆遷方案、確定補償標準、與居民進行協商等步驟。因此,要了解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上山路是否會在今年進行拆遷,建議關注當地政府的官方公告或咨詢相關部門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
同時,如果拆遷工作確實即將進行,政府會依法進行公告,并明確拆遷范圍、時間以及補償方式等具體內容。作為居民,有權了解并參與這些過程,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妥善保障。
綜上所述,對于“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上山路會拆遷嗎今年”的問題,建議密切關注當地政府的動態,以獲取最準確且及時的答復。
法律分析:1、城門鎮璧頭村、樟嵐村
根據2021年5月6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11號》,擬征收土地位于城門鎮璧頭村、樟嵐村,面積0.5641公頃。
2、蓋山鎮照嶼村
根據2021年5月6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10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蓋山鎮照嶼村,面積0.4759公頃。
3、城門鎮白云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9號》,擬征收土地位于城門鎮白云村,面積0.3611公頃。
4、蓋山鎮后坂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8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蓋山鎮后坂村,面積0.0558公頃。
5、蓋山鎮新安村、中亭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7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蓋山鎮新安村、中亭村,面積0.8198公頃。
6、螺洲鎮吳厝村、店前村
根據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6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鎮吳厝村、店前村,面積1.0722公頃。
7、螺洲鎮店前村
根據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5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鎮店前村,面積1.6205公頃。
8、蓋山鎮郭宅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了一系列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城門鎮璧頭村、樟嵐村、蓋山鎮照嶼村、城門鎮白云村、蓋山鎮后坂村、蓋山鎮新安村、中亭村、螺洲鎮吳厝村、店前村以及蓋山鎮郭宅村等地的土地征收情況。
法律分析
1、城門鎮璧頭村、樟嵐村
根據2021年5月6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榕倉征補公告〔2021〕11號》,擬征收土地位于城門鎮璧頭村、樟嵐村,面積0.5641公頃。
2、蓋山鎮照嶼村
根據2021年5月6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榕倉征補公告〔2021〕10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蓋山鎮照嶼村,面積0.4759公頃。
3、城門鎮白云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榕倉征補公告〔2021〕9號》,擬征收土地位于城門鎮白云村,面積0.3611公頃。
4、蓋山鎮后坂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榕倉征補公告〔2021〕8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蓋山鎮后坂村,面積0.0558公頃。
5、蓋山鎮新安村、中亭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榕倉征補公告〔2021〕7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蓋山鎮新安村、中亭村,面積0.8198公頃。
6、螺洲鎮吳厝村、店前村
根據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榕倉征補公告〔2021〕6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鎮吳厝村、店前村,面積1.0722公頃。
7、螺洲鎮店前村
根據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榕倉征補公告〔2021〕5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鎮店前村,面積1.6205公頃。
8、蓋山鎮郭宅村
結語
根據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榕倉征補公告〔2021〕5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蓋山鎮郭宅村,面積待定。以上是福州市倉山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的部分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分析:1、城門鎮璧頭村、樟嵐村
根據2021年5月6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11號》,擬征收土地位于城門鎮璧頭村、樟嵐村,面積0.5641公頃。
2、蓋山鎮照嶼村
根據2021年5月6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10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蓋山鎮照嶼村,面積0.4759公頃。
3、城門鎮白云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9號》,擬征收土地位于城門鎮白云村,面積0.3611公頃。
4、蓋山鎮后坂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8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蓋山鎮后坂村,面積0.0558公頃。
5、蓋山鎮新安村、中亭村
根據2021年4月2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7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蓋山鎮新安村、中亭村,面積0.8198公頃。
6、螺洲鎮吳厝村、店前村
根據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6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鎮吳厝村、店前村,面積1.0722公頃。
7、螺洲鎮店前村
根據2021年4月2日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榕倉征補公告〔2021〕5號》,擬征收土地位于螺洲鎮店前村,面積1.6205公頃。
8、蓋山鎮郭宅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分析:各地的拆遷范圍會發布在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會在當地市、縣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查詢。拆遷公告,又名拆遷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設規劃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對區縣市的某個待拆遷區域公告的文書,告知該區域因規劃需要被拆遷。其中包括:拆遷原因、拆遷目的、拆遷期限、拆遷單位。拆遷公告是由國家城建主管部門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各地標準不一,詳情請咨詢當地拆遷部門。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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