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費用決算審計報告2025,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需要繳納出讓金的。出讓金的收取,需要遵守財政部的統一定價,收支也有專門的管理辦法。今天,我整理了關于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的內容,希望對您有用。 土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需要繳納出讓金的。出讓金的收取,需要遵守財政部的統一定價,收支也有專門的管理辦法。今天,我整理了關于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的內容,希望對您有用。
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按照規定依法向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劃撥土地的預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方國庫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制定全國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具體政策,指導市、縣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市、縣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出讓收入征收工作。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等各項業務,及時向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四條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在地方國庫中設立專賬(即登記薄),專門核算土地出讓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條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
第六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收入具體數額、繳交地方國庫的具體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七條土地出讓收入征收部門根據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開具繳款通知書,并按照財政部統一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寫“一般繳款書”,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依法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按照繳款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就地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繳款通知書應當明確供應土地的面積、土地出讓收入總額以及依法分期繳納地方國庫的具體數額和時限等。
第八條已經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讓收入收繳按照地方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嚴格履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對未按照繳款通知書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完善制度規定,對違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應予收回和注銷,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也不得違反規定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將應繳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直接將征地和拆遷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等。
第十一條由財政部門從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購儲備。
第十二條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中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具體計提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財綜[2004]49號)以及各省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城市建設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第十五條土地開發支出。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以及相關需要支付的銀行貸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
第十六條支農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以及農村墓礎設施建設支出。(一)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補貼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二)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幣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三)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支出.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74號)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四)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村飲水.沼氣、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城市建設支出。含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具體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公共綠地、公共廁所、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第十八條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讓業務費、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等。(一)土地出讓業務費。包括出讓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測費、評估費、公告費、場地租金、招拍掛代理費和評標費用等,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二)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規定執行。(三)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的支出,包括土地利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辛嗜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前期土地開發支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購土地辛嗜方案、拆遷補償方案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執行。(四)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通知》(財綜[2006]25號)規定以及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安排。(五)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支出。
第十九條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確保足額支付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補貼支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涉及的拆遷補償費要嚴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有關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遷居民、搬遷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逐步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努力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土地前期開發要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嚴格控制支出,通過政府采購招投標方式選擇評估、拆遷、工程施工、監理等單位,努力降低開發成本。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建立對被征地農民發放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公示制度,改革對被征地農民征地補償費的發放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土地凈嗜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的部分,可以根據征地補償方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具體名單,經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后,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折方式從地方國庫中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減少中間環節,防止被截留、擠占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被征地農民參加有關社會保障所需的個人繳費,可以從其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直接繳納。第四章收支科目管理
第二十一條刪除《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32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及目級科目。
第二十二條為準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狀況,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科目中,分別設立下列科目:(一)設立46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科目。01目“土地出讓總價款”,科目說明為:反映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扣除財政部門已經劃轉的國有土地收益墓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的余額。02目“補繳的土地價款”,科目說明為:反映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用途和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03目“劃撥土地收入”,科目說明為: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99目“其他土地出讓金收入,科目說明為:反映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讓收入。(二)設立47項“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國有土地收益墓金。(三)設立48項“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收入”,科目說明為:反映從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按照規定比例計提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
第二十三條為規范土地出讓支出管理,對《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進行下列調整:(一)將01項“前期土地開發支出”,修改為“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科目說明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二)將02項“土地出讓業務費用”,修改為“土地開發支出”,科目說明調整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三)將03項“城市建設支出”科目說明修改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四)將04項“土地開發支出”,修改為“農村墓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說明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飲水、沼氣。(五)將05項“農業土地開發支出”,修改為“補助被征地農民支出”,科目說明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收農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六)設立專項“土地出讓業務支出”,科目說明調整為:反映土地出讓收入用于土地出讓業務費用的開支。(七)保留的項“廉租住房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八)將99項“其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科目說明修改為:反映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支付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支付破產或改制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費等支出。
第二十四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10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購儲備等支出。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支出。02項“土地開發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墓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購儲備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支出。99項“其他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條在212類“城鄉社區事務”中設立11款“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科目說明為:反映從農業土地升發資金收入中安排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中增設下列科目:(一)09款“土地補償”,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土地補償費。(二)10款“安置補助”,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安置補助費。(三)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四)12款“拆遷補償”,科目說明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購土地過程中支付的拆遷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支出應根據經濟性質和具體用途分別填列支出經濟類相關各款。
第二十八條《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附錄二基金預算收支科目根據本辦法規定進行調整。
第五章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決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土地出讓收入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編制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土地出讓收入預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讓收入情況、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地價水平等因素編制;土地出讓支出預算根據預計年度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計劃、拆遷計劃以及規定的用途、支出范圍和支出標準等因素編制。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每年年度終了,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決算,并分別納入政府性墓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級人大報告。
第三十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要加強協作,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有關土地出讓總價款、約定的繳款時間、繳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及時抄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土地出讓收支情況反饋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與地方國庫建立土地出讓收入定期對賬制度,對應繳國庫、已繳國庫和欠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數額進行定期核對,確保有關數據的準確無誤。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以及分季收支統計明細報表體系,統一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口徑,確保土地出讓收支統計數據及時、準確、真實,為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提供準確的基礎數據。土地出讓收支統計報表體系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制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以及審計機關要建立健全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的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土地出讓收支的監督管理,確保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支出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不按土地出讓合同、劃撥用地批準文件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按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違約金隨同土地出讓收入一并繳入地方國庫。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采購等制度的,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人民銀行機構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出讓金的收支管理辦法,主要是對土地出讓金的收支管理、使用管理進行確定,如果有工作人員擅自使用、貪污土地出讓金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1,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是由各地依據當地土地價值確定征收標準。
2,一般依據房產所在地區參考價、房產使用剩余年限、房產的性質不同確定征收系數。
3,經常使用的計算出讓金的方式:
(1)出讓金=房屋參考價格×房產證上的建筑面積×征收系數;
(2)出讓金=基準地價×分攤土地面積×征收系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土地出讓金收費標準一般為以下要求:土地出讓金收費標準,一般就是指房屋在開發之前,開發商需要交納土地的出讓金,而交納的金額通常會有一個收費的標準。1、根據目前的規定,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法律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通常是由各地依據當地土地價值確定征收標準。2、一般依據房產所在地區參考價、房產使用剩余年限、房產的性質不同確定征收系數數。3、經常使用的計算出讓金的方式:(1)出讓金=房屋參考價格*房產證上的建筑面積*征收系數;(2)出讓金=基準地價*分攤土地面積*征收系數。【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主觀: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建立土地出讓金收支專戶、土地出讓金全額進入地方預算、土地出讓金分配方式等,其中國有土地出讓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機制是其中的核心問題。土地出讓金納入地方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一直以來,土地出讓金有中央和地方管理兩種思路。其中,國土資源部的意見就是成立國家土地專項基金,由中央政府部門統一管理土地出讓金。此次土地出讓金改革是建立土地出讓金專用賬戶,取消預算外的收支專戶,將土地出讓總收益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同時徹底將征收和支出兩條線進行了分離。財政把地方財政納入預算,將加大財政部門在土地管理中的話語權。專家表示,在土地使用、整體規劃、土地整理、補償等問題上,國土資源部仍將起到重要作用。有別于國土資源部將土地出讓金統一上收、建立基金專戶、由中央統一調配的思路,財政部當時提出的方案核心,是由地方自行安排土地出讓金的使用,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但規定其中用于“三農”及社會保障的資金比例,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內管理,監督其使用。由于土地出讓金收入存在較大的波動性,財政部方案還規定,在當年度的土地出讓金收益中40%納入次年財政預算,并規定地方政府不得用于當期收入安排使用,剩余部分則由地方政府在相關領域內自行支配。在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體制上,管理辦法明確了仍由地方政府管理、中央政府監督的原則。不同的是,以前只是籠統地說,土地出讓金由地方政府負責,現在已經明確了由省、區、市政府一把手負責。專家稱,土地出讓金的一部分統一由中央調配的做法可能會抑制地方政府的批地沖動。據悉,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各城市須在當年度的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納入次年的財政預算,地方政府不得用于當期收入安排使用,剩余部分則由地方政府在相關領域內按規定支配。將土地出讓收益納入次年預算將進一步增加透明度,業內專家認為,這有助于防止地方政府“坐支”,使地方政府從以地生財的短期利益中轉移出來,著眼于長期收益。建立專用賬戶在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此之前,土地出讓以協議出讓為主,交易雙方協商價格,出讓后直接用于市政建設,不少地方的發改委和財政局都無從過問出讓價格和用處。上世紀90年代中期,被查出有100億元土地出讓金收入用于違規性城市建設,包括建招待所等,中央開始重視土地出讓金的使用問題。專家表示,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規定土地出讓金屬于財政性資金,應該由財政專戶管理。但是地方在將這筆資金交到財政專戶前有個過渡戶,是由國土部門直接支配,用于支付土地開發公司的土地整理及農民補償款。進入專戶前,財政對這筆資金的具體收支還是不知情。規定了土地出讓金財政專用賬戶后,所有的土地出讓金都要進入這個賬戶,比如說,如果一塊地以1000萬元成交,這1000萬元必須進入財政賬戶,由財政部門掌控,至于后期的利益分配,都由財政部門來執行,這樣既保障了財政的完整性,又體現了國家土地財政的特征。支持農村建設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今后的土地出讓總收益的分配情況為:50%-60%被用于拆遷補償和土地一級開發,15%用于農村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5%用于廉租房建設,其余的才能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土地開發。有些省、市已經先行一步。從5月1日起,重慶市就規定,土地出讓金收益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比例由按國家核定的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的15%調整為20%。“以前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各地土地出讓金收入用于失地農民補償、農業土地開發、廉租房建設等公共事業的比例偏低,大部分被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土地開發,這成為中央政府不得不重視的問題。”專家表示,“這樣硬性規定主要是為了支持新農村建設。”我國的土地管理體系隨著新規定的出臺和相關法規的逐步完善將逐步呈現出“體系健全、分工明確、多部門協調”的格局。地方政府在土地領域的“自由空間”將會變窄,這將有利于遏制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出讓金的性質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現行的土地出讓金的實質,可概括為它是一個既有累計若干年的地租性質,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稅非稅性質的矛盾復合體。土地出讓金具有地租而非稅性質。稅收是國家作為管理者對納稅人為國家繳納的經濟義務,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讓金,將累計若干年地租總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則又似有稅收的非租性質。土地出讓金自身就是這樣一個內在矛盾的復合體。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是租非租,似稅非稅。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土地出讓金準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于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土部要求開發商必須在1年或2年內開發,如囤積土地要罰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地方政府多數不執行多數袒護開發商,導致房源緊張房價暴漲),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巨大、辦理出讓手續所需的時間較長,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見這種多次支付和現在時興的“年租制”還是有所不同的。
法律客觀: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四種:協議、招標、拍賣、掛牌。在這四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掛牌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至關重要。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是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標準。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出讓土地類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等的差異,依靠以上原則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來衡量是否低價出讓國有土地已遠遠不夠。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讓土地有可能是新增建設用地直接協議出讓;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再者,還有可能是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讓等。不同情況地價內涵不一,繳納土地出讓金標準也應該有很大差異。首先,僅按不同用途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無法滿足不同土地情況出讓地價的需要,難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形同虛設。第二,具體出讓地塊地價內涵往往與協議出讓最低價地價內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確定協議出讓土地出讓金,既有可能導致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也往往會出現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權益的情況。第三,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可作為企業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這已不大適用于按上述文件規定確定的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最低價確認方法協議出讓最低價不能簡單地由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應分門別類針對具體出讓土地類型及地價內涵制定標準。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對于新增建設用地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取得的土地形式有可能是生地、毛地或熟地。生地主要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準手續而未進行基礎設施配套開發和土地平整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地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土地取得費用由申請使用土地者支付。其協議出讓地價的核定應該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土地增值費,或稱土地所有權收益、土地純收益。當然,土地出讓金與新增建設土地有償使用費是不同的,土地出讓金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標準向國家繳納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雖然繳納主體和性質不同,但由于新增建設用地征收標準的制定是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等情況確定的,其標準的制定辦法與收取目的及土地出讓金有相似性,因此,新增建設用地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此作為依據。根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確定,各地征收標準的制定以新增建設用地中依法納入有償供地的比例約為60%,從而確定平均純收益征收定額標準,因此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協議出讓最低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60%毛地和熟地具備建設條件的土地,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可以以基準地價和生地出讓最低價加上相應的土地開發費等綜合考慮。土地價格是一個有機整體,依據土地構成分離出土地出讓金有其片面性,在使用上也有局限性,一般只適用于工業用地,用于商業、住宅等用地并不適用。但對于目前制定新增建設用地(工業用途)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卻不失為行之有效的辦法。對于新增建設用地中用作商業、住宅用途的,其協議出讓最低價的確定要以基準地價為準;以生地、毛地出讓的,從基準地價中扣除相應的平均土地取得費、開發費等。企業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企業改制時,劃撥土地需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據此核算出的土地出讓金就有可能低于標定地價的40%,對于企業改制涉及的補繳土地出讓金,不能按“不低于標定地價的40%”作為衡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標準。
律師分析:
《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是中國國務院于2016年發布的一項法規,旨在規范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該辦法明確了土地出讓金的定義、征收標準和使用范圍等內容,具體包括以下方面:1. 土地出讓金的定義:指土地使用權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國家支付的一種資金;2. 征收標準: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由國家、省級和市縣三級政府確定,其金額應當合理、公平;3. 使用范圍:土地出讓金應當主要用于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公益性事業;4. 管理機制:土地資源部門應當對土地出讓金進行監管,并督促土地使用單位及時足額繳納。同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土地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出讓金的審計和監督,確保其合規、有效地使用。該辦法的發布,有利于規范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強政府宏觀調控,促進城鄉發展均衡和可持續。同時,加強土地出讓金的監管,也可以防止相關機構和個人濫用職權,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土地出讓金的使用應當主要用于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公益性事業。國務院建立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制度,財政部門應當對土地出讓金收支進行監督和管理。
律師解答:
《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辦法》是中國國務院于2016年發布的一項法規,旨在規范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該辦法明確了土地出讓金的定義、征收標準和使用范圍等內容,具體包括以下方面:1. 土地出讓金的定義:指土地使用權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國家支付的一種資金;2. 征收標準: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由國家、省級和市縣三級政府確定,其金額應當合理、公平;3. 使用范圍:土地出讓金應當主要用于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公益性事業;4. 管理機制:土地資源部門應當對土地出讓金進行監管,并督促土地使用單位及時足額繳納。同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土地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出讓金的審計和監督,確保其合規、有效地使用。該辦法的發布,有利于規范土地出讓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強政府宏觀調控,促進城鄉發展均衡和可持續。同時,加強土地出讓金的監管,也可以防止相關機構和個人濫用職權,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土地出讓金的使用應當主要用于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公益性事業。國務院建立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制度,財政部門應當對土地出讓金收支進行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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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拆遷補償費用決算審計報告范本,征地拆遷補償審計報告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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