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拆遷征收房屋補償2025,2023年鹽城市鎮級高鐵拆遷補償為每平方米250元,修高鐵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被征收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
修高鐵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被征收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這部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費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構成。鹽城土地補償費市區和亭湖每畝為18000元,其他縣(市、區)每畝為16000元,比之前分別上調了4000元和3000元。安置補助費市區和亭湖范圍內每人為17000元,其他縣(市、區)每人14000元,分別上調了4000元、3000元。
這次的新補償標準對地類也作了調整。原征地補償地類是按每畝耕地計算,新調整的征地補償按每畝農用地確定計算基數。這意味著大大擴大了補償的范圍。農用地范圍在耕地的基礎上增擴了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等地類,這些地類實行同一個征地補償標準;在計算上增加了征地補償的計算基數;同時增補了征收建設用地要按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土地按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新補償標準實行了同地同價。新標準明確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執行省、市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如國務院規定標準高于省、市,執行國務院規定標準。其他行業項目一律實行同地同價。
為確保征地補償及時、準確、足額到被征地農民手中。鹽城將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納入法律軌道,要求各地在征地報批前,必須將土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存入征地補償的預存賬戶,并嚴格執行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確認程序和征地批準后兩公告一登記、補償安置方案批準等程序。在征地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付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1)僅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以如下方式結合證載面積確定房屋補償安置面積:證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均以200平方米計算土地使用面積,按最大不超過140平方米確認房屋補償安置面積。證載土地使用權面積為200平方米以下,圖上建筑物為平房的,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權證載面積0.7的容積率認定房屋補償安置面積;圖上建筑物為樓房的,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權證載面積1.1的容積率認定房屋補償安置面積,且房屋補償安置面積不得高于14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證上含巷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再增加計算容積率。(2)沒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在1996年版航測圖上存在,且現狀建筑面積及四址不超出航測圖部分,按圖上房屋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以下列方式計算補償安置面積:實際占用土地面積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均以200平方米計算土地使用面積,按最大不超過140平方米確認房屋補償安置面積。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圖上建筑物為平房的,按不高于實際占用土地面積0.7的容積率認定補償安置面積;圖上建筑物為樓房的,按不高于實際占用土地面積1.1的容積率認定房屋補償安置面積,補償安置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證載面積或者房屋實際占地面積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如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5平方米,按實際建筑面積認定補償安置面積,認定的最大補償安置面積不超過55平方米。按上述辦法認定房屋補償安置面積以外仍有未登記建筑,且不超出1996年版航測圖的部分,參照房屋重置價的80%予以計算補償,但不作安置。3.1996年版航測圖至2005年版航測圖形成之間建設的未登記建筑,在2005年版航測圖上存在,且現狀建筑面積及四址不超出航測圖部分,參照房屋建安價予以評估補償,但不作安置;2005年版航測圖形成之后建設的未登記建筑,不予補償。4.對于市區原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剝離或未納入改制范圍的職工生活性資產中的未登記建筑,經向該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或者國資(財政)部門核實相關情況,并按規定繳納房改款項后,作為房屋征收補償依據;其他剝離或未納入改制范圍的未登記建筑征收補償收入收繳國資部門或市政府授權行使管理職責的單位。【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其被征收房屋補償安置面積90平方米(含)以下的,被征收房屋為平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補償安置面積增加15%的標準給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補助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鹽城企業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補償。沒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適當補償;2、金錢補償要按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以房地產市場評估來定;3、調換房子所有權的,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來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1、農用地、建設用地:1.8萬元/畝、未利用地:0.9萬元/畝。
2、安置補助費標準:農用地1.7萬/人;安置途徑:社會保障安置。
3、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實補償;
4、青苗補償費標準:耕地:0.126萬/畝;
5、農田水利設施補償費:總面積:0.1萬/畝;
一、征地補償過程是什么?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在征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公安機關辦理。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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