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拆遷補償糾紛2025,北京離婚律師——婚內夫妻宅基地拆遷安置房屋分割糾紛,原告訴稱 陳某霞、陳某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吳某鵬支付我方25.14平米安置房面積的折價補償款7542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吳某鵬承擔。
原告訴稱
陳某霞、陳某琪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吳某鵬支付我方25.14平米安置房面積的折價補償款7542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吳某鵬承擔。
陳某霞、陳某琪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陳某霞、陳某琪的一審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一、對于吳某鵬使用陳某霞、陳某琪的優惠購房面積而進行折價補償的標準,應當參照市場價格與優惠價格的差額及優惠面積予以計算確定,一審法院酌情確定補償數額,違反等價有償原則。首先,農村拆遷補償中按所涉人口取得優惠購房權系基于特定身份獲得的優惠安置利益,非優惠取得物權本身,但該購房利益應屬于個人財產。生效判決酌情確認由陳某霞支付吳某鵬17萬元后,其中一套吳某鵬名下面積為74.86平方米的安置房歸陳某霞、陳某琪所有,但就另一套房屋未做處理,訴訟過程中,吳某鵬承認使用了陳某霞、陳某琪25.14平方米的優惠購房面積,則吳某鵬應當給予陳某霞、陳某琪經濟補償。
其次,一審法院酌定的金額及計算方式明顯不合理,明顯低于吳某鵬因使用二人的安置面積而獲得的經濟利益,嚴重有違等價有償、公平正義原則。此外,雖然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但因北京市大興區拆遷引起的多起案件生效判決均參照市場價格與優惠購房價格的差額及面積予以確定。一審判決導致同類案件裁判結果截然不同,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二、由于案涉安置房的產權性質系商品房且能夠上市交易,加之房屋已經于2019年取得了產權證,同時,吳某鵬于一審庭審中自認安置房市場價值為2.5萬元/平方米,陳某霞、陳某琪對該價格也予以認可,雙方對于安置房的市場價值已經協商一致。陳某霞、陳某琪主張在不高于市場價格范圍內確定折價款數額并無不當。
被告辯稱
吳某鵬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陳某霞、陳某琪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陳某霞與吳某鵬系再婚,陳某琪與吳某鵬沒有血緣關系,陳某霞、陳某琪的戶籍并不在拆遷院落處且為非農業家庭戶。陳某霞、陳某琪不是實際被安置人。二、村鎮兩級宅基地確認單明確吳某鵬是產權人、被拆遷人。
三、根據拆遷補償手冊,每人50平方米的指標不等于50平方米的所有權,是需要出資購買的。四、根據拆遷補償手冊,人均50平方米內均價4900元/平方米,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均價5500元/平方米。即使沒有陳某霞、陳某琪,吳某鵬同樣可以購買150平米的安置房屋,只是多支付6萬元而已。具體到本案,多出50平方米的24.73平方米只需多支付14838元。陳某霞、陳某琪起訴要求754200元,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五、陳某霞、陳某琪本次起訴屬于重復起訴,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三份生效判決已經對兩套安置房進行了處理,但未解決陳某霞、陳某琪應向吳某鵬支付房款的問題。六、根據生效判決及各份證據,陳某琪享有的拆遷款為0元,陳某霞享有的拆遷款為88203元,扣除吳某鵬、陳某霞在拆遷后至離婚共同支出的32萬元中一半,及陳某霞支付給陳某琪5萬元,自己消費用去4萬元,存定期10萬元后,歸屬陳某霞的拆遷款為負數,購買兩套安置房屋的拆遷款都是吳某鵬個人的拆遷款,沒有陳某霞、陳某琪的份額,兩套安置房屋都應歸吳某鵬所有。
法院查明
陳某霞與吳某鵬于2002年7月16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陳某琪為陳某霞與前夫之女。因感情不和,陳某霞與吳某鵬于2015年3月11日經法院調解離婚。
吳某鵬在北京市大興區W號有一處院落。前述院落因拆遷被劃入拆遷范圍內。拆遷檔案顯示:產權人為吳某鵬,共計補償總額1000261元。補償報審表2:拆遷人陳某琪,宅基地面積155.66平方米,實際建筑面積110.08平方米。共計補償總額721786元。陳某琪出具委托書載明:陳某琪委托吳某鵬辦理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甲方、選房、領取全補償款等事宜。2010年1月16日,吳某鵬與陳某琪簽訂協議書,雙方同意以下事項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1.吳某鵬作為房屋買受人使用被拆遷人本次拆遷應享有購房面積74.20平方米及拆遷補償款366548元購買安置回遷房。
2.吳某鵬作為房屋買受人使用被拆遷人本次拆遷應享有購房面積74.20平方米及拆遷補償款369516元購買安置回遷房。陳某琪出具承諾書,吳某鵬、陳某琪約定合并簽協議,合并選房,合并結算拆遷補償款,剩余款項記入吳某鵬名下。2010年1月16日,吳某鵬與K公司簽訂了安置房認購協議,認購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房屋總價款為366548元),二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屋,房屋總價款為369516元),同意用拆遷補償款1722047元直接轉付給出賣人。
陳某霞、陳某琪訴吳某鵬、吳某鑫、吳某濤及郭某芬分家析產糾紛一案法院立案,陳某霞、陳某琪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依法確認一號房屋的二分之一面積歸陳某霞所有;2.二號房屋歸陳某琪所有;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后因一號房屋、二號房屋未辦理產權證,變更訴訟請求為:二號房屋歸陳某琪、陳某霞使用。經審理出具判決書,載明:2002年7月陳某霞、吳某鵬登記結婚,2002年8月建設的東西廂房各兩間、廁所、淋浴間、儲物間、門道,屬于吳某鵬、陳某霞的夫妻共有財產。陳某琪因建房時尚未成年對于建造房屋沒有貢獻,故其不是共有人。因陳某霞、陳某琪的戶籍不在拆遷宅基地,故該二人不享有拆遷區位補償價。陳某琪拆遷時并未實際在此居住,故不能享有搬遷配合獎、搬家獎等費用。
陳某霞、陳某琪、吳某鵬均為拆遷后的被安置人口,安置面積為150平方米;拆遷后共同選購安置房二套,現陳某霞、吳某鵬已經離婚,為了利于生產、便于生活,因簽訂的拆遷協議陳某琪作為被拆遷人之一,且陳某霞愿意與陳某琪一起主張權利,法院根據安置房屋的具體情況,酌情確定以吳某鵬名義購買的二號房屋歸陳某霞、陳某琪使用。因本案爭議的拆遷安置房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故本案不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待爭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雙方當事人可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確認及購房款的結算。
對于支付購房款后的剩余拆遷款102萬元,綜合雙方之前數次訴訟的當庭陳述,可以證明其中50萬元在吳某鵬手中,其余52萬元,扣除陳某霞、吳某鵬認可的共同支出,考慮實際生活支出情況,酌情確定吳某鵬、陳某霞在拆遷后至離婚共同支出32萬元,陳某霞尚有20萬元無法說明用途,應視為陳某霞手中尚有20萬元,綜上對W號拆遷利益計算,法院酌情確定陳某霞支付吳某鵬17萬元。上述判決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陳某霞、陳某琪訴吳某鵬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法院立案,陳某霞、陳某琪要求吳某鵬將二號房屋變更至陳某霞名下。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陳某霞、陳某琪的訴訟請求。前述判決作出后,吳某鵬不服提起上訴,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某鵬提交《拆遷補償手冊》,以證明涉案房屋的市場價格。該手冊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定向安置用房價格:人均50平米內均價為4900元/建筑平方米(實際購買需結合樓層差價),超出人均50平米部分均價為5500元/建筑平方米(實際購買需結合樓層差價)。陳某霞、陳某琪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北京市大興區W號院落及房屋因拆遷轉化為兩套拆遷安置房和拆遷款若干。生效判決已判決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歸陳某霞、陳某琪,并對扣除拆遷安置購房款后的拆遷款進行了分割。吳某鵬為被拆遷房所在宅基地使用權人,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50平米安置房指標,其可以取得一套拆遷安置房。根據拆遷政策,陳某霞和陳某琪各享有50平米安置房指標,擁有該指標可以享受按照安置價支付購房款的權益,而非取得拆遷安置房的權利,另外,其已實際取得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拆遷補償手冊規定安置價和商品房價每平方米相差600元。
法院根據安置價和商品房價相差情況,并考慮到房屋現價值,酌情確定吳某鵬給予陳某霞、陳某琪70000元補償款。陳某霞、陳某琪要求按照安置房現有價值給予25.14平米折價款的主張,缺乏依據,且明顯有違公平,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審理期間吳某鵬提交房屋所有權證一份,證明案涉一號房屋的面積為74.73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的數量為24.73平方米,陳某霞、陳某琪認可該份證據及吳某鵬主張的面積。
裁判結果
判決:一、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吳某鵬支付陳某霞、陳某琪補償款70000元;二、駁回陳某霞、陳某琪的其他訴訟請求。律師點評
因兩套拆遷安置房系各方在拆遷安置時共同選購,陳某霞、陳某琪已實際取得一套拆遷安置房,故吳某鵬基于其享有的50平米安置房指標,有權購買一套拆遷安置房。根據案涉拆遷補償手冊的規定,拆遷安置房超出人均50平米部分每平米需要多支付600元,吳某鵬超出50平方米的數量為24.73平方米,即使不使用陳某霞、陳某琪的安置房指標,按照拆遷補償手冊,要取得一號房屋只需多支付14838元。
依據公平原則,綜合考量拆遷時各方系共同選購兩套拆遷安置房,陳某霞、陳某琪已實際取得一套拆遷安置房,吳某鵬有權購買一套安置房且按照拆遷補償手冊實際應該支付的超出50平米部分的房款,吳某鵬使用了陳某霞、陳某琪的安置房指標,以及一號房屋現有價值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吳某鵬給予陳某霞、陳某琪70000元補償款,兼顧了各方利益,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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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師婚后拆遷房屋離婚后可否歸子女所有?
近日我的一位客戶劉女士向我了這樣一個問題“結婚后我老公的父母房子進行了政府拆遷,安置了三套房屋,寫了我老公的名字,現在我們準備協議離婚,想約定將房屋歸兒子所有這樣可以嗎?”
我想這也是在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問題在此分享給大家.首先,對此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并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雙方當事人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可以自由約定,最大限度的保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我建議應盡快辦理這套房屋的過戶手續.因為這套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爭議,即置換房屋時征收部門所給的優惠政策是否考慮到了同住人、房屋所有人的配偶,以及在以小換大情況下是否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對于房屋差額進行了補足,如果沒有以上情況法院一般認定房產屬于一方單獨所有.因此,這套房屋實質上是你老公自己的個人財產對兒子的贈與,僅僅離婚協議進行相應約定,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離婚后老公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如果此時的你真遇到了這種棘手情況也不要害怕,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依離婚協議產生的贈與不同于單純的贈與,該約定在夫妻關系解除期間已達成條件,對協議雙方產生效力,一方以房屋系單方對子女的贈與主張自己單方有解除權,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律師的法律建議是讓當事人規避法律,夫妻因愛結合,雖感情破裂希望也能保留對彼此最大尊重,如果這份“體面”不存在了,還請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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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觀:在他人宅基地上建的房屋,離婚分割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房屋占有人,雙方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告知當事人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另行起訴,不直接判決該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小A(男)和小B(女)是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一子(未成年),因小A和小B所居住的房屋為小A父母老房子,在拆遷辦征收過程中,不僅獲得征收款,且因拆掉老房子所領取的購房券獲得兩套房屋。現因感情破裂,小B起訴小A離婚,其中包括分割兩套房屋。開庭前兩天,小A咨詢了湖南二十一世紀律師事務所后,委托律師應訴。
01律師辦案及主要辦案思路
我所肖律師接到委托后,及時溝通小A整理對其有利證據資料,聯系法院,告知A申請證人出庭。
1、考慮到這是第二次起訴離婚,且小A和小B均同意離婚,必然會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及債權債務的分割,需要理清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存款、房屋、汽車、共同債務。
2、臨近開庭,但小A關于房屋拆遷的證據基本上沒有,需要想辦法充分舉證,延期開庭或者第二次庭審,解決目前證據不足的問題。
3、因為小B訴請要求兒子的撫養權,兒子目前已滿八歲,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兒子撫養權歸小A有利于其成長。
02本案結果
本案開庭當日,肖律師同小A及證人一同到庭,庭上就感情破裂的事實原因、孩子撫養情況、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激烈答辯,并且我方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小B為過錯方,房屋及存款屬房屋拆遷獲得,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證人證明小孩一直由小A母親撫養長大,小孩的意愿是跟奶奶。
開完第一次庭后,法官要求雙方補充房屋拆遷相關證據,擇期開庭質證。我方在庭后抓緊時間補充了相關證據,并且在第二次開庭時充分舉證,便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實。最終法院判決小A和小B解除婚姻關系,小孩撫養權歸小A。
關于房屋,因為房屋拆遷購房券購買,應為家庭共有財產,本案為離婚糾紛,不宜在本案中處理,當事人可另行處理。
關于拆遷現金補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補償項目的劃分,征地補償費用可以分為三部分:
一是對建筑物、附屬物及附屬設施等因被拆遷而對房屋所有權人或建造者給予的補償;
二是因拆遷對房屋使用人造成實際影響而給予房屋實際使用人的補助和獎勵;
三是因拆遷的其他補助費用。因被拆遷房屋不是小A、小B所建,《征地拆遷住戶調查表》記載的房屋所有人為案外人,故所下發的拆遷現金補償款并非全部系小A、小B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在案證據結合庭審情況,補償款已用于購買房屋、房屋裝修及生活開支等,在本案中無法明確區分,故關于雙方陳述的小戶型房屋,當事人可與前述房屋一并進行分家析產另行處理。
03律師表示
首先,如果離婚之前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被拆遷,是否能分得一部分的拆遷補償款,這主要取決于拆遷補償款的性質和分配方式。
其次,宅基地補償款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質,與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
然而,具體的處理方式還需要根據拆遷補償協議和法律規定來確定,如果在離婚過程中出現了對拆遷款的分配爭議,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處理。例如,如果離婚協議中對財產進行了明確的分割,那么就需要按照協議進行處理。如果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那么就可能需要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總的來說,離婚過程中涉及宅基地拆遷補償的處理方式是比較復雜的,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宅基地和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拆遷補償款的性質和分配方式等,建議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
04律師普法
農村婦女在入戶夫家后,在既未重新申請過宅基地建房,又未對宅基地上房屋進行過改擴建的情況下,其是否對宅基地上房屋的動遷安置補償享有權利以及享有多大的權利。
1第一種觀點認為
農村婦女婚后入戶夫家,如夫家原宅基地上房屋未進行過改擴建的,那么其對夫家宅基地上房屋不享有權利。而宅基地房屋動遷安置補償是針對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的補償,故該婦女自然無權享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部分的動遷安置補償利益。
2第二種觀點認為
婚后入戶的農村婦女對夫家已建成且后續未改擴建的宅基地上房屋是否享有動遷安置補償利益,應以動遷部門是否將其核定為安置對象為準。但如其婚后宅基地房屋確未進行過改擴建的,那么其享有的動遷安置補償利益應限于因戶內人員變化而核定增加的面積。
3第三種觀點認為
婚后入戶的農村婦女是否享有動遷安置補償利益,應以動遷部門是否將其核定為安置對象為準,并且與戶內其他人員平等分享動遷安置補償利益。如婚后夫家原宅基地上房屋未進行過改擴建的,可酌情少分或不分地上房屋部分的安置補償利益。
法律分析:
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此種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宅基地拆遷分割規定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農村實行集體所有制,土地歸集體所有,集體組織再把住用地分配給集體成員作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體成員部轉讓,不能對外轉讓。在農村,有的地方對自建房屋頒發產證,有的不頒發產權證,僅以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對自建房產權的認定也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每個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僅限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筑,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一、宅基地如何流轉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2、由于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于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系,有些人不愿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
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因為宅基地屬于集體土地,所以,宅基地實際上并不能夠對城鎮戶口的這些市民私自進行銷售的,哪怕是村委會也不可以,村委會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中的管理者。農村的集體土地都是由村委會負責分配,通過集體土地獲得的這些財產收入也是屬于村集體經濟成員共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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