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老板廠房拆遷2025,正義的征途——法學博士后的訴訟手記(113),【我的訟No.245】租賃合同案當事人是一個村委會,曾將一塊土地租賃給一家公司,租期50年。該公司在該塊土地上建設了幾棟廠房,近20年后,將廠房和土地全部賣給一臺資公司
【我的訟No.245】租賃合同案
當事人是一個村委會,曾將一塊土地租賃給一家公司,租期50年。該公司在該塊土地上建設了幾棟廠房,近20年后,將廠房和土地全部賣給一臺資公司。該公司與臺資公司簽訂的是轉讓合同,相當于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由臺資公司承繼該公司的權利義務,成為新的業主,村委再與該臺資公司簽訂一份補充協議,以合同形式確認廠房易主的事實。
臺資公司對該廠房的管理一直很差,存在火災隱患,消防局來了多次,每次都要求整改,但該公司置之不理。這家公司還將廠房分租給很多家租戶,這帶來了不少管理上的問題。可能還有其它的一些原因,總之,村委想把廠房收回。我當時正是該村常年法律顧問,村委便委托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合同解除,收回廠房。
從法律層來說,這個目的容易達到。因為這種是當地常見的招商模式,以租代售出賣土地,承租方再在上面建設小產權廠房,承租方與村委簽訂的租賃合同肯定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而只要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返還租賃物也就順理成章。
我很快就準備好訴狀和證據,在法院立好案,法院當天就出具立案通知書和訴訟費繳納通知書。因為標的額很大,訴訟費要數十萬元,我將繳費單給到村支書。在是否繳費的問題上,村干部發生了分歧,七天繳費期過后,村委會沒有繳費,法院遂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訴處理。
村委為什么不繳費,巨額訴訟費可能是一個方面的原因,但應該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這種招商模式在當地十分普遍,前來投資的企業很快可以取得土地,興建廠房,對經濟的帶動作用很明顯。這種廠房的轉讓也十分方便,簽個合同就可以易主,而且沒有稅負。當然,這種模式的缺點也顯而易見,交易的安全性低,如果鬧到法庭,合同是無效的,廠房應當返還,投資者的損失就會很大。如果碰到拆遷或者征收,投資者的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可能是為了保障投資的信心,村委主動起訴,要求收回廠房的案例,極為罕見,這幾成當地的“潛規則”,這可能也是村委未再繼續訴訟的原因所在。
作者:周曉明,經濟法博士,法學博士后,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與股權、爭議解決、計算機及數據、刑事辯護。
【我的訟No.128】勞動爭議援助案
當事人應該是經某位老師推薦來找我的,我看到他的處境特別可憐,加之他姐還說他頭腦不太清楚,于是決定援助。
他工傷九級,用人單位非但沒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在他工傷治療結束后,還要求他去從事門衛工作,并拒不支付工傷待遇。迫不得已,我們發函予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克扣的工資、工傷待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
這個用人單位比較無良,為了降低賠償基數,將員工工資分成四個部分,分四次發放,員工要簽四次名。我們申請仲裁后,用人單位提交了其中一份工資表以證明該員工的工資很低。仲裁庭采信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以很低的標準計算工傷待遇。
好在法官還比較負責,聽到我們的陳述后,到公司找了幾位員工做筆錄,這些員工都說公司存在四份工資條,后來法官直接采信了我們對于平均工資的主張。用人單位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所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沒有得到支持。
法院判決支持了工傷待遇和克扣的工資,在經濟補償這方面,卻認為是我方提出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上訴,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的錯誤判決,在工傷待遇之外,還判決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像這位當事人這樣的勞動者,法律服務的可及性就很成問題,他幾乎難以在正常的渠道獲得較好的法律服務。一般的律師看不上他這樣的案子,他似乎也不懂得去尋求法律援助。再說在他打官司那個年頭,法律援助的機會也不像今天這樣多。即使是法律援助,援助的律師是否盡責也未可知。這可能也是那些不那么善良的用人單位得以欺壓勞動者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的訟No.129】執行異議訴訟案
當事人申請執行一公司老總,公司老總名下有不少房產,他可能是早有準備,跟離婚做了假離婚,并在協議書中將房產贈送給女兒,以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
他女兒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后,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她的法律依據是最高院出的一個查封扣押財產的司法解釋,大意是已經支付房款并已經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的房產不能查封,但是本案的情形屬于贈與,并非房產買賣,即便已經實際占有,或者已經收租,都無法適用該條規定,法院駁回了她的全部訴訟請求。
有些人會在法院執行之前,轉移財產,以逃避法院的執行,對于銀行存款或動產,也許容易辦到,但是不動產會比較麻煩,因為不動產交易會留下記錄,容易追蹤。像這個案例,當事人就沒有成功。我在2010年跟著老板一塊做過一個案子,被執行人將房子贈與給兒子并已完成過戶,后來被我們查到,去法院起訴,撤銷了這個交易,把房產執賣掉。
現在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比原來嚴厲多了,像上述第二種情況,搞不好都可能存在刑事責任。老賴越來越不好做啦。
作者:周曉明,經濟法博士,法學博士后,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與股權、爭議解決、計算機及數據、刑事辯護。
【我的訟No.204】民間借貸案
這個案子涉及到兩筆借款,共計400余萬,我分別做了兩個案子,兩套材料,立案時法院卻要求我們合為一個案件。同樣是這個法院,一個星期前,也是一個涉及相同原被告的兩筆借款,一筆100萬,一筆400萬,法院讓我們立成兩個案子。法律貌似沒修改,在立案問題上居然出現這樣的反復,法院的做法也是相當任性了。
被告系某大型銀行支行長,因為輕信某“上市后備企業”,幫這個企業融了數千萬的資金,當事人是資金方。當事人跟行長熟,又輕信了銀長的話,想賺一點利息,卻栽了大跟頭。剛開始信不過那家企業,便通過銀長借錢給那企業,當事人先借給行長,行長再借給企業,賺利息差價,這個部分借了400余萬元。后來,當事人放松了警惕,便直接借錢給企業,讓行長擔保,通過這種方式又借了1200萬。再后來企業倒閉了,完全喪失償款能力,行長和當事人一齊傻眼了。
因那時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還未作修改,我同時起訴了銀長和他妻子,要求連帶償還當事人400余萬。我們同時也對那1200萬元債務在另一家法院提起訴訟。
行長擔心因巨額債務影響工作或被刑事處罰,強烈要求與當事人和解。當事人也擔心行長房產不多,債權人不少,若強制執行,可能也分不到什么錢,便同意以房產一套再加200余萬現金解決兩個案子共1600余萬債務。
行長將房產過戶至當事人兒媳名下,再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在10年內向當事人支付200余萬元,其父親和兩位弟弟為擔保人。這個案子調解以后,我便拿著調解書,在1200萬元案件中申請撤回對行長的強制執行措施。
去年跟朋友吃飯,碰到行長所在銀行的一位高管,便問及行長的近況,得知其仍在任上,這位高管開玩笑說,知錯能改,又是一條好漢嘛。看來,當年這位行長的危機處理措施是非常明智的做法。
【我的訟No.205】民間借貸案
當事人公司倒閉,欠了很多錢,債權人相繼起訴,我打包代理了所有的案件。這個案子是其中的一件,出借人是小貸公司,利息不低,到當事人公司倒閉時,借期已達數年之久,當事人付的利息早就高過本金。
開庭那天,小貸公司派了個員工過來,黑衣平頭,看起來像收數的人,小貸公司一般都要養不少這樣的員工。這位收數哥很爽快,直接跟我講公司早知道這筆錢收不回了,他只是來確認這筆數的。我跟他開了句玩笑,那就做個調解吧,十年后還款。
我沒想到這哥們認真了,馬上打電話請示公司,公司居然同意了。于是,我便代表當事人與他們公司簽訂了調解協議書,確認欠款數額,還款期限約定為十年之后。平頭哥簽完協議,樂呵呵地跟我握手,然后下樓走了。我笑著跟法官說:您應該是第一次見到這么有意思的調解協議吧。法官點頭稱是。
我遭遇過許多江湖上收數的團隊,大部分時候都是代表當事人與他們談判,有談得好的,但絕大多數談不成。因為我見得多,我一般直接告訴當事人不用怕,他們不敢把你怎么樣,這樣便更降低了談成的概率。有些時候明知道無法談,就都不再開口,大家皆默默地坐到深夜,仿佛是我們在配合收數人的工作,讓他們可以回去交個差。收數的人往往還會給當事人買罐紅牛或者啤酒什么的。
見多了收數哥,我知道他們接單也要看證據,證據不扎實的不接。一般都是事前不收費,事后提三成,難度大的,提成會相應提高。有些收數哥會帶有輕微的暴力,但也有靠心里威懾“文明收賬“的。有趣的是,他們對非法拘禁罪的熟悉程度強過大部分的律師。
背了那么多法條,還要懂江湖的規矩。律師的工作在法律之內,也常在法律之外。
作者:周曉明,經濟法博士,法學博士后,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與股權、爭議解決、計算機及數據、刑事辯護。
【我的訟No.184】買賣合同案
當事人公司經營大型電器賣場,后因資金鏈斷裂倒閉。原告系著名家電企業,當事人欠了它數百萬貨款,大公司程序規范,明知道起訴也拿不到錢,還是去法院告了當事人。我接受委托后,代表當事人與與原告調解,案結。
這個案子有兩個小插曲:一是當事人公司快要倒閉時,無錢遣散員工,問計于我,我看到三層賣場還擺放有不少電器,便告訴他們可以賣掉回款來發工資,他們說:這些都是是供應商的樣機,所有權不歸我們,不能賣。我說:既然這樣,可以打電話叫他們拿錢來取樣機。當事人不解:我們還欠他們好多錢呢,要他們拿錢出來怎么可能?我說:你按我說的去辦就行。當事人依我說的做了,果然回收了一些錢,把員工工資解決了。
因該公司欠款數額很大,若賣場被法院查封,這些供應商即便可以通過訴訟取回樣機,也在一年以后,那時候這些東西就不值錢了。若不幸取不回電器,就只有等這些電器被拍賣,他們的債權那么少,基本上也不用指望能分到錢。因此,還不如拿點小錢,把電器取回來。供應商雖然心里委屈,但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好在他們都是大公司,實力雄厚,而當事人要的錢也原本不多。
另一插曲更有意思,當事人有個供應商上門追款,因為雙方合作許多年,極熟,當事人叫我過去一起坐坐。當事人免不了說他經濟上如何艱難,以及員工遣散費的籌措過程。這位供應商也表示不再起訴,坐了幾份鐘便攜妻子離開。
數年后,這位供應商兩夫妻找到我的律所,要我幫忙代理一個標的額千余萬的案子。談好案子的委托后,他們又請我到公司參觀,聘請我做他們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我問他們:我們只見面幾分鐘,你怎么這么確定我是你們要找的律師?他們說:你當年幫忙籌措員工遣散費的方案給我很深的印象,聽你說了幾句話,也覺得你是極為誠懇的律師,所以我碰到官司后,直接就來找你了。
因為信任,所以簡單。
作者:周曉明,經濟法博士,法學博士后,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與股權、爭議解決、計算機及數據、刑事辯護。
[我的訟No.12]醫療糾紛案
當事人椎間盤突出,不算嚴重,并沒有手術指征,但醫療機構對其實施”鏡下腰椎間盤突出髓核摘除術“,也沒有向當事人說明手術的風險。當事人花了不少醫藥費,病情卻愈發嚴重。起訴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做了一份醫療過錯鑒定,認定醫院的過錯度只有10%,后來我們又要求補充鑒定,不知道什么原因,醫療機構忽然又同意跟當事人和解了。
我最初讀衛校,學的是藥劑學,本來想專做醫療糾紛案,后來確實也做過10來個醫療案,同時也發現醫療糾紛案有兩個難點:一是高度專業化,不懂一點基礎醫學知識,心里會很虛,因為全部都依靠醫療過錯鑒定,自己對案子完全沒想法;二是辦案周期長,一個案子動輒兩三年時間,碰到鑒定案很多的機構,一個鑒定的排期可能都要一年以上,從效益的角度來看,辦這類案子是很不劃算的。因此,我后面就基本不接這類案子了,今年到了大成,不知道哪位同事在群里說我擅長做醫療案,陸續又有幾個同事找我做這類案子,接了一個,推辭了幾個。
【我的訟No.13】顧問單位勞動案
勞動者在已經有一次嚴重書面警告的情形下,因與其它員工發生矛盾,斗氣用戒刀劃爛用人單位的皮料,造成公司3000多元的損失,光損壞物料的行為就已經構成對《員工守則》中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條款的違反,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未給予任何賠償,勞動者不服,申請仲裁,因其工齡短,工資不高,仲裁庭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一裁終局。
開除員工還能贏得官司,這是第二宗。
【我的訟No.14】海事糾紛案
我有個顧問單位是油品公司,專門為輪船加油,我幫他們做過幾個海事案,基本上都是追油款。這類案子由海事法院管轄,看起來高大上,其實法律關系簡單,做起來并不難。
不過這個案子比較麻煩,因為被告在舟山,為了做財產保全,我還帶著海事法院的法官去了趟那里。一審判決我們勝訴后,對方居然還上訴到省高院,最后在省高院雙方和解結案,對方很快就把油款付清。
做海事糾紛一定要做財產保全,分為兩種:一種叫活扣,就是法官登船做財保,不影響船舶運營; 一種叫死扣,做完財保后,船舶不能離開所停靠的港口。對于律師來說,這兩種操作的手續是一樣的,所以我基本上都是選擇死扣,一旦死扣,對方十有八九就會乖乖付款,屢試不爽。
當然,有時候也會有例外,碰到行情不好的時間,如果債務大,被告往往就會棄船,每條船基本上都在銀行有巨額抵押,即使船能夠順利拍賣掉,除掉銀行的優先債權,原告多半啥都拿不到。而且在行情不好的時候,船舶一般也拍賣不出去。
正義的征途——法學博士后的訴訟手記(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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