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許可證延期后補償標準2025,拆遷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怎么處理,拆遷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應重新申請或辦理相關手續以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拆遷許可證是實施拆遷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其有效期滿后,原許可證即失效。為確保拆遷活動的合法性,需在有效期滿前或
拆遷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應重新申請或辦理相關手續以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拆遷許可證是實施拆遷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其有效期滿后,原許可證即失效。為確保拆遷活動的合法性,需在有效期滿前或期滿后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具體來說:
重新申請拆遷許可證:若拆遷工作尚未完成,且仍需繼續進行,應在拆遷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向相關部門提交重新申請,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證明,以獲取新的拆遷許可證。
辦理相關手續:若拆遷工作已完成或無需繼續進行,應到相關部門辦理拆遷許可證的注銷或變更手續,以確保相關法律法規的遵循,并避免可能的法律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對于拆遷許可證的管理可能有所不同,具體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區而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或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信息和指導。
此外,對于拆遷過程中涉及的其他法律問題,如拆遷補償、安置等,也應依法妥善處理,以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期限是24個月。因在有效期內未能完成對被拆遷人的搬遷需要延長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拆遷人應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延期原因,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12個月的有效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拆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拆遷許可證的審批,拆遷方獲得審批后,由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實施,對房屋拆遷的期限未作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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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房屋拆遷都有哪些的補償方式
1、產權調換
即建設單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對換產權,被拆遷人因此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產權調換時,雙方互換的房屋面積應基本相等,面積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積計算。
建筑面積指房屋建筑物各層面積的總和。房屋建筑面積按建筑物墻腳以上外圍水平截面計算,包括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使用面積是房屋建筑各層平面的直接為生產或生活使用的面積的總和。輔助面積是指房屋建筑各層平面中樓梯、走道等所占凈面積的總和。
結構面積是房屋建筑物各層中外墻、內墻、間壁墻、垃圾道、通風道、煙囪等所占面積的總和。
2、作價補償
將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標準和方式進行估價后;由建設單位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一定數額的價款,以補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損失。房屋拆遷作價補償時,應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重新結算。
3、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
對于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對于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各地的一般作法是,當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算;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且在規定安置標準內的,超過部分按照住宅房屋的成本結算;償還建筑面積超過規定安置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4個月。
因在有效期內未能完成對被拆遷人的搬遷需要延長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有效期的,拆遷人應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延期原因,經征地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12個月的有效期。延長期屆滿仍未能完成對被拆遷人的搬遷的,應重新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向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或房屋管理局拆遷安置管理處等相關機構領取拆遷許可證審批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資料。2、拆遷辦對拆遷單位所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召開拆遷預備會,規定時間內報送將申請資料提交房屋管理局審批。3、房屋管理局拆遷安置管理處由經辦人接件,核查所報資料,召開處務會,對符合條件的提出意見,報處長、局長審批。4、審批通過后,由內勤制證登記、用印、發證、歸檔。5、對符合發證條件的,通知申請人領取拆遷許可證。具體辦理手續和材料以當地拆遷辦或房管局等相關機構的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期限各地規定都不同,具體以當地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為準。
以山東省為例,第十四條:拆遷人必須按照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拆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未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批準延期拆遷的,延長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或者經申請未獲批準的,自行失效。
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房屋拆遷延長期限最長為一年,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完成的,拆遷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一、商鋪拆遷流程具體都有哪些?
1、拆遷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取得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4、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7、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三)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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