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在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一、在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可以申請司法強制拆
一、在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可以申請司法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二、強制拆遷要遵守什么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司法強拆的含義所謂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新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新條例實施后,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在什么情況之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一、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二、另外,還有一些事項需要注意。
1、商業拆遷是不允許司法強制拆遷的。只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償協議。
2、公共利益的拆遷,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動履行協議,法院拆遷不能逕行強制,只能通過征收人向法院起訴以后,待判決文書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強遷。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關于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應該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在這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征收的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作為具體的行政行為與該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屬同一概念范疇。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對應有兩種程序。而非訴執行分為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申請強拆兩種情形。申請的時效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九十條之規定。該解釋具體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及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的機構有法院的專門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而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提起訴訟后,待裁判文書生效以后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在該解釋的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均有體現。被拆遷人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拆遷人提出執行異議時,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起,法院應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新的《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法院面臨著司法強拆的巨大壓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執行房屋強拆的任務,顯然力不從心,實踐效果未必如意,法院有必要進行司法執行方式上的創新,而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釋予以規定。人們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遷人,從法律的程序上來講,在司法強拆的最后階段提起執行異議,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顯然缺少力度。應該及早采取救濟措施,越早越好。
司法強拆的含義所謂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新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新條例實施后,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在什么情況之下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一、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根據《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二、另外,還有一些事項需要注意。
1、商業拆遷是不允許司法強制拆遷的。只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償協議。
2、公共利益的拆遷,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達成協議以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自動履行協議,法院拆遷不能逕行強制,只能通過征收人向法院起訴以后,待判決文書生效以后,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強遷。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關于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應該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在這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征收的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作為具體的行政行為與該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屬同一概念范疇。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對應有兩種程序。而非訴執行分為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申請強拆兩種情形。申請的時效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九十條之規定。該解釋具體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及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的機構有法院的專門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而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提起訴訟后,待裁判文書生效以后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在該解釋的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均有體現。被拆遷人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拆遷人提出執行異議時,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起,法院應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新的《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法院面臨著司法強拆的巨大壓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執行房屋強拆的任務,顯然力不從心,實踐效果未必如意,法院有必要進行司法執行方式上的創新,而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釋予以規定。人們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遷人,從法律的程序上來講,在司法強拆的最后階段提起執行異議,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顯然缺少力度。應該及早采取救濟措施,越早越好。
1.行政機關首先應當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2.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3.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房屋的,應當向人民政府提交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第一步,立案;第二步,調查程序;第三步,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有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在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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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么情況下能強判
●什么情況下會司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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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么情況下才能強制執行
●什么情況下法院采取強制執行
●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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