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煎茶拆遷補償標準2025,煎茶鎮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細則,煎茶鎮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細則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補償范圍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煎茶鎮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應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
煎茶鎮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細則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償范圍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煎茶鎮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應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額外的補助和獎勵。
二、房屋價值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應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確定。這一價值將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若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甚至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三、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若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則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還應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周轉用房。
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補償辦法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制定。
五、其他注意事項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還應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以確保補償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2020年煎茶征地補償標準
2017年煎茶征地補償標準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等有關規定,結合煎茶實際所制定的。
二、煎茶鎮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實施細則
第一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征地補償安置部門核實的有效證明,到村民委員會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二條征收集體土地,將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省、市及天府新區成都黨工委管委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相關規定,依法為被征地農民購買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的確定由社集體經濟組織討論決定。
第三條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根據省、市相關規定,按天府新區成都黨工委管委會39200元/畝標準執行。征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年種植兩季補償一季計算,補償標準為1800元/畝。
第四條征收土地范圍內農戶地上附著物等補償費,按照具體核實的種類、規格、數量,按標準進行補償。詳見《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附件2)、《成片種植戶搬遷補償標準》(附件3)、《規模養殖戶搬遷補償標準》(附件4)。
第五條各類“設施農業”項目,必須具備相關手續,按規定標準補償。詳見《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附件2)、《成片種植戶搬遷補償標準》(附件3)、《規模養殖戶搬遷補償標準》(附件4)、《被拆遷房屋及相關設施拆(搬)遷補償標準》(附件5)。
對2013年10月9日以后,未經依法批準的“設施農業”項目各種建(構)筑物按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進行處理,一律不予補償。
第六條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村、社集體資產(村、社集體經濟組織的道路、水渠及提灌設施、電桿電線等)按征地面積進行補償,社集體以2200元/畝進行補償,村集體以800元/畝進行補償。集體資產補償資金按相關政策和規定使用支出,不得進行分配。
第七條因施工原因臨時占用土地,需具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批準手續。在施工結束后,由用地單位負責復耕。涉及土地租金和地面附著物等根據其種類、規格、數量按本細則相應標準進行補償。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依法有效證明的建(構)筑物;
(二)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有合法批準手續的臨時用地項目,其建(構)筑物超過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
(四)違法違規修建的建(構)筑物。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以高速公路施工圖為依據,以業主單位現場放線確定的邊溝丈量為準。
2、征收土地的面積:以手工實地丈量、登記的面積為計算依據,全線總面積正負誤差不超過3%。
3、征收土地的地類:以土地現狀地類為基礎,以土地利用現狀圖斑、實地勘測的結果及相關政策為依據。
4、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湘政辦發〔2005〕47號、湘政辦函〔2008〕159號、婁政發〔2003〕29號文件執行。高速公路建設征收耕地補償年產值按中值計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按16倍計算,基本農田按25倍計算。基本農田面積按耕地面積的89.47%確定。其他地類按湘政辦發〔2005〕47號、婁政發〔2003〕29號文件執行。
5、房屋拆遷補償及地上附屬設施、零星果木的補償按婁政發〔2008〕3號文件執行。凡地上附屬設施由業主恢復功能的不予補償。
6、退耕還林土地的補償費:先按旱土年產值的16倍計算。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補償政策,按新標準執行。
7、房屋拆遷安置標準:房屋拆遷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婁政發〔2008〕3號文件的規定,異地新建的,按占多少還多少,每戶建筑占地面積最多不超過18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其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及基礎工程費,按婁政發〔2008〕3號文件標準執行,由業主與各縣(市、區)包干,市指揮部協調。宅基地報批及辦證費按1500元/戶的標準,由基層國土所統一辦理。
8、還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庫和大型水庫)包干費標準:對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由被征地村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為個案處理費,由各縣(市、區)包干使用。
9、移葬墳的補償標準:按照各市級文件標準補償。
一、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款的撥付
補償費、工作經費、用地管理費分開立帳、專款專用。各項費用由業主單位根據任務完成情況、工程進度撥付至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專戶,市指揮部再撥付至各縣(市、區)指揮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由各縣(市、區)指揮部撥付至國土資源部門的“兩費”專戶,再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由各縣(市、區)指揮部直接支付給被拆遷戶。
一般情況下,征地補償標準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有直接關系,煎茶和正興等地的經濟發展情況一般,所以在進行征地補償時應當結合煎茶和正興的實際發展情況來制定。另外,征地補償的適應類型應當由當地政府進行明確規定,在什么類型的征地給予什么樣的賠償一定要進行明文說明。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分析: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畺移值,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主觀: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含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到十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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