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遷補償監管資金規定2025,征地拆遷工作中政府監管措施,征地拆遷工作中的政府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確保公平合理的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政府在進行征地拆遷
征地拆遷工作中的政府監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保公平合理的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政府在進行征地拆遷時,必須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補償應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二、堅持“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政府在被征收人得到補償后,才能要求其搬遷。
禁止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三、規范拆遷行為
拆遷過程中,政府應確保拆遷行為的合法性,不得進行非法拆遷。
拆遷時應尊重被拆遷人的意愿,對于農村村民住宅,應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進行。
四、加強資金監管
征地拆遷資金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并制定合理的工作經費標準。
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的管理,嚴格按資金使用范圍支出,并主動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綜上所述,政府在征地拆遷工作中的監管措施主要包括確保公平合理的補償、堅持“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規范拆遷行為以及加強資金監管等方面。這些措施旨在保障被征地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法律依據:《征地拆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管理,確保依法合規使用征地拆遷資金,結合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包括補償安置費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稅費等。
第三條 集團自行承擔的專項征地拆遷項目,集團負責落實征地拆遷資金來源;集團受托承擔征地拆遷的項目,由委托方負責征地拆遷資金來源。
第四條 集團征地拆遷工作原則上僅作為建設項目業主或者協調督促的推進主體,項目所在地政府為責任主體和工作主體,具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用以成都市國土局費用測算方案為基礎,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機構批準確定;國有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按照國家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安置費用。
第八條 征地拆遷資金應按照集團財務預算管理要求,納入集團財務預算進行管理。分年度實施的,應在總體預算基礎上,按照實施進度進行分年度預算和控制。其中:集團公司承擔征地拆遷項目納入集團預算管理;集團所屬企業承擔的征地拆遷項目納入所屬企業財務預算管理。
法律分析: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工作的重要性,切實負起責任,確保各項制度規定在本地區全面落實。加強對本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所轄各市、縣嚴格依法按程序辦事,深入做好群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確保不再發生違法強制拆遷、暴力拆遷事件。各省(區、市)要立即部署,抓緊制定工作方案,細化工作要求,明確工作責任,確保專項檢查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積極配合國務院督察組工作。要立即對本地區貫徹落實征地拆遷制度規定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取得實效。立即對《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制定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糾紛,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一要堅持公開、公正。要及時將拆遷方案、拆遷范圍、補償標準等信息全部公開,并對每戶的拆遷面積、補償金額張榜公布。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堅持四個到位,即拆遷政策宣傳到位、拆遷方案落實到位、拆遷工作程序到位、拆遷資金補償到位。編制拆遷工作流程,明確每個環節的要求,落實工作責任人。各個環節適當分權,形成互相制約的工作機制。暢通舉報、投訴途徑,對以權謀私及侵害群眾利益的進行嚴肅查處。
二要堅持依法推進。要嚴格落實拆遷政策規定的補償標準,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對群眾的利益訴求不堵不避,不拖不壓,建立方便快捷的利益表達通道和利益協調解決機制,使拆遷戶所反映的問題能夠在最快的時間內得到妥善處理。要克服因怕出事而不敢做事的思想,對于那些涉嫌違法違規、倚仗勢力借機斂財的投機戶,要敢于采取強硬措施,從而保證拆遷工作順利進行,體現對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維護。
三要堅持正面引導。要加強輿論引導,宣傳項目建設的意義和拆遷政策,使每個征地拆遷戶既理解政府的決策,更對今后的生活有良好的心理預期。要充分發揮政策的激勵作用,對在約定期限內搬遷的拆遷戶,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獎勵,調動群眾參與拆遷工作的積極性,形成拆遷戶愿意搬、想早搬、爭著搬的良好工作格局。要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動員一切可以動用的人際資源做好群眾的工作,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從而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四要堅持以人為本。征地拆遷不僅要考慮到大局的利益,更要考慮普通群眾的利益,努力尋求政府利益與群眾利益的平衡點和對接點,并以此作為制定政策的立足點。在拆遷安置中,要將征地拆遷與安置統盤考慮,既要確保征地拆遷中群眾眼前的利益得到切實保護,又要妥善解決好失地農民和被拆遷群眾的生活出路和就業問題,使群眾的長遠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征得下、拆得出、安得好,從而構建和諧友好的拆遷關系。
五要堅持群眾路線。征地拆遷工作的主要對象是群眾,群眾工作更需要走群眾路線。群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在征地拆遷工作中,要充分地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發動群眾,爭取群眾。要發揮政治思想工作的優勢,把道理說明白,把政策講清楚,把工作做細致,把思想做順暢。同時,以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為契機,走近群眾,聯系群眾,親近群眾,密切黨群、政群、干群關系,使拆遷安置工作成為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連心橋。
六要加強隊伍建設。當前,各地在征地拆遷工作上普遍沒有固定的機構,工作人員也是臨時選調,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因此,要積極學習借鑒先進地區的經驗,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專門的征地拆遷機構,條件暫時不具備的地方,可以先行建設一支相對穩定的征地拆遷隊伍,專門負責本地區的征地拆遷工作。要切實加強干部隊伍的教育、培訓、管理和監督,努力打造一支精通法律政策,具有專業技能,富有實際經驗,擅長群眾工作的專業化的征地拆遷隊伍。
一、征地拆遷保障措施
1、加強宣傳,做到和諧征地。深入到搬遷戶家中,耐心細致的給群眾講政策,充分尊重被征地拆遷人的知情權,使住戶了解拆遷政策、理解拆遷意義,自覺支持并配合征地拆遷工作。
2、加強協作,做到統籌推進。主動聯合協調住建、房改、供電、拆遷辦等部門,針對釘子戶提出的要求,具體研究解決,最大限度的給予滿足,將安置地與建設項目一并辦理手續,一同報建,讓群眾放心滿意答應搬遷。
3、加強協調,做到合理安置。在安置搬遷過程中,把群眾的事情當作自己的事情,設身處地的為搬遷戶著想,幫助搬遷戶辦理好土地證,并送證上門,給他們做規劃,印紅線圖,發放補償費等。
4、加強服務,做到順利拆遷。在拆遷之前,提前通知群眾做好物品搬遷,派出工作人員幫助群眾轉移物品。
二、征地拆遷土地補償費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實際工作方法的要點是:
1、領導重視,權責明確,健全工作機構;
2、尊重民意、深入調研,制定科學方案;
3、接近群眾,關口前移,做好準備工作;
4、保障民利,注重方法,確保拆遷順利推進;
5、人文關懷,周到全面,做好拆遷安置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1、嚴格征地監督審核。各鎮,開發區的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必須嚴格依法依程序進行,各地不得擅自啟動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把監管工作貫穿到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全過程,確保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公開、公正、透明。
2、加強對用地行為的監管,嚴格執行國土資源部關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的發放、使用情況的監管。要嚴格規范土地補償金的計算發放,確保按照規定的標準及時足額對農民進行補償,確保同一項目執行標準的前后一致。
4、要堅持和完善土地補償費村組集體所有部分鄉鎮代管制度,強化市直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民理財小組三級的監督管理職能,確保土地補償金及其收益用于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保障。
5、加大對違反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行為的問責力度。對違反政策規定用地的,對征地補償發放不及時、不到位引發重大社會穩定問題的,對截留、挪用、克扣、侵占征地補償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一、農村土地征收一般程序
農村征地拆遷行為實際包括了土地征收、土地征用和拆遷房屋兩個階段,包括以下幾道程序:
1、辦理用地申請
用地單位需要征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用地申請后,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審查
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征地審核與批復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征地方案安置補償公告
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補償安置的措施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9、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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