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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許可證在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或房屋管理局拆遷安置管理處等相關機構辦理。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辦理流程如下:
1、向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或房屋管理局拆遷安置管理處等相關機構領取拆遷許可證審批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和資料;
2、拆遷辦對拆遷單位所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召開拆遷預備會,規定時間內報送將申請資料提交房屋管理局審批;
3、房屋管理局拆遷安置管理處由經辦人接件,核查所報資料,召開處務會,對符合條件的提出意見,報處長、局長審批;
4、審批通過后,由內勤制證登記、用印、發證、歸檔;
5、對符合發證條件的,通知申請人領取拆遷許可證。具體辦理手續和材料以當地拆遷辦或房管局等相關機構的規定為準。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通常是屬于政府設立的聯動部門。拆遷辦公室簡稱拆遷辦,一般來講,拆遷辦不是常設機構,只是臨時部門,主管部門是建設機關,其人員構成可能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甚至包括臨時雇傭人員等。
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對建設地段的城市房屋需要拆遷的,應按下列程序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申報:
1、依法取得市發展計劃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依法取得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定點圖;
3、依法取得市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4、建設單位憑上述批準文件,向市拆遷管理辦公室提出拆遷申請,拆遷管理辦公室根據年度拆遷總量進行計劃安排,確定拆遷實施單位,并向拆遷實施單位下達《拆遷計劃通知書》,建設單位依據《拆遷計劃通知書》攜帶上述批準文件及相關資料,委托批準后的拆遷實施單位進行拆遷,并出具委托書、雙方簽訂拆遷協議書。同時初定評估機構和拆遷中的房屋拆除施工單位。
5、拆遷實施單位按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進行摸底調查、計算拆遷面積、測算拆遷經費,會同建設單位制定拆遷計劃和實施方案。
6、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足額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7、提供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的安置用房證明;
8、按規定向拆遷管理部門交納拆遷管理費;
9、拆遷實施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填報《房屋拆遷許可申報表》一式四份。
10、建設單位攜帶拆遷申報的所有資料,向市行政審批中心建設管理窗口辦理行政許可的初審工作。
11、經行政審批中心初審合格后,報拆遷管理辦公室進行復核。
12、拆遷管理辦公室報局分管領導批準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發布拆遷公告。
一、拆遷國有證自建房要本地戶口嗎
1、拆遷國有證自建房不需要通過戶口本,地上房屋的補償和戶口是沒有必然關系的。
2、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拆遷的單位,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房屋拆遷。實施房屋拆遷前,拆遷人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蘇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經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2年8月2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有利于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跡,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托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采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托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制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
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批準的區位基準價以及補償計算辦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并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于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劃撥用地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布。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條 私房、單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認定:
(一)私房自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并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有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有原住房租賃證、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者出租營業的,參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認定。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認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委托市和縣級市房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公布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訂立委托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出具估價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復核報告。
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八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不選擇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后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選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
第三十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自住私房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用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房屋憑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出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適當發給搬遷獎勵費。獎勵標準由拆遷人確定,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給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的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涉及的價格標準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房屋拆遷業務的。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資質(格)證書或者公告資質(格)證書作廢,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發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國家和省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城市開發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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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辦管拆遷拆遷辦公室的簡稱,負責與拆遷有關的事務.是在城市改擴建過程中應運而生的辦事機構和組織。一般來講,拆遷辦不是常設機構,只是臨時部門。一般來講,其人員構成可能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甚至包括臨時雇傭人員等,這些人員都有各自的單位和部門,比如,屬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黨委、政府乃至公檢法等各個部門,他們的組織人事關系以及工資關系等,都在原單位,到拆遷辦只是行政上的借調。
一、法律對拆遷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國家建設部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監督、檢查和指導各地房屋拆遷工作。各省、自治區建委(或建設廳)和城市的房地產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如拆遷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二、直接和政府簽合同就是有編制嗎
直接和政府簽合同不是有編制。簽合同與是否有編制沒有必然關系,一般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簽合同的人員沒有編制。事業單位是否屬于事業編制最基本的體現是,工資是否由國家財政支出,編制就是指由財政部門計劃編制。編制通常是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人事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據此撥款,通常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
拆遷辦管拆遷,拆遷辦公室的簡稱,負責與拆遷有關的事務,是在城市改擴建過程中應運而生的辦事機構和組織。一般來講,拆遷辦不是常設機構,只是臨時部門。一般來講,其人員構成可能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甚至包括臨時雇傭人員等,這些人員都有各自的單位和部門,比如,屬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黨委、政府乃至公檢法等各個部門,他們的組織人事關系以及工資關系等,都在原單位,到拆遷辦只是行政上的借調。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戶走訪。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3、編制拆遷計劃。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報程序
建設單位因建設需要對建設地段的城市房屋需要拆遷的,應按下列程序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申報:
1、依法取得市發展計劃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依法取得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定點圖;
3、依法取得市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4、建設單位憑上述批準文件,向市拆遷管理辦公室提出拆遷申請,拆遷管理辦公室根據年度拆遷總量進行計劃安排,確定拆遷實施單位,并向拆遷實施單位下達《拆遷計劃通知書》,建設單位依據《拆遷計劃通知書》攜帶上述批準文件及相關資料,委托批準后的拆遷實施單位進行拆遷,并出具委托書、雙方簽訂拆遷協議書。同時初定評估機構和拆遷中的房屋拆除施工單位。
5、拆遷實施單位按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進行摸底調查、計算拆遷面積、測算拆遷經費,會同建設單位制定拆遷計劃和實施方案。
6、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足額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7、提供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的安置用房證明;
8、按規定向拆遷管理部門交納拆遷管理費;
9、拆遷實施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填報《蘭州市房屋拆遷許可申報表》一式四份。
10、建設單位攜帶拆遷申報的所有資料,向蘭州市行政審批中心建設管理窗口辦理行政許可的初審工作。
11、經行政審批中心初審合格后,報拆遷管理辦公室進行復核。
12、拆遷管理辦公室報局分管領導批準后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發布拆遷公告。
二、房屋拆遷拆遷形式
房屋拆遷的形式有三種: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托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采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3、委托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托他人進行。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拆遷工作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我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和政策;
2、對房屋征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編制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計劃;
3、組織全市跨區大型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4、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費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
6、負責核實、處理違反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行為;
7、對各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城市房屋拆遷辦理流程
1、申領規劃用地許可證
2、編制拆遷計劃和方案
3、申領拆遷許可證
4、發布拆遷公告
5、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如果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拆遷人需要分別與所有人和使用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在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的范疇,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補償方式,即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
(2)補償金額。
(3)原房狀況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層、戶型、結構、位置和建筑面積。
(4)結算方式。
(5)搬遷過渡方式。
(6)搬遷期限與過渡期限。
(7)產權調換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8)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9)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變更條件。
(10)當事人雙方認可的其他條款。
6、實施拆遷
二、拆遷辦職責是什么
拆遷辦,是拆遷辦公室的簡稱,負責與拆遷有關的事務。是在城市改擴建過程中應運而生的辦事機構和組織。
1、負責區內房屋拆遷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拆遷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執行市區、開發區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受理拆遷申請,審驗有關文件、證照資料。辦理拆遷審批手續。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拆遷公告和拆遷通知。
3、負責評估公司、拆遷公司、舊房拆除公司前期業績的考察工作。通過招標投標確定項目的評估單位、拆除單位和拆遷實施單位。
4、負責委托授權書的辦理,委托拆遷協議的簽訂,監察拆遷實施單位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和備案。
5、負責向人民法院提出強遷申請并配合組織行政強遷。
6、受理房屋拆遷信訪咨詢。
7、請市房管部門支持依法裁決區內房屋拆遷糾紛。
8、負責拆遷安置資金和安置房工程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審批、發放工作。做好項目的統計、匯總工作,報財政局審核。
9、幫助鄉鎮、街辦會辦拆遷工作中的疑難雜癥。
10、負責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并幫助拆遷群眾到房產部門辦理房產權證及土地證,做好安置房分配的結算工作。
11、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崗位培訓和考核工作。
12、協助紀檢部門依法查處拆遷工作中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13、建立拆遷檔案制度,嚴格做好檔案的管理工作。
14、協助做好拆遷安置房建設工作,辦理安置房建設的相關手續,提供安置房建設規劃設計條件。
三、拆遷辦強制拆房去哪里維權
1、強制拆遷是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2、如果拆遷辦強制拆房,被拆遷的一方可以通過起訴開發商的方式要求賠償,如果非法強拆也可以去紀委那邊舉報,亦可以去信訪部門尋求幫助。
3、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如有證據證明強制拆遷不合法,可以進行投訴。
拆遷辦管拆遷拆遷辦公室的簡稱,負責與拆遷有關的事務.是在城市改擴建過程中應運而生的辦事機構和組織。一般來講,拆遷辦不是常設機構,只是臨時部門。一般來講,其人員構成可能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甚至包括臨時雇傭人員等,這些人員都有各自的單位和部門,比如,屬于房管局、土地局甚至地方黨委、政府乃至公檢法等各個部門,他們的組織人事關系以及工資關系等,都在原單位,到拆遷辦只是行政上的借調。
一、拆遷辦單位是經常有糾紛嗎
拆遷辦單位不一定有糾紛。拆遷時是否會產生拆遷糾紛是要根據拆遷方和被拆遷方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如果賠償到位的話,沒有強拆的情況是能夠大大減少糾紛的發生。拆遷辦部門是指拆遷辦公室的簡稱,負責與一切拆遷有關的事務,是在城市改擴建過程中應運而生的辦事機構和組織,我國各地就拆遷辦工作職責的相關規定大同小異。
二、拆遷補償不合理找誰
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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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蘇州拆遷辦公室在哪里辦公的啊,蘇州拆遷辦公室在哪里辦公的啊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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