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收益遺囑有效2025,拆遷騰退宅基地補償有遺囑怎么辦,在拆遷騰退宅基地補償過程中,若存在遺囑,則補償款或回遷房等遺產的繼承需按照遺囑內容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包括因
在拆遷騰退宅基地補償過程中,若存在遺囑,則補償款或回遷房等遺產的繼承需按照遺囑內容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包括因拆遷騰退所獲得的補償款或回遷房。因此,在拆遷騰退宅基地補償有遺囑的情況下,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遺囑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因此,在拆遷騰退宅基地補償過程中,若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指定了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則補償款或回遷房等遺產應按照遺囑內容進行分配。
二、遺囑的執行
遺囑執行人應根據遺囑內容,負責處理遺產的分配事宜。在拆遷騰退宅基地補償過程中,遺囑執行人需與相關部門協商,確保補償款或回遷房等遺產能夠按照遺囑內容順利分配給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若遺囑中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依法申請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共同協商處理遺產的分配事宜。
三、法律保障與爭議解決
在拆遷騰退宅基地補償過程中,若因遺囑引發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遺囑的效力或者處理遺產的分配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遺囑的效力進行認定,并依法處理遺產的分配問題。
舊宅基地騰退補償標準如下:1、地上房屋拆除補償金額,按不同結構每平方米250元至600元計算;2、宅基地退出補償金額已確權發證且符合規定面積標準的,每平方米補償70元,超出規定面積標準的,每平方米補償35元;3、未確權登記發證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理事會和確權單位共同現場核實,經公示無異議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按房屋占地面積70元/平方米、房屋占地外的宅基地35元/平方米的標準補償,補償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農戶簽訂退出協議后6個月內騰退房屋并驗收的,補償標準上浮30%;4、無償退出方面,對一戶多宅的多宅部分等三種情形實行無償退出,鄉鎮可以給予適當補助;5、有償退出方面,對有合法權屬來源及一戶一宅等五種情形,除按照分類標準給予宅基地退出和地上房屋拆除補償外,還可享受到不同的優惠獎勵政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農村廢棄宅基地補償標準:宅基地補償一般為10-20萬元,各地有差異。房屋補償標準為樓房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2800元/㎡,磚瓦房2400元/㎡,平(草)房1900元/㎡。
法律分析
農村廢棄宅基地補償標準:
(一)宅基地補償:宅基地補償一般來說是屬于村集體的,全部集體組織成員享有。宅基地回收補償,根據試點地區補償標準,一般在10~20萬元左右。根據各地的經濟水平會有一些差異,有的地區補償會更高一些。
(二)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拓展延伸
舊宅基地騰退補償政策的實施與影響
舊宅基地騰退補償政策的實施對社會和個人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該政策旨在解決城市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老舊住房改造的問題。根據政策規定,當舊宅基地被騰退時,居民將獲得相應的補償。這一政策的實施,一方面促進了城市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也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居住環境和住房條件。
舊宅基地騰退補償政策的實施對居民的生活產生了積極的影響。首先,通過補償,居民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回報,有助于改善生活質量和提升消費水平。其次,騰退后的土地可以用于新建住房或開發其他用途,為居民提供更多選擇和機會。此外,政策的實施還有助于推動城市更新和發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功能。
然而,舊宅基地騰退補償政策的實施也面臨一些挑戰和問題。首先,補償標準的制定和執行需要考慮到不同地區、不同居民的實際情況,確保公平合理。其次,政府需要加強監管和執行力度,防止騰退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和不正當利益輸送。此外,政策實施還需要與相關部門和利益相關方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協調,確保政策的順利執行和良好效果。
綜上所述,舊宅基地騰退補償政策的實施對城市和居民都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合理的補償和土地資源的優化利用,可以促進城市發展和居民生活的改善。然而,政策的實施還需要面對一系列挑戰和問題,需要政府和各方共同努力,確保政策的順利實施和積極影響。
結語
舊宅基地騰退補償政策的實施對城市和居民都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合理的補償和土地資源的優化利用,可以促進城市發展和居民生活的改善。然而,政策的實施還需要面對一系列挑戰和問題,需要政府和各方共同努力,確保政策的順利實施和積極影響。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系進行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往往基于繼承關系而主張宅基地使用權,進而提出分割相應補償款。鑒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并且按戶計算。
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若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一般由該戶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遺囑中的房屋拆遷了怎么辦
遺囑中的房屋拆遷了,拆遷補償可以由遺囑繼承人通過繼承獲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的形式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宅基地拆遷款能作為遺囑,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系進行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往往基于繼承關系而主張宅基地使用權,進而提出分割相應補償款。鑒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并且按戶計算。
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若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一般由該戶房屋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一、宅基地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2、根據我國法律,搬遷后是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的。盡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3、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依據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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