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政策貧困拆遷補償2025,貧困戶拆遷安置房政策,貧困戶拆遷安置房政策主要涉及拆遷補償和安置兩個方面。以下是關于貧困戶拆遷安置房政策的詳細解答:一、拆遷補償政策貧困戶在拆遷過程中,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通常根據房屋的結構、折舊程
貧困戶拆遷安置房政策主要涉及拆遷補償和安置兩個方面。以下是關于貧困戶拆遷安置房政策的詳細解答:
一、拆遷補償政策
貧困戶在拆遷過程中,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通常根據房屋的結構、折舊程度以及當地政府制定的補償方案來確定。一般來說,補償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二、安置政策
在拆遷后,貧困戶需要得到妥善的安置。安置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貨幣安置:即給予貧困戶一定的貨幣補償,由其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這種方式適用于有購房能力或愿意租房的貧困戶。
住房安置:由政府或拆遷單位提供安置房,供貧困戶居住。安置房通常具有一定的面積標準,并符合居住條件。貧困戶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安置房。
其他安置方式:如提供就業、教育等支持,以幫助貧困戶在拆遷后重新融入社會。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拆遷補償和安置政策可能因地區而異。貧困戶在面臨拆遷時,應詳細了解當地政府的政策規定,并咨詢專業人士以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對于貧困戶中的特殊群體,如殘疾人、老年人等,政府通常會給予額外的關照和支持。這些特殊群體在拆遷過程中應特別關注相關政策,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貧困戶申請安置房的條件: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獲得安置房的資格。對于安置房申請條件的規定,每個地方的具體規定都不同,但是也都大體一致。安置房申請條件以供需要申請安置房的市民參考。
1、在所在城市城區內集體土地上,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土地儲備項目、區級以上(含區級)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和招商引資項目用地上按照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規定進行征地拆遷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戶口在拆遷所在地,并自愿居住安置房和符合拆遷分戶條件的住戶。
2、符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村民自住房屋集中建設規劃和管理規定的通知》規定的D級房屋,按城市規劃要求不能就地改建、重建且自愿按成本價購買規定面積安置房的住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二條 搬遷時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拆遷戶補償安置房標準具體如下:1、拆除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不同區位、結構,按每平方米800到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準以內按每平方米800到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準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100到2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2)安置房面積超過安置標準1.2倍的,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被拆除房屋已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與被拆除房屋等面積部分,不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被拆遷戶交納上述費用及辦證費后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根據不同區位按每平方米900到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貧困戶搬遷的房通常不退。隨著國家農村改革和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很多地方被重新利用起來,許多農村地區也被開發,一些農民面臨搬遷問題。除此之外,移民搬遷也是一種扶貧手段。對于這類農民,如果家里是非貧困戶,屬于生態搬遷;如果家里是貧困戶,就屬于貧困搬遷,能夠領取相應的補貼。如果是強拆的,保存好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信訪條例依法上訪,合法維護個人權益。但如果是不符合規定的房屋,被強拆的不需要進行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_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_適用依據錯誤的; 3_違反法定程序的; 4_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_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法律分析:屬于違法行為。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戶在20年內不得抵押、出售、置換、轉讓(依法繼承除外)安置房屋;在脫貧攻堅期內,不得出租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房;縣上將不定期組織人員入戶核查,一經發現轉讓、出售、出租安置房屋等情形,將依法收回其安置房屋,一切損失由安置戶承擔,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搬遷安置戶的法律責任。任何人不得假借搬遷安置對象之名非法獲取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房屋,交易均屬無效交易,不具備法律效力。易地扶貧搬遷是國家脫貧攻堅“五個一批”工程之一,是從根本上解決缺乏基本生存條件的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的有效途徑,是“挪窮窩”“換窮貌”“改窮業”“拔窮根”的根本之舉,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和民生工程。
法律依據:《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條 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以下簡稱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法律分析:安置房拆遷補償可按正常的房屋拆遷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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