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房屋拆遷補償2025,法院有強制拆遷后會有補償嗎,法院強制拆遷后,被拆遷方有補償。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
法院強制拆遷后,被拆遷方有補償。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二、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搬遷及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在內的補償。同時,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因此,無論是農村土地還是城市房屋,在法院強制拆遷后,被拆遷方都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征地賠償不同意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法院強拆的程序和期限是多少
政府向法院申請強拆的期限為二年,其程序為:1、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當事人有異議的,在60日復議期限、6個月訴訟期限內依法復議或訴訟;3、到期后當事人既不復議也不訴訟,還不搬遷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當事人不同意征地補償政府強制拆遷怎么辦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拆遷補償款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超出生活必需的,可以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一、強制拆遷維權的方法有哪些
(一)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二)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三)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四)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刑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五)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補償。
二、征地拆遷補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怎么走
(一)一般情況下,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會做出征收補償決定。如果被征收人對該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可以通過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房屋拆遷可以強制執行嗎1、房屋拆遷一般可以強制執行,具體如下:(1)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可以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沒有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決定不起訴又不執行的,拆遷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二、拆遷安置房買賣合法嗎拆遷安置房買賣一般不合法,具體如下:1、法律規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內是不能進行買賣的;2、由于安置房各個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規定也并不硬性,對于安置房,國家對這種買賣交易是不允許的,所以這種情況下簽的過戶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也無法公證;3、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安置房,政策規定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安置房的業主,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安置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相關部門收購。
法律分析:一般是不可以的, 拆遷補償協議 是具有可訴性的,但可訴并不代表法院會支持原告的主張,如果拆遷補償協議是依法成立的,簽訂后就不能提高補償,如果協議無效的,才有可能提高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通過法院判決可以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條例實施后,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一、法院判決強拆拒不執行怎么辦
對于強拆的裁定或者判斷,可以根據其法律規定的前提,提出異議。
法院裁定強拆,實際上是強制執行程序。
因為土地性質的不同,導致強制執行地上房屋拆除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
1、集體土地上房屋強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征收必須合法;補償落實到位。
2、國有土地上房屋強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前提可以參看該條例的第二十七條,即補償落實到位,被執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提起相應的法律維權程序。
法院強制執行時,可以凍結、扣劃銀行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房屋、車輛等貴重財產。另外,可以對拒不履行判決的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二、違章建筑就可以強制拆遷嗎
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違法的建筑如果被責令自行拆除而當事人未拆除的,相關部門是可以依法對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1、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2、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3、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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