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的訴訟2025,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受讓人取得讓與人轉讓的交易財產的所有權。讓與人和受讓人應履行所有權轉移的權利和義務,受讓人應支付價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受讓人取得讓與人轉讓的交易財產的所有權。讓與人和受讓人應履行所有權轉移的權利和義務,受讓人應支付價款,讓與人應協助將交易財產的所有權移轉于受讓人。讓與人不得再依自己無處分權或依所有權人追索或索賠,而請求受讓人返還財產。
讓與人與受讓人基于法律行為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因善意而取得讓與人移轉其占有的動產所有權,而受讓人應向讓與人支付動產之價金,如受讓人不按法律行為支付價金
2、原所有權人與受讓人之間
在善意取得情況下,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將發生一種物權變動,即因為受讓人出于善意將即時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將因此發生消滅。
善意取得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原權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讓人主張返還原物,也就是說,如果原權利人向受讓人提出返還原物,則受讓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進行有效的抗辯。
3、原所有權人與讓與人之間
由于原權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消滅,而又不能請求受讓人返還財產,法律上對原權利人提供了一種債權上的救濟,即權利人可以基于債權上的請求權要求讓與人承擔合同責任、侵權責任或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具體來說:
第一,合同責任。如果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事先存在著租賃、保管等合同關系,而讓與人擅自處分原權利人的財產,則原權利人可以以違約為由,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侵權責任。讓與人對原權利人的標的物不享有處分權,而仍然將該標的物轉讓給他人,在此情況下,將構成對原權利人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如果讓與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是一種有償的合同關系,讓與人做出的是一種有償的處分行為,并因此而獲得一定的利益,則原權利人有權請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有效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行為之一,對該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受遺贈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對受遺贈人是否喪失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因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痉梢罁浚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二、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第七條 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第八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有效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九條 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第十條 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十一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十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保理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十六章的規定。第十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行為之一,對該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受遺贈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對受遺贈人是否喪失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第十四條 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第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第十六條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受到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第十七條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第十八條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第十九條 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法律分析:本條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轉致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適用本法的規定。民法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章中,沒有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一般規則,而是規定直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該條對意思表示的解釋作了規定,意思表示的解釋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前者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后者則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法律主觀: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內容是: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監護人應該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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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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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司法解釋
●民法典三百一十三條舉例
●民法典三百一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解讀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善意取得房屋拆遷補償款的訴訟案例,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條件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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