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2025,廣東省土地征收及補償標準,廣東省土地征收賠償標準如下:1、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
廣東省土地征收賠償標準如下:
1、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拆遷補償方式如下:
1、貨幣補償:住宅、非住宅均可獲購房補助
選擇貨幣補償的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選擇貨幣補償自主購房的,對住宅將按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助,對非住宅將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20%予以補助。
2、產權調換:多層換高層按實用面積補償
補償規定: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根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供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安置房屋自主選擇進行調換。在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及公攤面積分別進行調換;套內建筑面積調換時,被征收房屋價格和安置房屋價格均按市場評估價計算,雙方結清差價,公攤面積調換時,免收套內建筑面積相對應的公攤面積的價差款。
綜上所述,征地農民可以獲得的補償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廣東省征地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2、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3、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4、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5、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6、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一、廣州宅基地征收補償新標準1、補償新標準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法律規定集體,即歸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即村委會或村民小組;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是針對土地使用權、農民生活來源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戶,即農民個人,如果同意集體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則歸集體統一使用;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補償是針對財產所有人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財產所有人。2、法律依據:《征地補償標準》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的條件是什么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廣東征地補償的新標準是: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土地用途的不一樣將土地分為耕地,園地,林地等,將不同類型的土地分為十個不同的等級,實施不同的補償標準。【法律依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第一條《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以下簡稱《標準》)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深圳市)征收集體農用地(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與《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同時使用。征收集體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條《標準》只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需另計算。 第三條《分類表》沒有列出的開發園區參照所在城鎮或鄰近城鎮的標準執行。
法律分析: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維護民眾的合理權益,各地均有印發房屋征收的補償規定,廣州印發了新的征收與補償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法律依據:《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征收范圍確定,且征收項目依照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的要求取得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立項批文、國土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和用地審查意見;(三)已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并提出可實施的建議;(四)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相關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確定征收補償方案。征收范圍按照國土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紅線范圍確定。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數量達100戶以上(含100戶)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復雜情況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房屋前,應當核實征收地塊內歷史文化遺產的普查情況,作出普查結論的時間超過5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對該征收地塊進行歷史文化遺產調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調查的,不得開展征收工作。征收范圍內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的征收與補償工作,按照《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2020年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的標準,可以參考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執行,一般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區片綜合地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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