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股東會決議的擔保合同無效仍要承擔賠償責任,擔保合同無效仍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批準的《保證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的,仍然對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借款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未依法核查是否
擔保合同無效仍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未經股東會批準的《保證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的,仍然對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借款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未依法核查是否已經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同意或者授權魏福長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擔保,作為債權人對《保證合同》無效存在過錯;擔保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的內部決策程序,越權代表西子公司簽訂案涉《保證合同》,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和制止,顯示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措施存在較大問題,對案涉《保證合同》的無效亦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擔保公司一般應對案涉《借款合同》項下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即使擔保合同蓋章虛假,只要確認為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即生效。
法律分析:公司為股東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不影響擔保效力。作為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范認定,將會降低交易效率和損害交易安全。以違反股東決議程序而判令合同無效,必將降低交易效率,同時亦給公司動輒以違反股東決議主張合同無效的不誠信行為留下制度缺口,最終危害交易安全,不僅有違商事行為的誠信規(guī)則,更有違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第二款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未經股東會決議對外提供擔保沒有效。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這是法律作出的強制性要求,所以未經股東會決議,公司不得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
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guī)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
●未經股東會決議的擔保是否有效
●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擔保合同效力
●未經股東會同意的擔保
●未經股東會決議對外擔保效力
●未經股東會同意對外擔保無效
●未經股東同意擅自擔保
●未經過股東會決議的擔保
●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擔保合同效力
●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擔保
●未經股東大會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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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未經股東會決議的擔保合同無效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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