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是怎樣的是什么第一條為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正、及時地進行拆遷裁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北京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是怎樣的是什么
第一條為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正、及時地進行拆遷裁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裁決,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國土房管局作出(以下簡稱裁決機關);被拆遷人是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國土房管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
第三條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自搬遷期限期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拆遷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本規定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二)搬遷期限未滿,或者已超過拆遷期限的;
(三)非因拆遷補償安置事項申請裁決的。
除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外,同一拆遷項目已裁決居民戶數超過拆遷范圍內居民總戶數5%,拆遷人再申請裁決的,裁決機關也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裁決,應當向裁決機關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第六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申請日期。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條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書后,認為裁決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
裁決機關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規則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的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對符合本規則規定,且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的申請,應予受理,受理日期自裁決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裁決機關應當自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提供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答復。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答復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九條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裁決。
當事人委托他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裁決的,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裁決機關進行裁決時,應當召集拆遷當事人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由裁決人員主持。
裁決機關在調查詢問時,可以進行調解。
第十一條申請人經通知不參加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
被申請人經通知不參加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第十三條裁決人員應當將調查詢問情況記入調查筆錄并簽名。
調查詢問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正。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裁決人員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四條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終止。申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裁決機關:
(一)經裁決機關調解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二)當事人自行和解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第十六條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應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裁決的請求和理由;
(三)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依據;
(四)裁決結果;
(五)起訴期限和起訴法院;
(六)作出裁決的日期。
裁決書應當加蓋裁決機關印章。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裁決結果,應當包括拆遷補償款數額、搬遷期限和用于執行的房屋等內容。
第十七條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九條送達裁決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裁決機關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裁決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裁決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裁決書后,應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條直接送達裁決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一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十二條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31日發布的《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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