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房屋拆遷補償規定,茂名市政府拆遷補償方案,茂名市政府拆遷補償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補償標準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
茂名市政府拆遷補償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償標準
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二、拆遷流程
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進行常住人口及房產情況登記核實。
逐戶走訪:成立拆遷小組,全面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編制拆遷計劃:根據調查情況編制拆遷計劃和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步驟和形式。
申請拆遷:持相關批文、計劃和方案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實施拆遷。
發出拆遷公告:公布拆遷人、范圍、期限等,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簽訂協議:雙方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明確補償方式、數額、安置地點等。
實施拆遷: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在批準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綜上所述,茂名市政府的拆遷補償方案遵循公平補償原則,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拆遷過程中,將按照上述補償標準和流程進行操作,以實現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茂名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拆遷的具體流程:
1、調查核實
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戶走訪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3、編制拆遷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
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一般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如果拆遷的房子是國有土地上建房,根據規定: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憑證、房屋租賃合同計戶,由拆遷人按戶進行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土地有四類、五類、六類、七類、八類土地五種:
四類區片區片范圍:南海街道、高地街道、羊角鎮。
補償標準:耕地:59200/畝;園地;45600元/畝;林地:21200元/畝;養殖水面;61467元/畝;未利用地:18200元/畝。
五類區片區片范圍:坡心鎮、七逕鎮、小良鎮、沙院鎮。
補償標準:耕地:50400/畝;園地;38767元/畝;林地:19067元/畝;養殖水面;52300元/畝;未利用地:15467元/畝。
六類區片區片范圍:水東鎮。
補償標準:耕地:46600/畝;園地;35867元/畝;林地:16800元/畝;養殖水面;48400元/畝;未利用地:14333元/畝。
七類區片區片范圍:電城鎮、沙瑯鎮。
補償標準:耕地:43333/畝;園地;33333元/畝;林地:15067元/畝;養殖水面;45000元/畝;未利用地:13333元/畝。
八類區片區片范圍:博賀鎮、樹仔鎮、霞洞鎮、觀珠鎮、林頭鎮、麻崗鎮、旦場鎮、望夫鎮、羅坑鎮、那霍鎮、嶺門鎮、馬踏鎮、黃嶺鎮。
補償標準:耕地:38133/畝;園地;29333元/畝;林地:13800元/畝;養殖水面;39600元/畝;未利用地:11733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該標準為保護性標準,根據國家征地相關立法精神,征收農民土地補償,以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宜,其次,因對土地利用較好,而使土地年產值遠高于區委平均產值的,如在土地上種植經濟作物,利用農用地開展特殊種植、養殖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獲得更高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一、茂名市征地補償標準
1、一類區片區補償標準:耕地:59200畝;園地;45600元畝;林地:21200元畝;養殖水面;61467元畝;未利用地:18200元畝。
2、二類區片補償標準:耕地:50400畝;園地;38767元畝;林地:19067元畝;養殖水面;52300元畝;未利用地:15467元畝。
3、三類區片補償標準:耕地:46600畝;園地;35867元畝;林地:16800元畝;養殖水面;48400元畝;未利用地:14333元畝。
4、四類區片補償標準:耕地:43333畝;園地;33333元畝;林地:15067元畝;養殖水面;45000元畝;未利用地:13333元畝。
5、五類區片補償標準:耕地:38133畝;園地;29333元畝;林地:13800元畝;養殖水面;39600元畝;未利用地:11733元畝。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二、相關規定茂名市征地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征收水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10倍補償;征收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8倍補償;征收魚塘的,按其鄰近水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12倍補償;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7倍補償;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鄰近其他耕地補償標準的50%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鄰近其他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平均年產值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發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二)安置補助費。征收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每公頃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收其他農用地的,其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5倍。按前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征收宅基地,不付給安置補助費。上述標準不得低于省確定的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第十六條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屬茂名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按市政府規定執行;其他地區,由土地所在地縣級政府參照確定。
六類區片補償標準:耕地:46600/畝;園地;35867元/畝;林地:16800元/畝;養殖水面;48400元/畝;未利用地:14333元/畝。七類區片補償標準:耕地:43333/畝;園地;33333元/畝;林地:15067元/畝;養殖水面;45000元/畝;未利用地:13333元/畝。
房屋征收管理
區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發布公告,并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兌現補償款,被征收人搬離房屋后,方可實施房屋拆除。
征收公告中應載明征收對象、范圍、期限、補償安置方式、標準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并將征收公告在征收現場公布。
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改建、新建、擴建、裝修房屋及其附屬物、改變房屋用途、轉移房屋產權的,均按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的房屋狀態實施補償、安置。
在房屋征收公告期限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簽訂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以下稱協議書)。
一、簽訂征地補償協議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1、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2、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并協調解決。
3、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4、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并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后簽字。
5、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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