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斷水斷電斷氣獲賠,征收過程中斷水斷電等行為合法嗎,征地拆遷過程中,經常遇到公民不同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相關行政主體為了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征地拆遷工作,往往會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忽視程序的合法性。以各種各樣的方式逼迫被拆遷人盡快搬遷,如搭建圍
征地拆遷過程中,經常遇到公民不同意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相關行政主體為了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征地拆遷工作,往往會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忽視程序的合法性。以各種各樣的方式逼迫被拆遷人盡快搬遷,如搭建圍墻、斷水、斷電等。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結合袁女士的具體案例,為您解讀在征收過程中斷水斷電合法嗎?
案件事實
為進行舊城改造工作,xx區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袁女士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袁女士未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其房屋也未被拆除。但改造指揮部向袁女士等人發布通知并開始實施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并認為,袁女士的房屋屬于集中拆除階段,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是為確保拆除安全,各責任單位采取的臨時措施。該小區絕大部分被拆遷人已經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其房屋大部分已進行拆除。并且小區院內供水、供氣、供電等設施大部分已被拆除,物業公司亦停止了物業服務。但袁女士認為停水、停電、停氣等情況影響其正常生活,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專業分析與解讀
在此案中,袁女士的房屋雖位于征收范圍之內,但并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因此xx區政府在袁女士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得到征收補償之前,有義務保障袁女士的基本居住條件,滿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而xx區政府主張絕大多數居民已經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為對其他未簽協議居民實施停水、停電、停氣等行為的正當理由。所以xx區政府實施的停水、停電、停氣等行為,嚴重侵害袁女士的權益,違反法律法規。
因此,xx區政府應當恢復該小區的供水、供電、供氣。但是小區院內供水、供氣、供電等設施大部分已被拆除,不具備恢復水電氣的條件。所以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補救,對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或適當賠償。
法律分析:不合法,在拆遷補償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對被拆遷人進行斷水、斷電的行為是嚴重違法的。如果是拆遷工作人員指使供水、供電公司斷水斷電,則可以對供水、供電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電的權利,追究違法斷水斷電的責任;同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拆遷工作人員,也可以提起相應的訴訟來維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在征收拆遷中,非常常見的逼遷手法之一便是斷水、斷電、斷氣、斷路。
它可以直接給被征收人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不便,基本上斬斷被征收人房屋的繼續居住、使用功能,使得其難以堅守,為被迫簽約走人或下一步的偷拆、幫拆埋下伏筆。
那么,面對這一堪稱經典的逼遷手段,被征收人究竟該如何去做呢?停掉的電、水是否有望恢復呢?本文,在明律師為你解析這一問題。
眾所周知,斷水斷電式逼遷為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所明令禁止:
《行政強制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規定,要重點查處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征收方漠視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性文件,頂風采取斷水斷電斷氣式逼遷的,將會面臨如下嚴厲的法律制裁:
《行政強制法》第61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情形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1條規定,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行政責任)。
前述《通知》也規定,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究竟哪些機關有權對這類明令禁止的違法暴行進行查處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需要指出的是,舉報的主體既包括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也包括與征收項目沒有利害關系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比如某個有正義感的路人甲。
這里的有關人民政府,主要指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這里的“其他有關部門”,則是指電力、水務、交通、通信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被征收人甚至可以向當地監察部門就斷水斷電斷氣等問題進行舉報。
在明律師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依據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在面臨被斷水、斷電、斷氣的逼遷方式時有著豐富多樣的維權途徑。
譬如以供電為例: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供電人(供電企業)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這條規定調整的是供電企業和用電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提的也只能是民事訴訟,因而“來得比較慢”,通常只作為輔助維權手段運用。
更多的時候,律師會希望通過行政訴訟來將行政機關拉入到案件中來,進而為征收的協商談判增添砝碼。
《電力法》第29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
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此時,如果電力管理部門沒有依法處理,被征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實現維權的目的了。
總之,應對斷水、斷電、斷氣式逼遷,辦法很多,通常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中斷的供應都有望得到恢復。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如果出現暴力威脅或斷水斷電方式強迫搬遷的情況,可以使用以下辦法進行維權:
1、申請查處。
被征收人可以通過向房屋征收的相關部門申請查處斷水斷電的違法行為,如果相關部門不予查處的話,可以針對不查處的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2、收集相關證據。
掌握好水電費繳費憑據等憑證,保留好斷水斷電相關通知和破壞掉的水電表現場照片。被征收人也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來積極收集整理征收方下發的相關征收文件,也可以將與征收方的談判進行錄音、錄像取證,保存好房屋證件,拍照錄像房屋現狀,為后期維權做好準備。
3、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最有效最直接的維權辦法。通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斷水斷電的行為違法,同時一并請求法院要求對方對因斷水斷電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
征地拆遷不僅要有法律依據,也要履行相應的程序。征收房屋不能在未履行程序的情況下,采取斷水電甚至強制拆除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在征收拆遷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方按期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斷水斷電斷網是征收方最常見的逼遷手段,面對這樣的困境,被征收人該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王先生家住安徽省某市,2012年3月21日,當地區政府組織成立指揮部,對王先生家所在地進行城中村改造拆遷。2014年12月6日和2014年12月10日,指揮部分別向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某市供電公司發送《關于停斷違法建設電力供應的函》和《通知》,函和通知中表明因開發地塊違章建筑正在進行拆遷,為避免違章拆除中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要求供電公司配合停止對該地塊違章建筑供電。因王先生的經營性用房住所地在拆遷范圍內,2015年4月22日,王先生在訴鄭州供電公司供電合同糾紛一案中,由供電公司舉證得知區政府的行為。王先生認為區政府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那么在這個案子中,區政府該不該承擔責任?區政府辯稱,《關于停斷違法建設電力供應的函》屬于行政機關與企業商洽和聯系工作的銜接溝通過程,不是在行使行政職權,對供電公司不具有命令性和強制力,也不會對原告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不屬于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行政行為”,不符合行政訴訟受理范圍。
誠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區政府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對已經建成的違章建筑拆除時可以采取停斷電的行政職權,《關于停斷違法建設電力供應的函》就不能被認為是行政法律行為,但卻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具有行政權能的組織運用行政權,針對行政相對人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權利義務的行為。本案,區政府通知供電公司停電是希望供電公司提供輔助行為,并未在區政府與供電公司之間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權利義務,不具備行政行為的實質要件,因此區政府通知停電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但是,區政府作為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權能,其通知供電公司停電是其涉案拆遷工作的一部分,具體運用了行政權,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對涉案開發地塊停止電力供應區政府拆遷工作的一部分,涉案開發地塊是否如涉案函和通知中所述屬于違法建設、存在火災隱患的判斷職責屬于區政府,供電公司對上述事項不具有判斷能力,其也沒有判斷義務,其停止電力供應僅是輔助區政府的行為。相應的,停止供電可能對王先生造成的不利影響的合理注意義務,也應當由區政府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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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語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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