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部分拆遷補償款,房屋拆遷中權屬爭議的情形,實踐中,拆遷中的產權爭議一般有以下情況:1 原房屋產權人死亡后,繼承人未辦理繼承及析產手續的房屋,在拆遷開始時繼承人要求繼承和析產的;2 聯合建設的房屋,雖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但聯合建設的當事人
實踐中,拆遷中的產權爭議一般有以下情況:
1.原房屋產權人死亡后,繼承人未辦理繼承及析產手續的房屋,在拆遷開始時繼承人要求繼承和析產的;
2.聯合建設的房屋,雖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但聯合建設的當事人未能就聯合建設的房屋的產權進行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雙方當事人仍然有爭議的;
3.一方當事人雖然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但他方當事人已經明確提出產權主張(這種產權主張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訴訟,明確提出產權的訴訟請求);
4.已經建成的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書,當事人各方主張房屋產權的;
5.因房屋產權轉讓的過程中出現若干問題,造成產權發生爭議的;
6.因歷史上落實私房政策問題導致的產權爭議;
7.其他產權爭議的情形。
如果產權有爭議的房屋已經發生拆遷,但一方當事人對拆遷結果不服,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權益:
1.拆遷人已經與一方當事人簽訂拆遷協議的,主張產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宣告拆遷協議無效;
2.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在產權爭議的解決期間已經作出拆遷裁決,將拆遷補償款裁決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拆遷裁決的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裁決;
3.如果房屋產權主管部門批準的拆遷人關于拆除產權有爭議之房屋的拆遷方案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拆遷補償方案,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4.如果拆遷主管部門未能依照法律規定組織拆遷人勘察被拆除房屋,未進行證據保全公證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拆遷主管部門作出的批準拆遷產權有爭議房屋的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對于權屬存在爭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會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拆遷補償。如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原房屋產權人死亡后,繼承人未辦理繼承及析產手續的房屋,在拆遷開始時繼承人要求繼承和析產的;
2、聯合建設的房屋,雖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但聯合建設的當事人未能就聯合建設的房屋的產權進行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雙方當事人仍然有爭議的;
3、一方當事人雖然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但他方當事人已經明確提出產權主張(這種產權主張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訴訟,明確提出產權的訴訟請求);
4、已經建成的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書,當事人各方主張房屋產權的;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一、儀征拆遷補償
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依據,以被拆遷人持有的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或土地權屬證書)和合法建房手續為準。無合法依據的,由拆遷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會同城管、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布后,被拆遷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遷人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以選擇貨幣補償為主,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積計算。貨幣補償金額=貨幣補償單價×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裝修和附屬物補償;
2、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計算、結清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與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的差價。
二、離婚后女方戶口沒遷出拆遷女方享受拆遷補償嗎
雙方雖然已經辦理離婚,但出于種種原因,戶口并未遷出。如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按照戶口給予拆遷補償安置的,戶口未遷出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按照相應份額分配拆遷補償安置款。
當然,如果雙方有相關協議且房產分割清楚,或者離婚后戶口就已遷出的,又或者按照補償安置方案對房屋產權人進行補償的,則拆遷補償款應歸房屋產權人所有,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
產權糾紛的房屋是指房屋產權關系存在爭議,產權人還未確定的房屋。房屋拆遷時,如果產權人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就無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就要求糾紛人應該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盡快解決糾紛,以便拆遷工作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法律分析:拆遷引發的糾紛可能包括很多類型,例如:征收決定違法引發的糾紛、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引發的糾紛等等,較為常見的糾紛類型為行政糾紛,與房屋產權糾紛無關。但是如果在拆遷過程中,就被征收房屋的產權問題存在爭議,就有可能涉及房屋產權糾紛,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確認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產權糾紛只是可能發生于拆遷中的一種糾紛情形,二者不能劃等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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