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如何權衡保護歷史文化和城市更新之間的關系?,法律分析:在拆遷過程中,需要權衡保護歷史文化和城市更新之間的關系。保護歷史文化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城市更新也是推動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因此,權衡兩者之間的關系需要考慮以下幾點:1
法律分析:在拆遷過程中,需要權衡保護歷史文化和城市更新之間的關系。保護歷史文化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城市更新也是推動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因此,權衡兩者之間的關系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1.承擔保護歷史文化的責任。政府和開發商應承擔保護歷史文化的責任,保護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和建筑物,不得將其拆除或破壞。
2.尊重市民意愿。市民有權參與相關決策并表達意見,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3.合理安置受影響人員。對于受影響的市民,需要給予合理的安置和補償措施,確保其利益受到保護,不得因拆遷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二條:國家保護文物和其他重要文化遺產,保護歷史和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倡導國民崇尚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好歷史文化遺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應當在拆遷過程中注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拆遷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關于安置、補償等事項應當與受影響房屋、構筑物的權屬人或者合法使用人進行充分協商。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評估,應該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征收人協商選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一、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法律分析:在拆遷過程中,既要考慮社會公共利益,也要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具體來說,拆遷應根據事實和法律,采取合法、公正、透明和有償拆遷的原則,同時要考慮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避免過度損害公共利益和歷史文化遺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注重文化保護,鼓勵通過保留、修繕、重建等方式,使歷史建筑和古跡得以保護和利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十一條:拆遷安置工作應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做好公開、公平、公正的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六條:查明標的物權屬以后,當事人依法行使物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二十二條:房屋拆遷決定書應當詳細說明拆遷的理由、事實和依據,經被拆遷人簽收后生效,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條:國家保護耕地、城鎮用地,嚴格控制集體建設用地、工礦用地、特殊用地的利用。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十四條:拆遷應當安排適當的拆遷補償和安置,保障被拆遷人的基本生活條件和合法權益。
h3>四、舊城改造項目中,被拆遷房屋應該怎么評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評估,應該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征收人協商選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一、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拆遷將成為歷史
●城市歷史保護與舊城更新改造的關系
●分析城市拆遷中的利益與沖突
●城市更新中如何保護歷史文化
●關于拆遷的歷史和現狀的研究
●拆遷 城市更新
●拆遷變革
●城市歷史保護與舊城更新改造的關系
●拆遷 成為歷史
●拆遷已成為歷史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頭條-拆遷時如何權衡保護歷史文化和城市更新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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