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用地能不能作為工業用地,法律分析: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因此,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涉及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還須由國家進行征收,履行法律規定的土地征收相
法律分析: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因此,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涉及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還須由國家進行征收,履行法律規定的土地征收相關程序。
一、建設用地審批
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審批: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后,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5、工程項目竣工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并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村委會能私下跟占地單位簽征地協議嗎
建設單位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村集體農用地的,必須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土地征收手續。農村集體土地經征收程序轉為國有土地后,建設單位再通過有償使用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此,村委會不能擅自與用地單位簽訂征地協議。
《土地管理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規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所辦理的征地程序分以下幾個步驟:(1)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征用農村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不得使用該土地。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首先應向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
農用地的各項規劃。(2)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確認農用地可用于建設后,應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并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由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由用地單位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建設部門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3)提交用地預審申請。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用地單位應持《選址意見書》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4)辦理立項等手續。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5)提交用地正式申請。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各項審批文件,向原作出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6)辦理審批手續,批準用地。由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7)土地征收。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上各項補償,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用地單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政府應拒絕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8)領取用地批準文件。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9)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征收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10)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開始建設使用土地。簽訂合同并按約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三、農民可以拒絕征地要求嗎
《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權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收。只要該項目經法定程序審批,并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就是合法的。換言之,集體所有的土地如被國家征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應自覺履行,交回土地。
土地征收又稱為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有償轉為國有的行為。2004年修正的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相應地作了修改,該法第2條第4款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是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為了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而確立的我國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和征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土地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強制地征歸國有;土地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主要區別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土地征收是國家從農民集體那里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征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后,要把被征用的土地歸還給農民集體。換言之,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一個是和平環境的法律制度,一個是緊急狀態下的特別措施,二者在具體實施時有根本的區別。確立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既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保護。
土地征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它是國家代表全民的利益,依照法律的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是集體土地所有單位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凡是根據征收土地程序,經過有權機關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征收的土地,被征收單位應當服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阻撓。因此,農民不能拒絕征地要求,但征收土地須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法律分析:工礦用地指工業、采礦、倉儲業用地。在三級地類中,包括:工業用地。工業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采礦地。采礦、采石、采砂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倉儲用地。用于物資儲備、中轉的場所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涉及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還須由國家進行征收,履行法律規定的土地征收相關程序。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筑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城市規劃在城市建設范圍內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如下:
1、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2、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3、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項目分別供地。
建設用地一般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商服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道路廣場用地、綠地、特殊用地。
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土地權屬、建設內容不同,又分為國家建設用地、鄉(鎮)建設用地、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按其工程投資和用地規模不同,還分為大型建設項目用地、中型建設項目用地和小型建設項目用地。
中國的建設用地供應,分為存量和增量兩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過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供應,即所謂“一級市場”;存量部分即通過現有土地使用者之間的交易的供應,即所謂“二級市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h3>四、工礦用地的土地性質法律分析:工礦用地指工業、采礦、倉儲業用地。在三級地類中,包括:工業用地。工業生產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采礦地。采礦、采石、采砂場、鹽田、磚瓦窯等地面生產用地及尾礦堆放地。倉儲用地。用于物資儲備、中轉的場所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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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臨律-采礦用地能不能作為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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