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先生承包的荒山被征收,但他卻未得到任何補償,還被通知解除承包合同。唐先生曾多次提起民事訴訟,卻未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在律師的幫助下,唐先生提起行政訴訟撤銷了征收方與第三人簽訂的補償協議。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和大家看看這個案件。
山東省某村委會將村東的荒山承包給丁某,承包期三十年。隨后,唐先生與丁某簽訂承包合同,用于種植。隨后,因某教育訓練基地項目,唐先生承包的荒山被納入征收范圍。征收方委托評估公司對唐先生承包地的地上附著物進行價值評估,并作出《房地產估價報告》并附有《地上附著物清點核量表》。
不久,征收方與丁某簽訂《地上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協議書》,約定在丁某將地上附著物清除清理后,將補償款支付給丁某。2017年5月5日,丁某書面通知唐先生,解除雙方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唐先生先后多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丁某解除合同無效,要求丁某、鎮政府賠償經濟損失,但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無奈之下,唐先生委托律師幫助維權,律師認為,征收補償協議是行政協議,應提起行政訴訟,征收方對案涉荒山的征收補償遺漏了唐先生,應予以撤銷。2018年3月19日,唐先生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征收方與丁某簽訂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協議書》。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地上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協議書》屬于行政協議,在該協議簽訂之時,唐先生為案涉荒山的實際承包人,荒山上除丁某的果樹外,其余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歸唐先生所有。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征收方與丁某簽訂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協議書》。
征收方不服,向淄博市中院提起上訴,稱唐先生對補償協議的簽訂及內容均是明知的,全程參與地面附著物的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確認過程,且唐先生起訴超過了起訴期限。
二審法院認為,唐先生向有關部門申請涉案荒山的征收信息材料,但并未得到回復,直到2018年1月24日在唐先生訴丁某的民事案件中,唐先生才得知案涉《地上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協議書》的內容。因此,本案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圣運律師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方在征地過程中,必須盡職審查被征收人,本案中,征收方在確定涉案土地實際承包人時未能盡到審慎審查的職責,導致遺漏被征收人,就被征收土地上的部分附著物及青苗與非所有者簽訂了補償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撤銷。
王有銀律師提醒大家,拆遷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很多,如何理解運用,都體現了法律專業性。
如果被征收人認為其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應盡早向專業律師咨詢,否則不僅會多走彎路,還可能會錯失最佳的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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