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康劉琳玉律師代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件勝訴!,土地征收案件涉及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呢?很多朋友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先別慌。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
土地征收案件涉及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呢?很多朋友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先別慌。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寧主任律師用一個案例告訴大家。
案件事實
賴某是廣東惠州某村村集體的空掛戶,由于該村涉及征地拆遷,賴某以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為由,對惠州某村經濟合作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村村小組提起訴訟。但賴某一家均是空掛戶口,其兩輩均非該村村原戶口,并且賴某家人均在外地工作,村中村民均不認識賴某,沒有對村子做過貢獻,賴某尚未依靠村集體生活。該村村小組該村經濟合作社委托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史西寧主任律師團隊劉琳玉律師代理該案件。
【爭議焦點】
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法院觀點
本案系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小村村小組于 2018年3月16日作出《處理與旭生公司合作開發樓房分配決議》,決議中原告未在分配表上,原告對此存在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的規定原告不服被告小村村小組的分配決定,其應請求鄉鎮政府責令改正,其與被告小村村小組、小村合作社之間的利益分配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權益糾紛范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起訴條件,故原告的起訴依法應予駁回。
BEIJING JINGKANG
史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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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頭條-京康劉琳玉律師代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件勝訴!,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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