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確權糾紛案例,法律分析:馬文良與馬德云房屋確權糾紛抗訴案1988年12月24日,馬德云出價3萬元,向馬文良購買西寧市七一路93號房屋。請中人到場立下了契約,先付2萬元房款。1989年3月28 日,馬德云以“馬文良未按期交房并有反悔表
法律分析:馬文良與馬德云房屋確權糾紛抗訴案
1988年12月24日,馬德云出價3萬元,向馬文良購買西寧市七一路93號房屋。請中人到場立下了契約,先付2萬元房款。1989年3月28 日,馬德云以“馬文良未按期交房并有反悔表現”為由向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訴求判令馬文良按所立契約交房并承擔逾期房租。1989年11月2日,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糾紛案進行調解。以馬文良賣房未經其妻馬秀英同意為由,認定與馬德云房屋買賣協議無效,馬文良退馬德云房價款2萬元,付補償費2800元。調解書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馬德云不服,自1992年3月開始即以生效調解書“認定七一路93號房屋屬馬文良所有不當”為由,先后向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和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兩級法院復查后均予以駁回。1993年10月,馬德云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又一次駁回馬德云的申訴并告知:“本院對該案進行了復查,認為原審以房屋買賣糾紛進行了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沒有違背法定原則。現你以房屋確權糾紛提出申訴,本院不能直接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你應向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告知精神,1994年3月,馬德云以房屋確權糾紛再次將馬文良起訴至城東區人民法院。訴稱其1983年11月7日出資 3708元從馬文虎處購得該訴爭房并用于和馬文良、馬德林開鋪子。1984年7月合作不成散伙時,考慮到姐夫馬文良家生活困難,答應由馬文良繼續借用該房,未訂書面協議。1988年3月收回該房與馬吉林一起開電機修理門市部。同年12月從上海辦事回來,發現馬文良乘機侵占了該房,于是假裝買此房,以阻止馬文良將房賣給他人,而起訴的真正目的是要回該房。1989年城東區法院調解時未對房屋產權作出正確處理,訴求法院判令馬文良返還房屋并賠償損失。馬文良辯稱該訴爭房是其與馬德云、馬德林共同購買,散伙時已將房子、設備折價分攤,給馬德云、馬德林退清了應得款項,房屋產權歸其一個所有,西寧市城東區法院審理認為:“本市七一路93號臨街鋪面二層上下四間小樓房一幢,系馬德云所購之房屋,有證人證言,買房契約所證實,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但因原、被告借房時未辦理手續,原告對造成的糾紛負有一定責任。被告馬文良主張房屋屬他所有,但不能舉證,故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該段落主要介紹了農村房屋產權糾紛的司法判決、農村房屋確權登記以及如何寫房屋確權糾紛起訴狀的相關知識。農村房屋產權糾紛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比較復雜,需要了解相關政策法規和具體實踐經驗,才能更好地解決糾紛。同時,在起訴狀的寫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結構和規范,以便更好地表達自己的主張和請求。這些知識對于農村房屋產權糾紛的當事人以及對相關領域的研究者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法律分析
一、關于農村房屋產權糾紛的司法判決
原告張某是北京市大興區某村的一名村民,其原本在村里擁有一處房屋,以及一份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證。1998年,上述房屋以三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城里的王某,并將宅基地的使用權進行了變更登記。2006年3月,張某以年老準備回家居住,發現該房于1998年被兒子出售為由,找到王某要求收回該房,張某在與王某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向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雙方的房屋買賣無效,由被告返還原告房屋,原告支付被告賣房款三萬元。并提供了由村委會和房屋買賣當事人提供的其兒子私自出售住房的證明。被告王某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不知如何應訴,委托了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律師。被告王某的代理律師在調查了事情原委之后認為:
1、王某是該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人王某原系與原告張某同村的大興區某村村民,后出嫁到豐臺區,上世紀末由于該區開發建設,王某失去土地而轉為居民,并被安排了工作;王某的丈夫李某沒有被安排工作,得到補償三萬元,被迫自謀職業。1998年,由于王某全家當時正擠在周轉房中,并考慮到自己的生活習慣和養老的問題,王某全家也想在家買個平房。這時,張某因要買一處樓房而急需用錢。經村民黃某、陳某的介紹,并在黃某和陳某等人的共同見證下,王某以三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張某的房屋,張某明確表示該房可以過戶。在房屋交付后,當時的村委會主任帶著張家的人到鄉政府進行了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王某已經成為該宅基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人。
2、王某以三萬元購買房屋的價格合理王某購買張某的房屋系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建造的,北房年久失修,廂房實際就是三間棚子,房價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定的,當時三萬元的價格已屬高價。
3、本案的訴訟時效已過王某購買此房屋已有九年的時間,對房屋已經行了大面積的修繕。原告張某在九年之后,看到村里公路通車,區域經濟發展迅速,土地升值潛力巨大,而以其兒子私自出賣房屋為借口,蓄謀撕毀合同,收回房屋。張某每年都多次回村,其兒子私賣房屋的借口是站不住腳的,本案的訴訟時效已過,人民法院不應受了原告的起訴。
二、農村房屋確權登記是什么
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權。同時,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據。辦理各種房屋權屬登記,承辦初審、復審、審批職責的區房管局、市房產交易所、市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承擔的辦理事項,符合規定條件的,轉送復審、審批單位,填制權屬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退回。退件時,要向當事人講明退件原因及補正的方法和要求。
三、房屋確權糾紛起訴狀如何寫
房子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屬于我們生活的必需品,關于房屋的問題總是很熱門。那么,房屋確權起訴狀怎么寫呢?下面由我來給大家解答這個問題。房屋確權糾紛在房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房屋確權之訴屬于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起訴時首先要提交起訴狀,起訴狀應該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職務、地址,律師則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即可;二是有具體明確的確認房屋所有權的訴訟請求;三是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四是列示證據和證據來源;五是記得簽名蓋章和簽署的日期。
拓展延伸
農村房屋產權糾紛法律訴訟是指在農村地區,由于房屋產權歸屬問題而引起的糾紛所涉及的訴訟。這種糾紛往往涉及到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等方面的問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房屋產權糾紛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在處理農村房屋產權糾紛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調查取證。要確定房屋產權歸屬,需要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包括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土地權屬糾紛調解協議等。
2. 依法維權。要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如果遭遇不公平待遇或者侵害,可以通過咨詢律師、申請調解、申請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 尋求法律支持。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可以尋求法律支持。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法律咨詢,幫助制定合法維權計劃。同時,我國法律也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援助渠道,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獲得免費的法律援助。
農村房屋產權糾紛涉及到的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等方面的問題,需要依法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應當及時采取合法途徑維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結語
根據上述關于農村房屋產權糾紛的司法判決,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關于農村房屋產權糾紛的司法判決,被告王某的代理律師認為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缺乏證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無需返還房屋及支付賣房款;二、農村房屋確權登記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據;三、房屋確權糾紛起訴狀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簽名蓋章和簽署日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6-02-22)\t第二條\t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6-02-22)\t第十二條\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購買該共有份額的,應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二)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6-02-22)\t第十六條\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法律分析:對農村房屋確權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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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房屋確權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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