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自首是否需要承認罪名?,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人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自首不必須承認罪名。法律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減輕其處罰:(一)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人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自首不必須承認罪名。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減輕其處罰:(一)自首;(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其他犯罪事實;(三)積極賠償損失;(四)協助偵破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在犯罪后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查處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二)在查明案情前,及時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賠償損失,協助偵破案件的,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不適用自首情節從輕處罰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告人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自首,不必須承認罪名。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前提條件,被告人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調查機關進行調查。
法律分析:根據有關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 職務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若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其罪責,但并不是所有職務犯罪都適用自首情節減輕罪責。具體情況需根據法律規定和案情判斷。
法律依據:
1.《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其處罰。”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動投案,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司法解釋》第二百零八號規定:“職務犯罪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和后果,酌情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情節特別嚴重的除外。”
4.《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四號規定:“對于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應當視情節從輕、減輕處罰。”
總之,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節需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但投案自首一般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被告人的罪責。
●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
●被告人有自首情節
●職務犯罪案件自首司法解釋
●職務犯罪中的自首
●職務犯罪認定自首立功
●職務犯罪投案自首
●職務犯罪自首司法解釋
●被告人有自首情節
●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
●關于職務犯罪自首立功司法解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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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被告人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自首是否需要承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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