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優秀裁判文書|股權轉讓與股權讓與擔保的甄別,【裁判要旨】1 綜合上述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可以認定馮某英與梁某波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真實意思表示并非轉讓股權,其性質應當為股權讓與擔保。2 馮某英與梁某波簽訂的案涉《股權
【裁判要旨】
1.綜合上述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可以認定馮某英與梁某波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真實意思表示并非轉讓股權,其性質應當為股權讓與擔保。
2.馮某英與梁某波簽訂的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實質上是為《借款合同》履行而設定的擔保,故關于股權轉讓價款為300萬元的條款實質上基于股權轉讓協議在形式上的普遍要求而虛設的,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屬于通謀虛偽表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
【案件基本事實】
鼎溢公司原股東為馮某英、宋某(二人系母子關系),貨幣出資額分別為300萬元、50萬元。
2016年6月23日,原告馮某英與被告梁某波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約定抵押物為鼎溢公司名下的養雞場。
2016年7月8日,馮某英與梁某波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馮某英同意將持有鼎溢公司85.71%的股份共300萬元出資額,以300萬元價款轉讓給梁某波,梁某波同意在協議簽訂后三日內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其股權轉讓金。另一股東宋某發表聲明同意股權轉讓事項。
2016年7月8日,該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變更被告為該公司股東;7月15日,在工商部門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
另查明,原、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8年11月27日,陽泉中院作出1225號判決書,認定梁某波與馮某英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實系雙方為履行因借款而簽訂的《抵押合同》。馮某英不服該判決申請再審。山西高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晉民申249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馮某英的再審申請,并載明所涉《股權轉讓協議》另行解決。
庭審中,證人姜某某當庭陳述在鼎溢公司股權轉讓變更后認識并見過梁某波七次以上,梁某波曾來過元吉村養雞場,明確告知已接手該公司并拿走公司公章,后因銀行對賬需要,公章又由證人自己保管。證人段某某當庭陳述曾將盂政發(2015)39號政府文件、后元吉村勘查報告書交給梁某波,梁某波當時是為了地下煤炭資源才進行的股權轉讓。
另查明,2016年10月27日,鼎溢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免去梁某波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職務,任命宋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原告訴訟請求】
馮某英一審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股權轉讓款289萬元及利息(以289萬元為基數,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6年7月11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清款項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裁判】
一審判決:被告梁某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馮某英股權轉讓款289萬元及利息(利息以289萬元為基數,從2016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審判決:一、撤銷一審民事判決;二、駁回馮某英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評析】
一、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性質
(一)從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的訂立過程分析
1.2016年6月23日,馮某英與梁某波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約定梁某波向馮某英出借8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并以盂縣養雞場作為抵押;2016年7月8日,馮某英與梁某波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馮某英將其持有鼎溢公司85.71%的股權共300萬元的出資額、以300萬元轉讓給梁某波。從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的訂立過程判斷,馮某英與梁某波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且簽訂《借款合同》時,雙方具有為借貸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
2.在二審庭審過程中,馮某英陳述案涉養雞場所有權屬于后元吉村村集體,鼎溢公司承包了17年,該抵押事項亦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亦無養雞場所有權人出具的自愿以其集體財產為馮某英提供擔保的任何承諾,故馮某英將該養雞場抵押給梁某波屬于無權處分,雙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并沒有為馮某英履行歸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提供實質性擔保。
3.根據梁某波提供的鼎溢公司2013年-2015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可以證實鼎溢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分別虧損227580.74元、29448.2元、90438.82元,案涉鼎溢公司85.71%的股權認繳出資額為300萬元,但該300萬元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馮某英是否出資到位,庭審中馮某英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不清楚,在案證據中亦無任何雙方當事人對股權轉讓價款進行磋商、梁某波對公司負債情況進行調查的證據,不符合股權轉讓交易習慣。
4.馮某英主張梁某波以300萬元受讓其股權的目的是為了開發地下煤炭資源,但是根據馮某英提供的盂政發[2015]39號《關于印發盂縣采煤沉陷區治理規劃(2015-2017年)的通知》,該文件系將后元吉村列入采煤沉陷區搬遷計劃,且所涉養雞場所有權屬于后元吉村集體,該地塊至今未進行實質性的地質災害治理、拆遷補償或地下煤炭資源開發,故馮某英主張梁某波存在以300萬元受讓股權后開發地下煤炭資源等獲取其他經濟利益的動機,沒有事實依據予以支持。
綜上,馮某英與梁某波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能反映雙方形成了馮某英將其持有的鼎溢公司85.71%的股權轉讓給梁某波,梁某波支付300萬元股權轉讓價款作為對價的一致意思表示。
(二)從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的履行情況分析
1.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梁某波應當在合同訂立三日內一次性支付股權轉讓價款300萬元,但馮某英未提供其在合理期間向梁某波催要該款項的證據。而在2018年5月16日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受理的梁某波起訴馮某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馮某英以梁某波支付給其的82萬元為股權轉讓款、并非借款為由抗辯,該院作出(2018)晉0302民初1000號民事判決后,2018年7月16日,馮某英向盂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梁某波支付股權轉讓款300萬元及利息。從雙方權利主張及訴訟行為的時間先后上看,不排除馮某英通過訴訟行為實現其不向梁某波履行償還借款義務的抗辯目的。
2.關于已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數額,梁某波在多次訴訟中一致主張未支付過股權轉讓款。而在梁某波訴馮某英民間借貸糾紛一審審理過程中,馮某英主張已收到82萬元股權轉讓款,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主張收到梁某波出借的76萬元;之后,在馮某英訴梁某波股權轉讓糾紛第一次一審審理過程中,以梁某波未履行過合同義務為由訴請支付300萬元股權轉讓款,當庭又陳述梁某波已給付其股權轉讓款6萬元;再后,在馮某英向山西高院申請再審過程中,其主張股權轉讓款為10萬元;最后,在本案的發還重審后的一審審理過程中,馮某英認可已支付11萬元,并訴請梁某波支付股權轉讓款289萬元,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后,在本案的上訴狀中又主張已支付的91萬元全部為借款,梁某波未支付股權轉讓款,訴請梁某波支付股權轉讓款300萬元及利息,但是在本案二審庭審期間,又變更為支付股權轉讓款289萬元及利息,剩余11萬元另行主張。
綜合以上情況,對于訴請支付股權轉讓款及已支付的股權轉讓款的具體數額,馮某英在多次訴訟中屢次變更其主張,多次作出前后矛盾的陳述,且不能自圓其說,違背了民事訴訟“禁止反言”規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3.關于梁某波是否已實際享有鼎溢公司85.71%的股權,并對該公司實際管理控制。2016年7月15日,鼎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馮某英變更為梁某波,2016年11月又由梁某波變更為宋某。馮某英提供證人姜某某出庭作證,但姜某某僅能證明曾經將公章交給過梁某波,后又將公章索回由其掌管至今,其曾7次見過梁某波到養雞場談話,但姜某某常年受雇于馮某英在養雞場工作,且其證言不能充分證明梁某波實際管理養雞場的生產經營,而馮某英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已經將涉及公司管理的公章、各類檔案交接給梁某波,故其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梁某波實際經營控制該公司。
綜上,可以反映出梁某波未支付股權轉讓款,亦未對鼎溢公司實際經營控制。
(三)從已生效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分析
本案中,二審法院作出的(2018)晉03民終1225號民事判決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予以審理并經審理后,認為“梁某波與馮某英所簽訂的關于鼎溢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實系雙方為履行因借款而簽訂的《抵押合同》,股權轉讓為表面形式,抵押公司財產才是雙方真實合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在本案發還重審后的一審審理期間,馮某英雖提供了兩份證人證言,但均不足以推翻上述已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的事實。
認定一個協議是股權轉讓、股權讓與擔保,不能僅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稱,而要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綜合上述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可以認定馮某英與梁某波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真實意思表示并非轉讓股權,其性質應當為股權讓與擔保,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以其所享有的股權在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股權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否則可以將該股權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
二、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馮某英依據案涉《股權轉讓協議》訴請梁某波支付股權轉讓價款289萬元,根據前述關于爭議焦點一的分析,馮某英與梁某波簽訂的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實質上是為《借款合同》履行而設定的擔保,故關于股權轉讓價款為300萬元的條款實質上基于股權轉讓協議在形式上的普遍要求而虛設的,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認定屬于通謀虛偽表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馮某英依據該條款約定訴請梁某波支付股權轉讓價款289萬元,于法無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案涉《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判令梁某波向馮某英支付股權轉讓款289萬元及利息,對事實的認定及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
法律分析:
股權轉讓糾紛案例判決書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相應的案件類型,即可找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糾紛案例判決書可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相應的案件類型,即可找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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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全國優秀裁判文書|股權轉讓與股權讓與擔保的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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